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6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副部长 仇保兴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在刚刚度过中国的传统佳节春节之际,我们又和去年一样,在国务院新闻办的主持下,再次就中国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通报最新的进展。中国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事业从来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国内外、业内外以及普通群众的普遍关注。一方面,我国是建筑业大国,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节能和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而且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大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量,接近全球年建筑总量的一半。我国在这个时期新建建筑以及原有400亿平方米存量建筑是否节能,不仅关系到能否缓解我国能源供求的紧张状况,而且还关系到全球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2006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降低全社会建筑能耗和资源消耗,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和资源节约方针的重大任务。因此,我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感谢你们关心中国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通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二是介绍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措施;三是介绍“第二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有关情况。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
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是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2005年12月5日至25日,建设部组成10个检查小组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建筑设计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抽检了2003年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审查的公共建筑,共计280个建筑工程项目,并对其中30个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问题的项目发放了执法告知书。根据检查组报告,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地区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四川、福建等6个省(市)
以及青岛、沈阳、武汉、广州、成都、银川等6个城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的地区有甘肃、内蒙古、安徽、海南等省(区)以及西安、兰州、合肥、海口等城市。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加大了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力度,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有所加强;二是积极出台了地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三是重视了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四是强化了节能培训和宣传工作;五是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取得进展;六是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居住建筑的节能工作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已全面展开,夏热冬冷地区有了较大的进展,夏热冬暖地区已经开始启动;公共建筑因其节能标准刚刚颁布,全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全面实施只能算刚刚开始,但时不我待,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推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曾培炎副总理在1月23日关于“建筑节能潜力很大,要加强宣传推广及有关法规标准的制订和贯彻工作”的批示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加快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紧制定新建节能建筑的墙改基金返还、税收减免,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北方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与供热体制改革相关的计价、收费等配套政策,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创新,对成熟的节能技术进行系统的整理,编制适合当地需要的节能技术目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建筑节能工程,今后几年将在全国实施100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运用节能标准、节能技术的能力;四是加强建筑工程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监管。将建筑节能情况作为工程评优的重要内容,未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加优秀工程设计、鲁班奖等奖项的评选;五是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建设部将在今后
几年内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建筑节能监督执法检查,同时要求各地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活动。
三、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交流展示,打造权威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建设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将于2006年3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印度、新加坡等国家建筑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机构将作为会议的国外主办方。
第二届大会是在首届会议成功举办,并对我国绿色建筑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按照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这次大会对于吸收借鉴先行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培育我国建筑节能、智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使智能、绿色建筑成为缓解能源和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平台效用和积极意义。
本次大会得到了国内外相关部门、企事业机构与专家学者的积极响应,有关国家的政府代表、部长也将率团参加会议。参会人数预计将突破2000人。目前,会议筹备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的开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200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12月31日部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指导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城乡规划司负责)
(二)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
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综合财务司、城乡规划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三)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四)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建筑市场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城乡规划司负责)
(六)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指导各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城乡规划司负责)
(七)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指导各地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以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逐步扩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司负责)
(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推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城乡规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九)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村镇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十)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探索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一)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负责)
(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指导各地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的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以整治方式为主。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执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标准定额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十四)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设计施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继续做好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负责)
(十五)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城市建设司负责)
(十六)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改善人居环境。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七)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
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十八)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指导各地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住房开发结构调整和居民合理消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鼓励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十九)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二十)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政策法规司、建筑市场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办公厅、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十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措施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办公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城市建设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十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推动上海市12319服务热线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等重要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安委会上下通达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地铁、地震、燃气、供水、桥梁、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加强城乡工程抗震防灾工作,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质量安全司、城市建设司、办公厅负责)
(二十四)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质量安全司负责)
(二十五)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科学技术司负责)(二十六)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各类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人事教育司负责,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十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抓好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推动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围绕推动职能转变、改善工作,在部机关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二十八)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实施等项工作。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指导地方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并开始实施。积极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的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涉及我部的有关工作。(综合财务司及有关业务司负责)办好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和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城市建设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负责)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机关纪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以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廉政理念为核心,以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洁文化艺术作品为表现形式,通过各种媒介的传播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廉政建设,教育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一种高尚的社会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与建设事业的互促共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构建具有建设系统特色的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源头治腐、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措施,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建设系统的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用科学的文化理念指导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建设系统“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确保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现就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坚持“二为”和“双百”方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深化内涵、提高层次、创新思路、求真务实上下功夫。注重科学规划,突出行业特色,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教育、熏陶、激励、导向、凝聚和约束等作用,整体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党建工作服务和面向社会的原则。牢固树立廉政文化建设为党的政治建设服务的观念,确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使廉政文化为加强党的基础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挥积极作用。廉政文化建设要以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宗旨,面向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从业人员,面向全社会,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生动局面,使建设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地廉政文化建设中。
2、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原则。充分挖掘优秀历史文化的精华,借鉴和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大力倡导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效率诚信和民主法治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密切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在继承的基础上,突出科学性和时代性,不断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创新廉政文化的形式,拓展弘扬廉政文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借鉴中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要以满足干部群众的文化需求,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群众的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方式方法上要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注意克服简单说教,坚持以人为本,把廉政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与大力宣传反腐倡廉成果、先进人物典型事迹、优秀廉政文化传统和当代廉政理念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做到以德感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润物无声中强化廉政理念。
4、坚持结合实际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廉政文化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重点。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地方文化及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廉政文化融入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总体目标
要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力争在2010年前,逐步建成以科学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丰富的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具有建设系统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
四、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示范、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养作为教育的基础内容。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文化的力量培育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在分析对比中得出正确的判断,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延伸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既要注重内容,突出廉政主题,又要兼顾形式,不断创新文化载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占领社会“市场”,形成宣传廉政文化的“强势”;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面向社会,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上路面、进车厢、进工地”,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好物业、绿化、环卫、公交、市政道路、灯箱广告等城市管理的优势,创建廉政文化景点。在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车站、车厢、办证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廉政标牌、标语,使其更具群众性、广泛性和影响力。
3、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要大力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市场、进项目、进企业、进家庭”,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增加廉政教育活动的文化含量。通过褒扬高雅业余爱好、征集廉政文化作品、组织廉政主题演讲、观看廉政影视作品等活动,弘扬廉洁奉公风尚;通过设立廉政警示栏、廉政投诉箱,实行廉政承诺,营造建筑、房地产交易、市政公用市场的廉政氛围;通过推广“廉政责任书”、信用制度等廉政联建制度,促进廉洁诚信经营,保障机制的建立;通过推动“清风进家门”、“廉内助”等活动的开展,把廉政文化延伸到家庭。
4、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要不断探索、深化廉政文化理论,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总结经验,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把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廉政文化的认识;要积极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研讨、网络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调动职工群众普遍参与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地区间廉政文化建设的交流。
5、丰富廉政文化传播渠道。加强与各类文化文艺组织和团体的合作,提升廉政文化的文化层次,丰富廉政文化的文艺表现形式;利用建设局域网、房地产交易网及办事窗口、服务设施的优势,设立廉政专栏等,扩大廉政文化受教育的群体;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互动效应,开展廉政歌曲、廉政故事创作等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统筹规划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开展廉政文化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创作的优秀廉政文艺作品和优秀廉政文化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4、加强交流合作。各地要培育和树立廉政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组织廉政文化建设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努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推动建设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
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正在起草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以指导各地工作。为解决剩余拖欠,完成国务院要求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网上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监督实施。请于2006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附件1、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研究制定落实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文件名称见附件3),于2006年5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刘哲、周庆国
联系电话:010-58933327,010-58933919(传)
附件:1.剩余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2.剩余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3.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汇总
日期:2006年1月15日
| 序号 |
建立长效机制内容 |
文号 |
发文机关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
建市[2004]137号 |
建设部 |
2004.8.6 |
| 2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劳社部发[2004]22号 |
劳动部、建设部 |
2004.9.6 |
| 3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财建[2004]369号 |
财政部、建设部 |
2004.10.20 |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4]1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4.10.25 |
| 5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建质[2005]7号 |
建设部、财政部 |
2005.1.12 |
| 6 |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9号 |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
2005.4.18 |
| 7 |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
建市[2005]74号 |
建设部 |
2005.5.11 |
| 8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05]907号 |
国家发改委 |
2005.5.25 |
| 9 |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5]355号 |
财政部 |
2005.7.26 |
| 10 |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5]354号 |
财政部 |
2005.7.26 |
| 11 |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
建市[2005]131号 |
建设部 |
2005.8.5 |
| 12 |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
建质[2005]133号 |
建设部、保监会 |
2005.8.5 |
| 13 |
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交公路发[2005]352号 |
交通部 |
2005.8.10 |
| 14 |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
建市[2005]138号 |
建设部 |
2005.8.12 |
| 15 |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23号 |
劳动部、建设部等九部门 |
2005.9.2 |
| 16 |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
建市[2006]6号 |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
2006.1.4 |
| 17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
审投发[2006]11号 |
审计署 |
2006.1.20 |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电[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等文件的情况,我部决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分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两方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各地应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自查,主要内容为:各地尤其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具体名单见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较集中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颁发机关,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上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上述日期后发放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发现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擅自施工的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认真填写附表一,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我部。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检查发现的本地区违法颁发施工许可的机关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中下旬,我部将对部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工作滞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较集中、以及2005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一是2005年7月14日以后,各地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是否存在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本地区从事施工活动;三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
各地应当督促在本地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对于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复工情况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认真填写附表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4月份,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存在专业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情况;二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对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理的情况。
联 系 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真电话:010-58934250
附表:一、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
二、本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情况表
(附表一、附表二请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建综[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指示,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城市水资源,现将《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以下简称《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前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
二、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供水管网改造规划》是安排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中不予安排。
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在加快供水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步伐。
四、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搞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计划、施工和运营的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将管网改造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保障供水管网改造的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二月十日
1.技术方案
2.执行标准
(四)工程投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附:(略)
表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范围一览表
表2.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在建项目汇总表
表3.2006—2007年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一览表
表4.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技术方案一览表
附件:(略)
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
2.2003年城市供水管网现状情况统计表(管径75毫米以上)
3.2003年城市管网漏损率及近几年管网事故情况统计表
4.非正常运行管网情况调查统计表
一、总论
(一)规划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特编制《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
(二)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2.《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城[2003]188号)
3.《关于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建办综函[2004]607号)
4.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的报告》的批示
5.《城市供水条例》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7.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2005年—2007年)
9.《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3年)
10.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大中城市供水管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面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突出近期改造重点。在供水管网系统优化设计的基础上,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以及对管网后续改造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部分主干管,优先实施改造。
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
严格界定规划范围,充分调查研究,核实基础数据,坚决挤掉“水分”。依据工程实施条件和地方财力,分阶段合理调整工程规模和年度实施目标。不符合规划范围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列入规划。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施工组织协调措施不落实的,不列入规划。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
紧密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节约资源的目标,通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管网整体质量,逐步完善供水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提高供水服务压力、改善供水水质、减少管网事故率、降低供水损失,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
1.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
2.老城区中老化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
(五)规划范围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范围为管网老化问题严重、管网改造前期工作充分且社会效益明显的城市,主要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设市城市。
规划包括30个省区(未含西藏),共239个设市城市(详见表1)。西藏自治区各设市城市其非农业人口均不足20万人,未含在本规划中。
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把供水管网改造作为“心工程” 重点工程来抓。在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阶段,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严把质量关,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据对23个省区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这23个省区累计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模总计为4408.8公里,共完成投资46.6亿元,其中国债14.2亿元(详见附件1)。
从对部分城市调研结果看,两年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
(一)提升了供水设施水平,保障了城市安全供水,社会效益显著。
通过改造,更换了锈蚀、结垢、裂损的水泥管和铸铁管,提高了管网整体质量,安全供水状况明显改善:一是减少了供水的二次污染,保障了供水水质;二是增大了服务水压,解决了一些区域长期水压不足、“居民吃水困难”的问题;三是提高了供水能力,扩大了供水范围;四是爆管事故率明显降低,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如重庆市管网水的平均浊度比2003年下降了17%;广西崇左市城南新区的管网水压由原来的0.1Mpa提高到0.24Mpa,原来2楼以上的居民吃不上水,现在自来水可以向6楼供水;在一些城市的部分区域,过去是每天3—4次定时供水,现在可以全天供水;长春市2004年居民低压无水区的投诉信访量下降了600多件;贵州省毕节市、重庆市涪陵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与管网扩建工程相结合,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能力,分别解决了4.2万人和15万人“吃水难”的问题;重庆市爆管事故2004年比2002年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广西玉林市改造的几条主干管2004年下半年爆管事故率比上半年下降了75%。
(二)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综合能耗降低,节水和企业增收效果明显。
通过对供水管网的改造,解决了部分旧管网的严重漏损问题,供水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据55个城市提供的资料,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下降约8.96个百分点。按照55个城市2003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34.89亿m3推算,年节约水资源合计约3亿m3。
通过管网改造,不仅解决了老化管网严重结垢带来的阻流问题,而且使管网系统在整体上得到优化,降低了电能的消耗量。如重庆市涪陵区每千立方米水的耗电量降低了10度;山东济宁市供水管网改造完成后,供水成本每立方米降低0.05元,加上减少100万m3的供水损失,供水企业每年可增加效益645.42万元。
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
我国城市供水事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了迅速发展。1949年,全国仅有水厂60座,2004年城市供水厂达到3000多座,供水管网长度358410公里,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24753万立方米,城市供水总量490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达89.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对城市的发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次规划范围内的239个城市,城市总人口为2.29亿,非农业人口1.59亿,用水人口1.99亿,分别占全国城市总人口、非农业人口、用水人口的67.7%、69.2%和68.4%。供水普及率为87.1%,供水总量为35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城市供水总量的74.0%。公共供水普及率为76.0%。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规划范围内公共供水管道长度合计18.3万公里,约占全国公共供水管网管道总长的66%。
据对部分城市总计8.4万公里管网的不完全统计,按敷设时间分类,1953年以前敷设(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的管道5193公里,占6.2%;1954—196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40—50年)的管道6822公里,占8.1%;1966—1978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27—40年)的管道11110公里,占13.2%;1979—199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10—26年)的管道31641公里,占37.5%;1996年以后敷设(使用年限在10年内)的管道29583公里,占35.1%(详见附件2)。
目前,供水管网采用的管道主要有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水泥管等。其中,灰口铸铁管43362公里,占管网总长度的50.8%;水泥管11133公里,占13.0%;镀锌铁管等低质管材,占6.0%。质量较好的管材所占比重较少:球墨铸铁管14135公里,占16.8%;钢管6977公里,占8.2%;PVC管4467公里,占5.2%(详见附件2)。
(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
一些城市供水管网出现老化,老城区问题尤为突出,供水管网铺设时间大多在50年以上,管材质量差,长期超限运行,年久失修,老化严重,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漏、暗漏。这部分管网约占全部管网长度的6.2%。
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较大的比重,大多数城市达50%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达90%以上。大多数安装时间较长的灰口铸铁管其质量已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加之管网配件质量差,接口技术落后,导致管网抗腐蚀强度低、长时问使用后形成水垢,腐蚀严重;抗压强度低,爆漏事故频繁发生,管网漏损逐年增加。此外,普通水泥管和镀锌铁管也占有相当比例,材质差、抗冲击和抗腐蚀能力差。
在严重老化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9%、其他管网占41%;在材质低劣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在施工技术落后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详见附件4)。
上述问题,不仅导致供水损失,而且造成水压下降、管网水浊度偏高、管网余氯消耗较大,严重影响服务水压和供水水质。根据对规划范围内184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2000—2003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3.7万次,管网水质发生二次污染达4324次;2003年供水企业的漏报率为20.5%,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21537次,涉及人口达3819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达26544次,涉及人口达2000万人(详见附件3)。
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城市供水发展的需要,一些城市将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供水管网进行联网供水,出现了管材混杂的情况,承压标准较低的管段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爆管事故增多。一些城市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成为供水颈瓶,供水压力明显不足,断水现象时有发生,给居民用水带来不便,群众反响强烈。一些城市由于新建水源工程,将地下水源更换为地表水源,或增大地表水源比例,为弥补被替代的补压井的压力损失,提高了管网压力,超出原设计标准,一部分管道破损,管网漏损严重。
由于水源改变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1592公里,其他管网达1251公里;由于供水范围增加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2671公里,其他管网达2082公里(详见附件4)。
综合上述情况,在非正常运行的主干管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供水增加超负荷运行,以及水源改变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7.0%、32.8%、17.1%、8.2%和4.9%;在非正常运行的其他管网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因供水增加而超负荷运行,以及因水源改变而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5.4%、33.1%、17.1%、9.0%和5.4%(详见附件4)。
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07年。
(二)规划目标
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
通过管网改造和加强管理,供水管网漏报率平均降低约5个百分点,规划范围内总计减少水资源损失约10亿立方米。
2.服务保障目标
(1)供水水质目标
提高管网水质稳定性,消除“浑水”和“红水” 现象,减少管网二次污染,城市管网水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等四项综合合格率达到或优于国家有关规定。
(2)供水管网服务压力
改善管压“瓶颈”状况,提高配水压力,达到《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对供水压力的技术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多层住宅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
(3)供水服务范围
优化管网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提高供水普及率,用水人口平均增加5%。
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2006年—2007年度,规划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共314个,其中:新建项目222个,在建项目92个。
在建项目建设规模1597公里,新建项目建设规模15199公里,合计16796公里,约占规划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总长度的 9%,其中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规模3613公里,约占同类管网总长的1/3(详见表2、表3和表4)。
(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
1.技术方案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管网改造工程要远近结合,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因素,积极推广新型管材和新的施工技术。
管网改造的基本方案是: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承上启下的主干管改造为主,规划项目中主干管改造工程规模12845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的84.5%,其他管网占15.5%;按照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管网改造中以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为主,需要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的工程规模合计12628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度的95%以上(详见表4)。
2.执行标准
管网改造要严格执行以下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2)《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1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四)工程投资
规划项目总投资共计187.2亿元,其中:在建为16.6亿元,新建项目170.6亿元(详见表2和表3)。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实施规划。规划中未列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国家补助资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组成专门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做到资金帐目公开、资金调配使用合理,提高资金利用率。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国家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视情况给予补助,对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给予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
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折旧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管网的更新改造。
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进供水水价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要优先进行改造。合理安排供水与管网改造,精心组织设计与施工,确保城市正常供水。
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
各地要积极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原则上易爆或严重漏水管段以更新为主,管径较小管段可在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采用改大或增设并列管段等方式。管材选择、接口方式、防腐措施等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计量和管网维护管理,逐步实行对消防、绿化等城市公共用水的计量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努力降低管网漏报。
(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将联合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为全面掌握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管网改造工作的宏观指导,建设部已于2004年6月开通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所辖城市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关于批准《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等十三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的通知
建质[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等十一个单位编制的《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等十三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预应力筋为刻痕钢丝)》(95G439—3)、[95(03)G439—3]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 序号 |
编号 |
GJBT- 标准设计号 |
图别 |
标准设计名称 |
主编单位 |
备注 |
| 1 |
911 |
06SJ105 |
试用图 |
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 |
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 |
新编 |
| 2 |
912 |
06J121-3 |
标准图 |
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三)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3 |
913 |
06SJ813 |
试用图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示 |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4 |
914 |
06J908-6 |
标准图 |
太阳能热水器选用与安装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5~6 |
915~916 |
SG439-1~2(2006年合订本) |
试用图 |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06SG439-1代替95G439-3和95(03)G439-3,06SG439-2为新编 |
| 7 |
917 |
06SG501 |
试用图 |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 |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
新编 |
| 8 |
918 |
06SG529-1 |
试用图 |
单层房屋钢结构节点构造详图(工字形截面钢柱柱脚) |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9 |
919 |
06SG524 |
试用图 |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造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新编 |
| 10 |
920 |
06SG614-1 |
试用图 |
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 |
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 |
新编 |
| 11 |
921 |
06K610 |
标准图 |
冰蓄冷系统设计与施工图集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12 |
922 |
06R403 |
标准图 |
锅炉房风烟道及附件 |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 13 |
923 |
06D401-4 |
标准图 |
洁净环境电气设备安装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
新编 |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部起草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6年3月6日。
请将意见寄送到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shbfgch@sina.com,或传真至010-58933742。
附件:《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 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 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 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筑节能规划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国建筑节能规划,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
第十条 建筑节能标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测评、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应用等标准,并不断完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已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地区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又需要在本地区统一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组织制定本地区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推广 限制 禁止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制定并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时,不得有地区歧视,不得搞变相推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服务
国家鼓励从事建筑节能服务的单位,对建筑节能的设计、融资、改造、采购、运行管理、能效审计和测评提供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测评单位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测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日常维护和装修的要求
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论证
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详细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九条 规划许可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许可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温度调控和计量装置
建筑物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暖供热系统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照明工程要求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空调、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效标识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建筑能效测
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
国家鼓励采用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单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筑测评申请,经测评合格后,取得更低能耗建筑测评证书,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使用测评标志。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应当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则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
(二)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实施城市旧区改建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定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节能改造费用
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 计量装置改造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设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用电分项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分栋用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三十九条 改造竣工要求
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业主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节能改造后的建筑物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涉及改建、扩建的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循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分别将建筑物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物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的能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根据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共建筑用电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确定重点用电单位,并根据重点用电单位的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每年的节电量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用电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定额,作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国家对采用空调制冷制热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具体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用能系统维护管理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建筑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培训。
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建筑物用能系统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条件
国家鼓励通过发展集中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的耗能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在保证建筑物供热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实施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热及耗能量指标,并予以考核和奖惩。
对于超过供热及耗能量指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六章 经济激励
第四十九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第五十条 优惠贷款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五十一条 税收优惠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制定本地区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时,有地区歧视或者搞变相推荐的;
(二)对未经专题论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核准或者审批的;
(三)未将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未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即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禁止目录内技术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以及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对保温工程的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或者未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取样检测的;
(二)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于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者载明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伪造或者冒用测评标志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的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或者冒用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不履行能耗统计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拒报、屡次迟报建筑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
农民自建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备。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教科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