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81.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切实研究搞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引导调控

二、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三、在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四、把握机遇 开拓进取 努力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的讲话

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八、多项法规标准12月起开始实施

汪光焘在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强调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
切实研究搞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引导调控

    刘志峰主持会议 仇保兴傅雯娟等出席


    12月2日,建设部召开大会,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汪光焘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他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研究部署明年的有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同时要重点研究房地产投资调控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和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控制城市建设规模问题,厘清思路,形成共识,有效推进。
   

    建设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志峰主持会议,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仇保兴、傅雯娟出席会议。建设部机关全体干部,直属事业单位、社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部管社团主要负责同志和离退休老同志等参加会议。

    汪光焘首先传达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他说,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央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部署做好“十一五”开局之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会议。会议全面分析了国内经济形势和国际环境,总结了经济工作的经验,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大政方针和主要任务,对明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提出,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继续搞好宏观调控,在总体部署中做到稳定政策、适度微调,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关注民生,积极稳妥、留有余地。
汪光焘谈到了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三方面的体会。
   

   一、这次会议是一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着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穿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对于做好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对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估计客观全面,对明年经济工作的部署重点突出,对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要求简明扼要,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会议提出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对各项工作的部署,都充分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这次会议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作了进一步部署。会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个字”的总体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既包括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包括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三农”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明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要有良好开局,要稳定粮食生产,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会议提出要加大投入和改革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关系到投资方向和结构调整,是由以城市建设为主向更多地重视农村建设的重大转变;关系到扩大国内需求,既可以直接拉动农村消费,开拓农村市场,带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利用和消化当前部分行业过剩生产能力;关系到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关系到拓宽农村就业门路,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三、这次会议突出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会议强调,无论从我国面临的能源资源约束和维护经济安全的形势看,还是从国际科技竞争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趋势看,我国已经到了必须更多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要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完善创新机制、培育创新人才,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在创新目标上,要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在创新方法上,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创新机制上,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有效调动国内优势科技资源,在一些重要领域实现自主创新的跨越式发展。会议指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要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实现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能力的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
汪光焘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研究部署明年的有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同时,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还需要重点研究,厘清思路,形成共识,有效推进。这关系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要认真学习研究。
   

    一是房地产投资调控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城乡居民住房有较大改善。强化节约意识,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模式。这次会议提出要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把住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强调要控制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如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遏制投机、完善监管,保证多数人买得起普通商品房;如何认识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的责任,探索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供应方式,完善廉租房制度等等,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和讨论,统一思想,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既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解决好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是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控制城市建设规模问题。“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要使城乡居民的交通、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善。目前城市建设投资构成、投入产出效益,问题和原因是什么,如何协调处理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与控制城市建设规模的关系,都要进行专门调查分析,提出明确的思路和意见。
   

    汪光焘强调,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客观、全面、辨证地看待和研究这两个问题。既要充分看到已经取得的成绩,也要足够估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坚定信心,也要有忧患意识。要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想得深一些,增强预见性,避免盲目性。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刘志峰最后强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明年经济工作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和重点。我们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确定明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又讯12月3日,建设部召开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房地产投资调控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思考,统一思想,研究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既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解决好居民的住房问题。

 

 

 

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建设部副部长 刘志峰
(2005年12月27日)

同志们:

   全国建设工作会议马上就要结束了。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对今年的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明年的建设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给了我们极大的鼓舞。昨天,光焘同志代表部党组作了报告。大家一致认为,光焘同志的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系统地总结了今年的工作和四点体会,全面分析了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入阐述了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把握好的五个重要关系,对2006年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报告着眼大局,重点突出,内容丰富,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充分体现了中央的精神,符合建设工作的实际,对于做好明年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会上,有6个省市的同志作了大会交流,还印发了其他8个省市的书面经验材料;大家还讨论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四个组的代表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归纳大家的意见,予以采纳。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明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能否开好局、起好步,尤为关键。这次会议,进一步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全局的思路,明确了建设事业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目标,部署了对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重点工作,为建设事业的“十一五”开局奠定了良好基础。

   下面,我就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主要是如何把光焘同志的报告精神贯彻落实好,抓好明年的城乡建设工作,强调几点。

   一、统一思想,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落实

   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完成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首先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

   光焘同志的报告全面阐述了建设工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大家都要深刻领会。房地产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城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规定性和引导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时期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的落实;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不仅表现为人口向城镇的集中,还表现为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与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提高,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水平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任务;城乡建设是我国能源、资源消耗的重要领域,正确处理发展与能源、资源节约以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城乡建设又直接为人民生活改善提供各种服务,负有满足消费需求、扩大内需的重要责任;各项建设活动,涉及群众的财产权利,涉及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影响。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端正与否,工作策略正确与否,决定我们的工作是否符合中央的决策,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各级建设部门的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提高认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思考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二、深化改革,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抓落实

   创新,是我们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明年的任务很重,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的精神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各项改革都要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消除束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从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看,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人民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环境对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严重,制约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清除,还面临着在信息化过程中推进城镇化,这就要求我们以新的观念分析问题,以新的方法去解决各类矛盾。建设工作正处于一个新的阶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我们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又要保护耕地,防止城镇无序扩展;既要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又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既要解决城镇基础设施短缺问题,又要解决城市建设投资膨胀、城镇政府负债过度问题;既要改变城市面貌,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又要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既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治理、加强村庄建设管理,又不能简单地将城市的管理方式移植到农村去,更不能搞农民不欢迎、而又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既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又要尊重企业的创新精神,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解决了城镇居民的住房短缺矛盾,但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既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又要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辩证地认识这些问题,把握矛盾发展的规律,许多难题就能迎刃而解。解决这些矛盾,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固有的模式,要靠我们建设系统的全体同志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不断地进行理性思考,以创新的精神深化建设领域的各项改革,通过深化改革解决我们前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因地制宜,以统筹兼顾的方法抓落实

   建设工作千头万绪,我们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光焘同志的报告,已经明确了明年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六项重点工作,这些重点工作,对建设事业贯彻中央决策、推进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各地建设部门一定要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以此推动面上的各项工作。

   每个地区,建设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不尽相同;就是类似的矛盾,适于本地实际的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相同。各地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对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江苏省以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突破口,就根据地方特点抓住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切入点。我们抓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建筑节能,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就有不同的工作侧重;鼓励住房消费,要注意到东部与西部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需求的不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必须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落实。各地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梳理当地建设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对明年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把有全局指导性的工作方针落实到整体工作安排中去,确保工作安排思路清晰、方向明确、措施得力;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确定落实重点工作的突破口,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有些工作,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求真务实,以扎实的作风抓落实

   坚持求真务实,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法,是落实各项任务的基本保障。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了解实际情况,把握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群众在想什么,群众需要什么,有时候我们不太了解,凭工作热情,靠传统的工作方法,简单地“加大工作力度”,群众有可能接受不了;市场运行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时候我们只注重表面现象,而没有深入分析其本质和规律,就贸然作出决策,效果不理想;改革方案的设计,有些只考虑了当前的得失,忽视了长远利益,潜伏了一些社会矛盾。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村庄建设、公交优先、建筑节能、节约用水等等问题,难点、重点在哪里,需要有哪些制度创新,这些都需要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去认识,去总结,作出正确的判断决策。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要有全局观念、长远观念、群众观念,在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必须十分注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城乡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作为我们工作的准则;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工作的目标。要按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违背科学的瞎指挥。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长远与近期、需要与可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衡量政绩,始终应当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

   各项重点工作,都应当明确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务必办实事、求实效。

   五、密切协作,以部门合力抓落实

   建设工作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我们的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放在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去考虑。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牵头的工作,各级建设部门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地谋划全局,加强组织协调。

   落实明年的重点工作,一定要有主动协调、配合协作的精神,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涉及国土、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革城镇供热体制等等,都涉及多个部门,建设工作中的许多工作需要在多部门共同配合下才能完成,建设部门孤军作战是难以完成任务的。因此,要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同时也需要我们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予以了解、支持。今年,清欠工程款等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既是各级建设部门积极工作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今后我们的各项工作,同样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
城市一级的建设部门机构比较多,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如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规划、建筑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应当将各个管理环节联系起来,把各项制度有效地落到实处。提高行政效率,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关联管理程序的简化。在一个城市,各建设部门的管理、服务信息要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关联性的行政审批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管理相对人的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样,行政机关也可以从繁琐的信息采集中解放出来,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以更多的精力履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

   社团、科研单位,也要紧紧围绕部里的中心工作,为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服务,在自己的职责领域作出富有成效的工作。建设领域的企业,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部门配合、资源整合、步调一致,是保证建设行政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条件。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增强协作意识,提高协调艺术,形成多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把明年的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六、规范行为,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的成果,把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干部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必须在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民主政治不断推进这个大背景下,去考虑我们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方式的调整。要提高行政能力,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强制力去推动各项工作。比如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着力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着力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适应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着力创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市场秩序规范中,要更多地考虑民事关系的利益调节机制,政府管好市场失灵的领域。在采取行政措施时,必须尊重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各级建设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行政管理,应当从以行政部门为中心,调整为以管理相对人为中心,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应当从简单依靠行政许可管理经济事务,调整为加强过程和结果监督;应当以政务公开为核心,建立高效运行、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强化行政责任,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应当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行为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总之,要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廉洁型政府。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是明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在讨论中,大家对《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部里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发布。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各地还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要结合实际,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中要注意做好与《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政策协调。

   (二)做好重点领域的专题规划。部里在组织编制纲要的同时,也编制了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住房发展、市政公用事业、促进资源节约等方面的专题规划,目的是细化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做好有关专题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是保证“十一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同志们回去以后,要及时传达光焘同志的报告精神,抓紧时间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根据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两节”临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这次会议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领域的安全工作不仅仅是施工安全,城市供气、供热、供水、地铁、公共交通等,都直接涉及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一定要将安全工作作为永恒的主题,高度重视,抓实抓好。

   2006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和这次会议的要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值此新年到来之际,向大家拜年,谢谢!

 

 

 


在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建设部副部长 黄卫

 

   根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的研究意见,现将2005年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2005年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今年9月,温家宝总理专门做出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今年先后三次听取清欠工作专题汇报,并多次做出重要指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密切配合、加强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负责。经过各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拖欠基本解决、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两大预期目标。根据企业网上上报的清欠额统计,截止到12月10日,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工程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解决了645亿元,占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总额的91.4%。其中,天津、上海、辽宁、安徽、江苏、浙江、广东、云南、北京、河北、山东等11省市政府投资项目清欠比例已经超过了95%。中央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已按计划解决,未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基本建立,2003年以来的清欠成果得到巩固,防新欠长效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在政府加快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带动下,社会项目清欠工作也取得较好进展,清偿2003年底以前竣工社会工程拖欠工程款975.2亿元,占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的84.4%。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地方政府认真落实责任制,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

   1.坚持省级政府负总责,落实清欠责任。云南、福建等省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明确目标责任。辽宁、河南、广东、河北、浙江、湖南等省市与下属市县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清欠责任,加强了目标考核。山东、江苏、重庆、贵州、广西等省(区、市),根据剩余拖欠数额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了每月的清欠计划。广东、山西等省采取省长约谈、将清欠完成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等措施,督促清欠滞后的市县加快清欠进度。如广东省政府工程清欠比例由9月初的64%提高到目前的98.22%。

   2.多种措施并举,推动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等省市加大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如山东对430个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立项。湖北、四川、福建等省市对有拖欠项目的单位,采取暂停建设用地审批、限制领导干部出国,限制购置汽车及高档办公设备等措施。安徽、浙江、黑龙江、新疆等省区定期通报清欠进度,将清欠目标责任书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吉林等省区把清欠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清欠工作的开展。

   3.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各级政府在带头偿还本级投资项目拖欠的同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拖欠问题。云南、山西等省要求各市县把转移支付的资金优先偿还政府拖欠。吉林省停缓建部分新开工项目,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政府项目拖欠。

   (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加强督查和指导。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部际工作联席会,及时研究清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1.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督察。4月中旬,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10个督察组,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进度居全国后十位的地区进行了专项督察。交通、铁道、水利、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均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加强了对本行业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导。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监察部、国家统计局、司法部、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清欠工作。

   2.认真抓好重点项目的专项督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两批对各地由政府投资的20个典型拖欠项目进行跟踪督办。目前,这些督办项目大多数已得到解决。建设部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对16个城市的市政和房地产项目进行了专项调查,对拖欠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尚未解决的68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督办,加快了这些项目的清欠进度。

   3.及时掌握清欠动态,进行分类指导。建设部今年先后组织召开了全国清欠工作汇报会、21省市协调会、约谈会等各类专题会议。及时分析总结清欠的进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和措施。特别是今年9月,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进度较慢、剩余数额较大的13省进行了两次约谈,12月初又对未完成今年清欠预期目标的5省进行约谈,有效促进了这些省区清欠地开展。如湖北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率由9月初的60%提高到目前的93.68%。

   4.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取得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颁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有1892个,涉及金额33亿元,已解决27.2亿元。其中,法院判决和执行923项,解决金额14.1亿元;经调解等方式解决13.1亿元。

   5.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部际联席会议主动向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通报清欠工作情况,这些媒体对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中国建设报》也对清欠工作进行了连续报道。部际联席会议清欠办公室还编辑了32期《工作简报》,及时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制定和完善有关办法,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为了建立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部际联席会议专门进行了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1.针对部分政府工程由于超概算,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重庆、广东等省市成立了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等管理单位,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宁波、珠海、张家港等城市,规定对城市一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本级人大批准后才能立项。

   2.针对一些工程结算不及时造成的拖欠问题,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结算的程序、时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上海、青岛等地对工程结算、审计、支付的方式、程序和时间等还做出了具体规定。

   3.针对业主长期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的变相拖欠问题,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的要求。建设部还会同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上海、北京、厦门等正在进行试点,积累经验,以便全面推广。

   4.针对房地产项目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个城市进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北京、江苏、重庆等省市还出台了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办法和规定。

   5.针对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目前已在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市将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对失信单位在市场准入与清出等方面予以惩戒。

   在加强防新欠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下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各地区积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劳动执法监察工作。

   二、当前清欠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区政府项目清欠进度滞后。

   截至12月10日,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数额约60.5亿元。其中包括市政工程14.5亿元,政府用房项目14.1亿元,交通工程10.9亿元,教育工程5.8亿元。这些拖欠大多属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工程超概算,有的是工程结算时间长,有的是省级政府统筹协调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社会项目清欠难度较大。

   目前,社会项目2003年以前拖欠工程款的偿付比例为84.4%,落后于政府项目的清欠进度。我们在督察中发现一些项目虽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在剩余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中,有一些拖欠单位由于改制、破产等多种原因,已经不存在,造成了呆账和死帐问题。

   (三)防新欠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等长效机制措施,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工程建设超概算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部分项目仍存在结算时间长等问题。

   (四)2004年以来新竣工工程仍存在拖欠问题。

   个别地区仍存在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状况,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其中不少项目资金来源没有保证,存在边清边欠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仍在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存在新的拖欠隐患。

   三、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为明年的工作打好基础,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督促各地完成今年清欠任务。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不动摇”的清欠工作要求,进一步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的地区逐级落实清欠责任;在清偿贫困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方面,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帮助其尽快解决;对清欠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清欠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采取必要的督促措施。对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政府拖欠工程款案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订明年清欠计划。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本次会议要求,对今年清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明年的清欠工作计划,于本月底前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发改委组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确定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提出清欠工作的考核目标与要求。

   (三)继续加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继续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用房、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教育工程等清欠剩余数额较大的行业加强督查;对项目超概算、配套资金不到位、结算时间长等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新开工的项目加强监督,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在清欠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会同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临近年底,我们将根据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上培炎同志的讲话精神,继续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广大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同时,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消除恶性事件的隐患,做好应对突发事件预案,严防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的讲话
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所做的《把握机遇,开拓进取,努力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把握机遇,开拓进取,努力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把握机遇 开拓进取
努力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的讲话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近年来,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建设市场各方越来越关注工程项目管理这一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形式。今天来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代表是工程监理企业的,也有项目业主、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招标代理单位、大专院校和行业协会的代表,同时我们也邀请了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大家为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十分关心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环境,希望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今天我就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我要讲三个题目,一是为什么要推行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二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同时,考虑到今天参加会的有不少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和许多监理企业的代表,借此机会,我把明年工程监理工作计划安排一些想法向同志们讲一讲。

   一、为什么要推行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

   大家都知道,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投资结构单一、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单一、参与建设的单位功能单一、政府部门干预过多、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不发达等特点。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不存在能够把投资咨询、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和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专业组织,也没有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工程建设引入了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等新模式,整个行业正在逐步向与国际接轨方向发展。1988年,我国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就是要推行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十多年来,工程监理企业作为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以专业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有效的咨询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的进程。近年来,建设部领导对发展工程项目管理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专题交流和研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认识,从建设领域发展战略的角度和高度认识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工作的重要性。今天,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联合召开的“2005年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就是一次总结、交流、学习、研讨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技术和政策的好机会,也是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全社会提高认识的好机会。我认为推行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我国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建设项目的投资结构日趋多元化,一方面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逐渐改变由政府业主直接投资建设改为“代建制”;另一方面,国家投资比例在逐渐减小,企业投资、社会投资的比重加大,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自主意识逐步形成,为实现科学决策、规避风险,出于企业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程建设上,企业会主动放弃原有的自主管理模式。这些变化,都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更大的市场需求。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建设项目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复杂,建设单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必须培育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才能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企业体制和结构的变革。工程项目管理改变了传统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在人才结构、经营理念、管理跨度、组织协调、工作深度都将发生深刻变化,这不仅适应了国际工程建设通行做法,而且对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资源浪费也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我国传统的企业体制、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带来冲击,促进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结构和市场定位,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是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方面对私人投资或民间投资管理进一步放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实行项目核准备案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改进建设实施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如何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因此,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发挥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从而更加有利于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

   三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从2001年11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到明年年底,建筑行业对外承诺的过渡期即将结束,这意味着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对于包括工程监理在内的工程咨询服务行业来说,既要面对外国企业涌入中国工程服务市场的压力,又必须敢于挑战,积极投身于国际竞争中去。国际上工程咨询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果我们不积极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我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将无法与国际接轨,我国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就很难参与国际建设市场竞争,难以求得发展。因此,大力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等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工程咨询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工程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素质,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
四是企业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数量很少,而且企业的业务领域也普遍较窄、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较小。据不完全调查,去年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的总营业收入近200亿元人民币,尚不足25亿美元,而加拿大一家以咨询设计和项目管理为主的著名工程公司去年的营业额为43亿美元,反映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十分薄弱。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单一功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还比较多,具有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承包、项目管理、项目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比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上习惯于传统的设计、施工分别招标、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还不够发育,从而造成难以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我们大力提倡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就是要创造条件,促使一批综合实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能够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技术、组织结构、人才结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国内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才能走占领高端市场求发展的道路,才能使企业做大做强。

   二、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正在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主要由大型工程设计企业和部分实力较强的工程监理企业承担。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不完全调查,2004年开展项目管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达到300余家,实现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项目管理营业收入最高的企业达到6000多万元。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调查,2003年实现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有40家,企业项目管理营业收入最高达2.7亿元。

   (二)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施工管理、设计管理,要求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工程技术,而且要熟悉工程项目的组织体系,熟悉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招标策划、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和大家的努力,我国已经产生一批能够胜任大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如在南海石化项目中,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在与国外公司的合作中不仅学到了先进管理技术,同时也在实践中锻炼出了一批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

   (三)调整政策法规,积极引导,促其发展。为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发展,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2004年又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和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并规范了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面对“入世”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和配套政策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有具体法律规定,而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已出台的30号和200号文件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比较低,亟需在法律法规中有所定位。另外,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招投标、合同文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也需要逐步完善。
    (二)社会认可程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方式。
    (三)企业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我国大多数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还没有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和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在服务功能、组织结构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和工作手册等方面都不够健全,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和手段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不高、成效不显著,还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作要求。
    (四)企业缺乏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缺乏一直是影响我国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咨询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重要因素。企业普遍缺少高素质的、具有组织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三、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根据我国当前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配套政策。第一,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第二,抓紧研究、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市场;第三,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有关实施导则;第四,参照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组织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范本。
    (二)加快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按照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今年以来,我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修改,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在这方面,目前我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受理、审查、审批行为,便民高效服务;二是修改现行束缚企业发展的一些规定和标准。比如怎样才能支持企业提高竞争力,综合实力强的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在市场准入方面,到底是高门槛还是低门槛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研究了一个思路,叫“低端准入、高端放开”,就是说,具备一定实力、人才、技术,且综合实力强、水平高的企业,可进入综合序列。什么叫综合实力强,我们对应标准进行了调整,突出技术、能力、信誉和管理水平,淡化资金、设备等要求。对于进入综合序列的企业,全行业放开,只要企业能干的就允许企业去做。中、小企业专业较单一、够条件就允许进入,给其发展机会。按照这个思路,凡综合实力强的不管是设计、施工,还是监理企业都可以向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发展。 按照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监理企业的发展方向,即少数有条件的大型监理企业要发展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大多数中小型监理企业要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作为其主要服务内容,重点做好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在非强制监理的项目上开展监理事务所的试点。因此,本着“局部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局部调整现行监理企业资质序列,拟重新设定监理企业资质序列,增加综合类和监理事务所序列。将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业类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类资质不分等级,企业可承担所能承担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及相应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监理企业资质在对人员考核方面,由只考核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数量要求改为以考核监理工程师为主,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并作为技术骨干要求,并且综合和甲级资质还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这主要是考虑通过要求考核各类人员,引导监理企业注重吸收各类人才,来促进监理企业的发展。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修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时,对有关内容也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在其资质证书上拟增加“项目管理和相应技术咨询等工程服务”的内容,以方便企业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企业向项目管理拓宽,要注意发挥自己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
    由于各类工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项目管理的专业领域是有区别的。对一些工业工程,由于有工艺技术的要求,一般宜由具有设计功能的工程公司和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对房建和土木工程,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为好。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的管理服务方式、管理服务方法、工作程序及委托形式等。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但也不能一哄而起都搞工程项目管理,因为一是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监理是监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监理企业不能放弃自己的主业;二是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还不够成熟,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工程监理市场相对比较成熟,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三是现有工程监理企业一般需要在人才结构上作重大调整后,才能真正适应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所以我们鼓励的是那些综合管理能力强、人才结构合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做好工程监理业务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多数工程监理企业还应以工程监理业务为主,不要偏离自己的市场位置。
    (四)努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竞争力。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竞争力要加强两方面的建设,一是人才培养,这是做好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管理专业队伍的培训力度,培养一大批企业所需要的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二是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动态、量化、科学的系统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现与国际管理模式接轨的重要手段和标志。而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得到广泛应用。有条件的大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自主开发、引进和使用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中小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特点选择使用专业化机构开发的管理软件,通过科学化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国内大型监理企业和有关专业机构引进、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并大力推广和应用,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管理软件的集成化水平,使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五)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推行难度还比较大,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管理部门、业主和社会上对工程项目管理认识不足。我们一些建设类企业,对项目管理公司应具有的功能、条件和人才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要加大对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满腔热情的支持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二是向社会宣传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优势、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使工程项目管理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三是与有关部门一起,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组织力量对业主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业主了解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节省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的作用;四是加强对拟开展项目管理业务的建设类企业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辅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具体操作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深入调查了解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总结、交流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途径扎扎实实抓好人才培养工作,为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条件,共同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四、明年工程监理工作的计划安排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明年我司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的计划安排。

   明年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会议确定的今后一段时间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法规;加强工程监理市场动态管理,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严厉查处监理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工程监理信用体系实施方案和信用标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工程咨询服务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要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个部令的协调出台和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协调出台和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一起对各地和各部门关于监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还要召开两个论证会,争取早日完善出台。
    (三)修订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同时要研究启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和标准,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
    (五)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现行法规政策相一致,尽量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如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期限、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报酬等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六)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文精神,加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体系建设。
    (七)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和监理事务所试点工作。
    (八)组织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已正式启动,这个月上旬,我司已经做了部署。
    (九)进一步研究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同志们,“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需求旺盛。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将有力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我们要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为开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事业的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2010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0%;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0%。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借鉴以往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督促施工企业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水平。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包括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企业及相关媒体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改进监管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给予表彰,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重要参考。同时,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进行复查,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四)坚持“四个结合”,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一是要与深入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相结合。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二是要与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相结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转化为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逐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作业、生活环境,不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与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在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四是要与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相结合。引导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行为规范等要求贯穿于标准化的全过程,促使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过渡。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的要求,深入实施全国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程,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兴衰的重大传染病。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较为严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青壮年为主,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居住集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艾滋病在建设行业蔓延。为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决定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艾滋病防治知识相对匿乏,自我防护意识差。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是建设行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作为检查企业的内容之一。在组织编写各类农民工培训教材时,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其中。农民工集中输出地区,要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对拟转移进入建设行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企业要在施工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在农民工中开展同伴教育。

   三、以艾滋病防治为重点,指导企业做好劳务队伍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改善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做好艾滋病等各类法定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免疫工作。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文体活动室,并配备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娱乐设施,安排好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工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从源头上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例行体检。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患有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时,所在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艾滋病防治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要有计划地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等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各地开展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当地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半年一次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交通厅(局、委)、国资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青藏铁路公司:

   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引以为戒;各地对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要严加防范。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防隧道施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各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包括中央企业在当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二、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隧道施工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集中对隧道施工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和督查,不符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标段要下力量,严查严管,消除事故诱因和隐患。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当地政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要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建设、铁道、交通、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中央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施工方案设计审查。各级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和隧道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等,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规律,特别是针对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大型围堰、高宽支模等复杂工程,不仅要在项目前期做好地质条件勘察、病害评估预防、工程设计深度等工作,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瓦斯爆炸、地质滑坡、片帮崩塌、支模失稳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进行监控和分析,特别要做好瓦斯等有害气体及地表、围岩变化情况的超前预报,随时掌握动态情况,提前研究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五、要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后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规范开工审批、施工过程监控和安全评价等工作,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多项法规标准12月起开始实施

   12月起,又一批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它们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房产评估“捣鬼”可罚3万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估价管理等,做了较详细规定。《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如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为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班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企业职工、雇工都将因此受益。《办体》特别提出,设立工伤储备金。各统筹地区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切实得到补贴。《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虽然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认为,该条款的确立,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如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发生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建设部批准3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12月起实施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29个单位编制的《小城镇住宅建筑构造》等32项标准设计自12月1日起实施。原《钢百页窗》(J733)、《活动百页钢窗》[CJ737(一)]、《活动百页钢窗构配件》[CJ737(二)]、《活动百页塑料窗》[CJ740(一)]、《活动百页塑料窗构配件》[CJ74O(二)]、《柱间支撑》(97G336)、《雨水口》(95S518—1~2)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引导、促进和规范绿色建筑的发展

   

   推进绿色建筑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具体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在绿色建筑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热点时,建设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可谓正当其时也。
这是我国第一个部颁的关于绿色建筑的技术规范。 《导则》的发布,廓清了一度模糊不清的绿色建筑概念。上个世纪80年代,伴随建筑节能问题的提出,绿色建筑概念开始进入我国,在2000年前后形成讨论热点。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的不同,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与理解也存在差异。中国的绿色建筑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核心就是“四节一环保”,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导则》明确提出,绿色建筑的定义为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导则》再次阐发了发展绿色建筑的的意义,并明确了发展绿色建筑的原则和技术要求。绿色建筑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社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关于绿色建筑的基本知识和意识,更缺少相关的技术规范,造成绿色建筑在付诸实施时没有操作依据。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建筑业,必须发展绿色建筑,改变当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模式,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审视建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住区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紧凑型城市空间的发展模式;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正确处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及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应坚持技术创新,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发展绿色建筑,应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综合核算效益和成本,引导市场发展需求,适应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应注重地域性,尊重民族习俗,依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状况、气候特点等,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绿色建筑;应注重历史性和文化特色,要尊重历史,加强对已建成环境和历史文脉的保护和再利用。绿色建筑的建设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导则》的制定和发布,为绿色建筑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绿色建筑的发展,缩小我国绿色建筑在技术上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任何规范的推广都需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加强学习,坚决落实,努力研究,共同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