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82.

 

 

一、不断推进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在部直属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汪光焘

二、黄卫同志在2006年第一次安委会上的讲话

三、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五、关于协助推荐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六、关于请上报2005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的函

七、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八、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表彰大会在京召开

九、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十、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不断推进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
——在部直属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汪光焘
(2006年1月23日)

同志们:

   过去的一年,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部的中心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国务院领导对去年建设工作给予了肯定,已在建设工作会议上做了全面总结。今天召开部直属机关总结大会,我着重就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做好今年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部机关和直属单位2005年工作情况回顾

   去年上半年,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加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认识,边学边议边整边改,达到了先进性教育的目的。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得到加强,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展现了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

   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理论水平明显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一是通过认真学习《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文献资料,开展党员先进性要求大讨论,进行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性分析评议等活动,明确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了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世界、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牢牢把握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进一步深化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理解,增强了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的认识。四是深刻理解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永恒主题,进一步提高了对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大局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显增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谋划工作,结合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规模,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推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力度,做好建设领域社会稳定工作等,为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工作思路不断创新。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把握了城乡建设工作的发展趋势。部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着力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指导农民建房;培育和监管建筑、房地产和市政公用市场,保证质量安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做好与职责有关的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指导,保护农民工权益。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扶持中部地区有重点发展重点小城镇,指导西部地区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布局。更加注重加强薄弱环节,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等资源等。

   工作作风不断改进。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强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了努力做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讲求贡献的精神进一步发扬,形成了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改进,工作质量明显提高。讲实话,重实效,不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回避矛盾,不推诿扯皮,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牢记“两个务必”,强化公仆意识,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施分类指导,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锻炼和加强。

   (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做好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组织建设制度。制定了《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一年来,党组中心组组织了5次集中学习研讨,就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制定了《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健全了党组集体领导与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健全了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办公厅修订了《建设部工作规则》、《建设部机关会议议事规则》和《建设部公文处理办法》,健全了办文、办会、办事和督办制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明确了文件起草的格式、会签程序和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保证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政策法规司、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等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和《建筑节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公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论证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健全了调查研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取得了较好成效。如,对江西、安徽、广西、江苏等省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调研,对深圳、广州等地城中村改造和整治的调研,对上海、天津、太原等地落实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调研,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改革的调研,明确了工作思路,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5篇调研报告刊登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上。去年中办(截至11月底)、国办分别采纳我部信息专报26条、59条。质量安全司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司领导带头落实,动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参与,在《工作调研与信息》上刊登了10多篇调研报告,对工作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五是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部安委会制定了《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为有序、高效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提供了保障。面对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城市建设司、质量安全司牵头组成专家咨询组,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妥善解决哈尔滨等城市由于水源污染而造成停止供水问题,保障了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

   更加注重职能转变。初步实现了向宏观经济调节转变,向管市场转变,向经济社会管理并重转变。一是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城乡规划司加大了对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改革取得进展。村镇建设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新农村建设政策研究,有关内容被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采纳;村庄整治的工作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城市建设司、科学技术司总结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推动以现代信息手段,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人事教育司开始启动了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二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善经济运行调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综合财务司认真抓好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行业统计基础工作。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建议,积极探索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为国务院决策出台有关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提供了依据。三是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继续抓紧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召开全国清欠工作汇报督办会议,组织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督察。继续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从完善法规政策,规范拆迁行为,加强督察督办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信访量大幅下降,新发生的问题明显减少,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取得成效。做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认真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推广地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更加注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按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了党组会和部常务会议的效率和质量。部党组明确,凡属建设部工作的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部党组会召开了33次,主要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研究党建工作、先进性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计划、整改、总结,以及向中央汇报事项;讨论对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建议,审议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准备讲稿素材,听取做好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等方面的工作方案;研究有关人事问题;其他事项,如听取财务审计、世界水大会筹备、土木工程学会汇报等。部常务会议召开33次,传达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审议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研究部署解决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等。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行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制定下发了《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全年处理案件214件,做到既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制的严肃统一。建筑市场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按照随时受理的原则,研究修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改进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安全司通过修改有关部门规章,下放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项行政审批权。标准定额司全面启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编制,发挥标准规范约束和引导作用。截至2005年底,共发布各类标准规范374项,是批准发布标准数量最多的一年。三是加强监督和督办、督查。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加大了对各项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539个批示件中,有409项纳入督办,已办结355件,占87%。部常务会议列入督办的议题有109项,截至2006年1月15日,已办结106项,占97%。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对我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党组听取财务管理情况汇报制度,举办多种形式的审计培训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稽查办会同有关司局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共同开展了全国稳定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施工安全层级督察等专项大检查和拆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使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到更好落实。

   更加注重工作协调与配合。更加有效地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我部管理行业多,业务范围广,与国务院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比较多。建立健全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我部的综合协调作用。去年新建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达到8个。各司局以大局为重,积极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赢得了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综合财务司牵头协调落实WTO后过渡期和CEPA实施中与我部职能相关的工作。人事教育司加强与中组部、中编办、教育部、农业部的协调,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和职业教育,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我部作了大会经验介绍。科学技术司牵头,加强与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课题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和国务院今明两年重点工作,争得了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加强了与地方的沟通和协作。为做好城乡规划、房地产、拆迁、拖欠等方面重点工作,部与地方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部里负责分类指导,地方负责具体实施,上下贯通,成效明显。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重要文件的制定,及时听取地方的意见与建议。部2006年工作思路,也是在部党组成员分别带队赴各地分片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三是加强了司局之间、司局与直属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该牵头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该配合的做好支持参与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时,综合财务司协调有关司局落实了13个配套专题规划,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科学技术司、办公厅、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机关司局与科技促进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密切配合,完成了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有关研究,部分研究成果成为国务院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文件的内容。外事司积极扩大对外交往领域,为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做了大量准备和服务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成功解决了涉台问题,为正式加入相应的国际组织铺平了道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方法的改进作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为部机关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标准定额所积极配合标准定额司完成各类标准规范的编制、审核工作。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配合有关司局加强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强化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和服务。信息中心积极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服务,中国建设报社、建设杂志社、建工出版社、城市出版社等部属新闻单位围绕中央精神和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发挥了舆论引导作用。建筑文化中心积极举办各种展览,宣传城乡建设新成就。机关服务中心逐步改善部机关单身职工和挂职干部的居住条件,改进机关食堂伙食,保证公务用车,提供24小时文印服务,做好干部职工健康保障等工作,全力支持部机关的工作。部直属机关凝聚力更强了,团结协作的氛围更浓厚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了。

   (三)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领导班子建设力度,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着力解决“不符合”、“不适应”问题,抓好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改。加强司局级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班子的凝聚力。在总结干部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副司局级领导职位和副处级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程序,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同志走上了新的岗位。进一步加强了社团领导班子和秘书处建设,建筑装饰协会等3个社团已完成换届工作。

   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完善。继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相关的干部管理制度,抓好已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以公务员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干部交流和干部培训。选派3位同志援疆、1名同志到奥组委,选调1名同志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安排10名新录用的公务员到基层锻炼。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积极配合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全员聘任上岗用人机制和职工社会保障,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原则,抽调20多名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学习进修。组织落实机关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业务知识专题讲座。市长培训中心、干部管理学院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为提高建设系统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研究中心接受委托,开展在职培养公共管理硕士教育,受到青年干部的欢迎。

   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得以充分体现,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部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总支、支部,创造性地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落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干部做好党的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有效,工作方法和活动形式更加切合实际。各司局党总支、支部注意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理论学习、“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和谈心制度,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离退休干部局强化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老干部的学习和讨论做好服务工作,密切了与老同志的感情,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人员看病难的问题,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围绕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纲要》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广泛开展典型示范教育,进一步筑牢了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根基和思想防线。坚持重大节日节前提醒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开展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征文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两个纲要”知识竞答活动,我部获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优秀组织奖,2名同志获个人奖,其中1名同志获全国优秀个人奖。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大力推进行风建设。中央文明委首次表彰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建设系统受表彰的单位数量居各部委前列。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部党组的决策事项,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团结奋进,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部党组对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继续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纪律、推行行政问责、贯彻公务员法、切实转变作风等六条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同时,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发展观念,完善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加强;不断提高素质,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自己在转变职能、创新机制、改进作风和工作方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其他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克服。

   二、努力把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6年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在建设工作会议上已进行了部署,工作要点也已经印发,各单位要做好细化工作,分解任务,切实抓好落实。根据中纪委六次全会、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人事工作会议、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十次党的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我就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再强调几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切实履行党员和公务员责任
    党章是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要认真学习贯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1、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我们要全面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贯彻党章的重大意义。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着力解决好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自觉性,用理论上的清醒保证政治上的坚定。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能力,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自觉拒腐防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不断推进建设部直属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城乡建设处在快速发展时期,我们要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决定,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建设部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围绕“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要求,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让更多人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善于研究新时期城乡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确立正确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3、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要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模范。部党组、部常务会议、司领导集体的各项决策,要严格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提高科学性、可行性。部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重大事项上报审查制度。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对已经作出的决策,首先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组成员要带头,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保证正确的决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在与新任司局级干部集体谈话时强调,要正确处理正职与副职的关系。正职要带好班子负总责,尊重副职,做到总揽而不包揽、信任而不放任、果断而不武断。副职要摆正位置,支持正职工作,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要积极配合,创造性工作,抓好工作落实,做到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分工而不分家,工作不推诿。班子成员之间要多交流思想,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顾全大局,相互团结,相互补台。领导干部要胸襟广阔,要容人之不同意见,容人之待己不恭,容人之有所过失;要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共同把工作做好。
    4、不断提高党员和干部的自身素质。部机关公务员承担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负有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使命,必须认真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每一名党员、每一名公务员要时刻牢记党员标准和公务员行为准则,自觉用这个标准和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公务员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争做合格党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不断加强学习。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不仅要学习政治知识和业务知识,还要学习社会知识和科技知识,不努力学习就会落伍掉队。每个同志都应该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一种政治责任来认识和对待,孜孜以求,学而不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要处理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学以致用。要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调查研究是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改善对群众的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工作方法。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的工作不能拘泥于现有的认识和固有的经验,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推进职能转变,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

   1、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思想。宏观政策的决策在中央,具体执行和落实更多的在地方。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调查研究是贯彻中央精神与结合地方实际的基点。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尽可能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要从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调整我们的工作布局,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要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不仅要听会上的也要听会下的,不仅要听干部的也要听群众的,不仅要看工作搞得好的地方也要看问题和困难比较多的地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努力化解矛盾。要充分信赖、依靠基层,帮助地方出谋划策,正确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指导全局工作的意见;也要积极帮助地方统一思想认识,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将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当好中央决策的参谋助手。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同时,还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要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开展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工作主动权。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客观存在,地方工作也有先进与落后差别。调查研究要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既要报喜,也要报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中央反映,当好决策参谋,更有效地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3、认真落实四项调查研究制度。作为部党组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之一,去年9月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项调研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是要落实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制度。各级领导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下达的重大研究课题,以及关系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二是要落实年度重点工作调研制度。各单位在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围绕国务院和部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提出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建议,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实施。重点调研课题,由部领导主持,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把调研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要整合调研力量,注意发挥部直属单位及学会、协会的作用。三是要落实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要落实调研成果评估考核制度。列入部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对各单位的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部里要进行评估、考核。优秀调研成果,在《工作调研与信息》上刊登;有重要价值的,及时上报国务院或运用到部的决策中去,作为制定政策和工作基础。

    4、集中力量搞好专题调研。要在组织好各项调研的同时,部党组决定,今年还要组织全部的力量,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开展三个专题调研。

   一是关于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专题调研。住房政策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大事,具有全局性影响。要结合总结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背景,充分考虑住房的需求与可能,研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当前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工作重点,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提出城乡住房发展的长远目标、方向和政策。

   二是关于城镇建设投资规模和市政公用设施需求的专题调研。中央把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作为当前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要研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投资规模过大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薄弱现状之间的关系,重点调查分析城市建设现状、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引导城镇建设投资结构调整,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薄弱环节建设、运营、维护,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政策措施。

   三是关于城镇化健康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专题调研。小城镇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里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发展小城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小城镇是城市和农村的联接点,农民就近就地进城的关键是发展小城镇。关于城市建设、农村村庄整治的政策措施,已经有一些研究。小城镇定义不清,规模差别很大,地区差异明显,我们要结合建设部的职能,重点调查分析小城镇发展与农民工进城定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健康发展等的关系,统一认识,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措施,服务中央决策,指导地方工作。

   (三)加强组织建设,保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关键在选好人、用好人。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创造人人争先、人心思进、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1、完善制度用好人。要建立完善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突出制度的刚性,坚持已经建立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要继续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法规性文件,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已经实施的竞争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真正把干部民主推荐、考察谈话、任职公示、任职试用期、重大事项报告、谈话提醒和廉洁自律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起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议事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根据《公务员法》和配套法规,对现有人事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努力探索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落实到领导班子的工作中、落实到党员、干部的职责上的有效形式,用机制和制度保证思想政治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群众是评价干部的一面镜子,实践是检验干部的唯一标准。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使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优秀干部能脱颖而出。

   2、健全干部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和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建设部党组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在任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党组指派专人谈话的制度。坚持实行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使这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完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出现“带病上岗”。做好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抓好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树立组织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干部监督工作整体合力。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温家宝总理指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决定,在中央国家机关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今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为核心,以推进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重点,以加强政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关键点,教育党员干部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下基层尤其要注意轻车简从,不要给基层增加负担。要切实促进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得到解决,抓好安全生产,保证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和公共交通正常运转,要做好群众上访排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把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4、建设和谐、开明、善谋、务实机关。我曾经在总结建设部工作时多次讲过“和谐、开明、善谋、务实”八个字,倡导良好的风气和作风。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有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要有满腔的工作热情,要有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自觉。二要改进机关工作。注意工作摊子不能铺得过大,要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防止一般化,要有深度。文件、会议不能多,要有质量。讲话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能都是老套话。三要勇于创新。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新思路、新举措,不断解决新问题。要扎实工作,把创新与务实结合起来,与群众的要求结合起来,积极稳妥的进行。四是要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尊重理解、相互信任支持、相互关心帮助、相互配合补台,大力弘扬正气,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人尽其能、各得其所、奋发有为、充满活力、团结向上、开拓进取的良好部风。
同志们!春节将至,各单位要做好退休老同志和困难家庭的慰问工作,抓紧做好收尾工作,做好节后工作计划。节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要落实各项预案,杜绝事故发生,让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欢乐的节日。预祝同志们新春愉快,阖家幸福!




黄卫同志在2006年第一次安委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大家学习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各司局汇报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2005年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大家讲得很好。去年,在部党组的关心和领导下,建设部安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明显下降,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综合防灾工作开始启动。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积极努力和各司局的紧密配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我部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会更加艰巨。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很大,但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在各地政府和建设领域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12.15%和12.46%。在建筑业生产总值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死亡人数能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说明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很有成效。

   但是,2005年度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与上年相比没有明显下降;市政基础设施检查过程中,排水和污水处理发生了多起3人以上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松花江水污染和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给城市供水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5年7月,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广州地铁二号线部分区段停运;今年1月3日北京京广桥路面垮塌事件给北京市的城市交通造成很大影响;另外,城市燃气安全较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城市各类灾害风险增加,综合防灾任务繁重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物质、财富、人员不断聚集,潜在的灾害风险在不断增加,而且灾害发生对城市造成的影响也空前巨大。经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2475人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570.3 万人,倒塌房屋226.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其中“麦莎”、“龙王”台风和江西九江地震造成的危害尤其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由此可见,建设系统面临的综合防灾任务十分繁重。

   (三)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管理体系急待完善

   为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国务院近期公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日前又发布了九项专项预案,包括我部起草的地铁预案。其他专项预案和各部门预案也将陆续发布。
但是,各地建设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预案编制工作尚未起步,有些地方虽编制了预案,但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足;一些地方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应急信息反应平台尚未建立,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建设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急待加强、完善。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今年的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地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建设系统的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1月23日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运营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我们要立足于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从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着眼,建立源头治本、政策治本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工作,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控制指标继续下降

   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

   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等多个方面,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当前重点是进一步细化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强化对其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继续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尽快以联合部令形式出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沟通,抓紧出台《关于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方式、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设部门结合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积极研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

   5、继续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加强协调,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此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明确最低赔付标准,实施差别费率,强化保险机构对安全的控制评价能力,大力发展培育安全咨询和服务中介机构。

   6、更加关注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

   会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更加关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当前监管的重点是,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切坡)、隧道(地铁)等五个方面工程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监管。

   2、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等诸多环节的相关责任。要重点推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落实,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3、切实保证市政桥梁运行安全

   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强化桥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维护。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加大对桥梁工程使用安全的研究,完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

   4、注意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

   指导各地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酌情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加强城市设施运营安全监管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监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上报国办的地铁督查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推动工作方案的落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贯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研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许可证制度、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方式,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营。

   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

   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

   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切实落实预案中各项技术保障条件和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1、建立、完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综合防灾战略研究;加快推进“十一五”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综合防灾工作;研究构建城市综合防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制定、完善城乡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提高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城市综合防灾管理体系。

   2、强化城市和村镇抗震防灾工作

   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研究村镇抗震防灾技术对策,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抗震防灾设计技术和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对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

   3、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意识,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落实建设部负责的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预案,建立建设系统统一应急管理的指挥协调信息系统,督促各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做好事故风险调查、隐患分析工作,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对各地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指导、及时应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4、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按照建设部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动员物业管理企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共同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进社区、进万家的活动。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企业提供便利,在车厢和流动媒体上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频率,广泛宣传应急知识。部署各地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城管监察队伍,在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以及设置应急标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应急宣传进工地,强化对全国四千多万建筑领域工人的应急宣传工作。

   (五)夯实基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广泛开展基础调研,了解掌握当前建筑质量、安全领域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基础数据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研究,探寻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2、发挥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协会、中介机构作用
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城市防灾专家库系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发挥其辅助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作用。

   三、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切实抓好城市供气、供水、供热安全
各供气、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燃气、供水管道和供水厂、液化气储罐厂、供应站等设施、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检测和检验。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住户注意燃气使用安全。各供热单位要确保供热质量,使城镇居民温暖过冬。

   (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合理安排节前工作进度,避免盲目赶工、抢工;春节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要坚守岗位,严格控制现场作业时间;冬季施工单位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冬季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供电、信号、报警、通风、消防、疏散等系统的完好有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团结协作,严格按照《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详、快乐的节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进行自查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
根据《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档[2005]45号)的有关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今年一季度抓紧对本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1、制定、出台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相关制度的有关情况;
2、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专项预验收制度、移交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的情况;
3、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立动态管理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4、在资金、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的有关情况;
5、地下管线档案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综合动态管理的有关情况;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与监管情况。
7、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工作,做好自查方案,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请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情况书面报我部办公厅。

   三、我部将于2006年二季度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姜中桥,电话:010-58933431。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建市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目前建筑市场中出现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非法扣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同时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平稳过渡做好准备,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补充填报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应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按以下要求,认真补充填报、核对和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一)企业补充填报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做法和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向其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分发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的用户名和密码。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专业人员栏目,打开项目经理数据库,补充填报本企业注册的所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内容。对于正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企业应填写在岗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地等内容。
2、企业在网上补充填报的一级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填报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核对、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企业应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本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已有信息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2、2006年4月1日后,一级项目经理上岗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自行变更相关信息。项目经理的奖励情况信息可由所在企业随时上网进行填报,奖励情况信息可以添加,但不得修改。若变更奖励情况信息,须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三)2006年4月1日后,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企业没有及时补充填报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和在岗情况等信息,以及未核对、确认项目经理其它信息的,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将屏蔽该项目经理基本信息。企业按照要求补充填补并核对有关信息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再公布其基本信息。

   (四)地级及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对一级项目经理做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填写到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不良行为记录栏中,并在网上公布。

   二、充分运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料,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一)完善后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将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启用,向社会公开项目经理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证书编号、所学专业、业绩情况、在岗情况、最近两次变更时间及内容、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基本信息。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记载内容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开的基本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网上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为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各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人数和相关信息,并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投标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信用和在岗情况及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2006年6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是否属实,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证上岗、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伪造、涂改、转让、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请各地在2006年6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注册,仍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由项目经理个人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现企业和原企业填写意见后,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附表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变更有关信息。
对涉及项目经理所学专业变更、一年之内变更注册单位一次以上和项目经理年龄超过60周岁需要资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个人应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项目经理因工作单位变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企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经理聘用合同、工资证明、缴纳“三金”的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项目经理上岗的凭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项目经理资质不分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专业仅为项目经理本人所学专业。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
   附件:1.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关于协助推荐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2006)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国资委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

   为做好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和今年的工作计划,特商请你们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范围:
    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科技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因多个单项科技成果关联性强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做出整体性技术评审(评估、验收);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智能信息类项目评审(评估、验收)时间满6个月以上即可申报,但必须有应用证明说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
2、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应择一推荐);
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4、“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
5、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
6、项目未通过鉴定(评估)或鉴定(评估)不满一年(智能信息类项目为6个月);
7、多个单项科技成果联合申报,但相互之间无关联性的项目;
8、2005年6月30目之后通过鉴定(评估)的项目(智能信息类项目为2005年12月31之后)。

   三、推荐程序:
1、各地建设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等级界定范围参照附件三第九条),并加盖公章后报“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部直属单位、国资委直属单位和国家直属有关大专院校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由其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3、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推荐项目条件的要求,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判,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四、需填写的申报材料和要求
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2、主要研究报告;
3、鉴定或评估证书;
4、其他附件。
申报材料一式4份,需装订成册,其中至少1份为原始件。
5、推奖项目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限额: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每个项目授奖单位、授奖人限额为:
奖励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      12         20
  一等      10         15
  二等      7          10
  三等      4          5

   五、推荐截止时间

    2006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截至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请寄送至以下地点: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B座410室
单位: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37
联系人:高 欣  辛 萍
联系电话:010-88083350、88082212
 传真:010-88082212  
  附件: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2、《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上附件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请上报2005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的函
建质质函[2006]05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为做好2005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作总结,请各地认真填写《2005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通过“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报我司。
联 系 人:苗喜梅 质量安全司 电话:010—58933293
系统技术服务:任淑芬、褚丽梅
电  话:010—88018260转813或617
传  真:010—88018815
电子信箱: renshufen@126.com
附 件:2005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质[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2005年10月中下旬,组成八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抽查了8个省级、12个市级和3个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4个建设单位;34个建筑施工企业,其中特级7个、一级20个、二级7个;33个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6个,乙级7个;34个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共计169.79万平方米;对2个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项目发出了执法建议书(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评价情况见附表)。从督查惰况看,各受检地区认真贯彻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重视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各受检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江苏省建管局印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成都市建委针对在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模板高支撑、结构转换层、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等施工中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问题,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有效遏制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各受检地区能够按照国家和我部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施工事故多发期、“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天津等地严格按照许可条件、程序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北京等地结合实际,测算安全防护费用标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监管。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
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机制创新,优化整合安全生产监管资源,提高安全监管效率。有的地区把市场和现场联动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业绩与招投标挂钩,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有的地区强化层级监督方式,如湖南省建设厅建立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红、黄牌予以警示,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通报当地市政府和监察部门,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意识;有的地区研究探索企业主体责任的实现方式,如陕西省积极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作出了严格要求,评出“样板工地”,并组织施工企业共同参观学习,起到了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督查发现,各受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监管的经费等问题尚未解决。如四川省德阳市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一些地区尚未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实施办法及监管程序等,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一些地区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缺乏跟踪管理和有效监管手段。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安全意识不强,不履行正常建设程序。如陕西省督查组检查的汉中钢铁公司办公楼装修项目,无任何报建手续,属违法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理行为不规范,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足,致使监理工作不到位,削弱了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广东省检查的4家监理单位中,有3家监理单位存在监理行为不规范,对重大项目缺乏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措施等问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筑从业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受检工程的部分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学习不够,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认识模糊,对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掌握不足。一些技术负责人实际工作经验少,编制的施工方案针对性较差,不能真正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施工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安全意识薄弱,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的行为普遍存在,既是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如广东省番禺东邦怡丰发泡胶有限公司“4·9”事故,是施工队伍违反施工顺序冒险作业导致的事故,造成农民工5人死亡,2人受伤。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些施工现场在临时用电、模板支撑、垂直运输、大型机械设备安装、脚手架使用、搭设与连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安全事故隐患。如施工用电未能严格执行新的用电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配电箱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临时用电系统未实行两级保护;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型机械设备安拆人员证件不齐;模板支撑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如河南省卫校学生公寓工程现场,物料提升机断绳保险、超高限位不灵敏,卸料口安全门、卷扬机滚筒保险不可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照自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各受检地区要继续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北京市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天津市要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江苏省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河南省要尽快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湖南省要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基础较差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监控;四川省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广东省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工作;陕西省要尽快理顺冶金等建设项目的监管体制,明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

   (二)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和规范安全监管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范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监管程序,保障工作条件。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层级监督制度、重大事故约谈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地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施工活动,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把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有效监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编制及支付计划情况;在检查施工现场时,要严格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使用费用等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表: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评价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业)。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要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向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营造文明环境 构建和谐景区
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表彰大会在京召开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授予11个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

   

   1月19日,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举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表彰大会,授予四川峨眉山风景区等11个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授予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等49个风景区“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中宣部常务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吉炳轩,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出席并讲话。中央文明办副主任翟卫华宣读了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授予四川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等11个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授予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等49个景区“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决定。

   仇保兴说,这次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活动,是对1998年以来开展的此类活动的全面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完成了由粗放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管理的转变,实现了风景资源由保洁管护向科学化系统保护的转变,建立了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监测机制。

   仇保兴指出,这次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有其鲜明特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实现了发展思路的转型。本次活动开展以来,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连续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主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这一活动得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区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促进了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创建工作评价办法,并解决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从2004年初开始,中央

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在广泛听取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创建工作标准、评选标准测评细则以及一系列测评操作规程和实测程序文件。在《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中,不仅涉及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规范执行情况、遗产资源保护的内容,还首次将风景名胜区遥感监督、信息化建设、游人中心建设、环境检测等重要内容列入测评标准。各景区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
持下,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在创建工作的硬件建设方面肯下功夫。舍得投入,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永续利用出发,对景区做了大量针对性的整改工作。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名单(略)
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部分略)
  湖南省:衡山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

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布。
联 系 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赵 悦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3759(传真)
电子邮件:kcsj@cein.gov.cn
附  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四个序列。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三)本标准包括煤炭、电力、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民用建筑等21个行业(见附表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及其规模划分(见附表2: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等。
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废水、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业绩和附表2中专业设置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以上非注册人员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附表 2中专业设置规定专业相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相同。

   (六)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类型及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另行制定。
   (八)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资质范围内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排名在全国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5)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不少于2项。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企业从事勘察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00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各不少于3人)。
  (2)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3)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三等奖(铜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6项。
  (4)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²。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标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
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合理,每个主要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可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法规标准 建设信息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业务。
 3、丙级
  可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行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任务。
 3、丙级
  可承担相应行业设计类型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专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设计或设计任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各专项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包括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实践6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其学历教育所学专业与“配备表”专业设置规定专业不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不相同时,按规定的专业考核(机场总体规划、总图、技术经济、概预算专业除外),且从事该专业设计时间不得少于8年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

  (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的考核指标见附表2“(二十一)建筑行业设计事务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2)”。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及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3: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住房[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应对电梯紧急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我部制订了《电梯应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