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84.

 

一、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访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实名制购房 规范市场秩序

三、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四、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六、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七、关于转发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八、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

九、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重点,是部署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刚才,志峰同志代表部党组做了动员报告,对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5位单位代表的发言,表明了态度,明确了工作目标,相信对与会同志有借鉴意义。会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官正书记批示和有关讲话,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志峰同志的动员报告。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在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实施计划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年初以来,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召开了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一并传达,各地要全面学习贯彻。我结合建设系统的工作,强调五项重点工作。

    一、搞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部和监察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要求,对今年规划效能监察已经进行了部署。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中有关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办发(2006)12号文件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二、继续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严格的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今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城镇建设和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供求关系不合理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拆迁规模;要加强重点案件的查办和督办,严肃查处不依法补偿、违规低价评估、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
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严格依法拆迁,大力推进
拆迁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从根本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情况的产生。要进一步贯彻《信访条例》,依据实情,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领域的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各地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做好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建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做到心中有数;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大力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城市运行安全,强化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本地区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要加大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四、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对树立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各地要进一步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要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清理整顿工作不力,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政策,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加强建设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务员素质直接决定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基本保证。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八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认
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城乡建设的各项任务还相当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继续发挥建设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访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实名制购房 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部最近公布了2006年工作要点,其中为了遏制炒房,将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这一工作要点刚一公布,实名制购房便引起人们的关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问:实名制购房是新政策吗?它的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出要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并明确规定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因此,实名制购房并不是2006年才实施的新政策。
  大家知道,2004年底以来,一些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市场秩序混乱,住房问题成为一段时期以来社会矛盾的焦点,引发了社会不满情绪。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品房销售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滋生,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诱发和加剧了短期投机炒作。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通过内部认购、提前预订等方式私下出售,一些个人和机构借机炒楼花、炒房号;一些开发企业、销售机构利用临时借用的身份证、内部工作人员身份证甚至编造姓名、证件等方式,搞虚假认购,囤积房源,人为制造住房紧张局面,引诱群众争购,借机哄抬房价;一些个人和机构利用抵押贷款等方式,短期内购买多套住房,再转手倒卖等。推行实名制购房,就是要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除了推行实名制购房外,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问:既然从2005年初就提出了实行实名制购房,现在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效果如何?
  答:2005年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动态报道 建设信息
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抓紧推行实名制购房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如南京、杭州等城市通过建立网上合同备案和楼盘表,实施实名制购房等措施,加强了对每一楼盘的销售监测,并实时公布房价涨幅排行榜、转手率排行榜,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遏制短期投机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起到了积极效果。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工商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非法炒卖房地产的通告》,严禁预售许可之前的内部认购行为,加强预售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备案的合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解除;随后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规定统一认购书、严禁囤积房源、禁止分期销售、严禁炒卖楼花,以打击非法炒房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并对6家炒卖楼花的中介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房地产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特别是在执行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相关措施之间协调性不够等现象。比如,有的以变更合同名义变相搞私下交易,商品房销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公示的信息与销售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问:2006年建设部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推动实名制购房的落实、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
  答:我们将结合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不执行实名制购房的有关措施,虚构合同、变相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同时,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加强预售款使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既有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
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
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原则上用1个半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部将确定一至两个地区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地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以上安排供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后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
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在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
经营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建设部已经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汪光焘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志峰和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姚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稽查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三)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党[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2006年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抓紧抓好《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大防治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和队伍的健康成长。
  一、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以规划效能监察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管。全面推进规划效能监察,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审查制度。坚决防止借城乡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坚决制止和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破坏环境的建设行为,继续清理整顿不符合实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宽马路、大广场、会展中心、高尔夫球场等建设项目。推行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紧密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强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全过程监管,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重点检查新建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规定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批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行为。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正确处理加快建设发展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城市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优先考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项目。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纠正城市建设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严格禁止在城乡建设中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肃查处超越经济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搞大拆大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
  

     二、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决防治和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实行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切实抓好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拆迁规范化管理,严格拆迁工作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重点案件的查办和督办,严肃查处不依法补偿、违规低价评估、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二)切实维护在建设领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建设领域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加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改善作业生活环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施工等违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生命安全。
       (三)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主要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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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经营权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规范各种收费,清理收取
运输管理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的客运附加费等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落实应对燃油价格上涨的各项措施。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理顺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整顿市场秩序。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防止挪用、贪污、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监督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严禁用公积金违规购买国债,防止中介机构和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和风险,损害缴存职工的权益。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金运用审批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保障资金安全。
  (五)防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量力而行,防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下达硬指标或者行政命令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严禁超越当地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大规模开展新村建设以及村庄整治;严禁不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农宅公寓化;严禁贪大求洋,大搞农房拆建换代,建设不切实际的公共设施;严肃查处以村庄整治为名实施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切实保证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以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市场监管
  (一) 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交易、房地产登记、行政审批、市政公用行业改制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综合治理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完善有关制度,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继续会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清出机制。
  (二)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加大清欠工作力度,促进已出台的清欠办法和措施的落实,基本实现三年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目标。抓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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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准入和清出等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防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为重点,
加强资格预审、评标、开标、中标等环节的规范,加大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力度,防止和纠正规避公开招标、泄漏标底或者专家名单、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等虚假招标,以及实行地区封锁排斥或者限制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等违规行为。加强对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以及证书造假等行为的治理。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的全程监控,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公告公示发布、专家随机抽取、电子评标等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用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离的机制,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专项稽查,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制度,推行房地产信息查询制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制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坚决查处挪用行为,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办法,规范条件和标准,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违规套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领取租金补贴行为。
  (五)加强市政公用市场的行政监管。加快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改革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切实纠正和防止借改革之名恶意减损、隐匿、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以及乱收费、乱涨价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的信用档案体系,建立信用标准,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度。
  

      四、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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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充分保障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等权利。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审批受理和审核分离制度,加强审批决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和程序,增强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加强上级建设部门对下级建设部门的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牟取私利、超越职权乱执法以及一些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行政事务在阳光下运作,增强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意识和责任。重点公开人民群众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等事项,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的目录,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以及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五、以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为重点,加强建设系统行风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提高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继续落实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把人民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公开,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互联网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搭建方便群众的公开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逐步实现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监督考核、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把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公开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强目标管理,健全工作责任制,开展“以服务树形象、靠服务求发展”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二)推广“12319”服务热线与城市管理数字化模式相结合的经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整合现有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资源,把“12319”服务热线作为为民服务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好。今年年底前,直辖市全部开通“12319”热线;各省、自治区50%以上地级城市应当开通,并确保运转正常。把推广服务热线与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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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继续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景区、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认真组织开
展公交行业创建文明线路活动,继续抓好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工作。注意培养和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典型,大力推荐和宣传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于全年的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党章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原文,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熟悉党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作出表率。把学习贯彻党章与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建设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结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廉政勤政教育培训,做好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相关工作。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和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形式,推动“大宣教”工作格局的形成。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思想组织作风保证。
       (二)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监督,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贯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提高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落实“五个不许”,继续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上的以权谋私,注意纠正在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借机用公款旅游等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重点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资金管理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案件;严肃查办在规划许可、资质资格审批、城镇房屋拆迁、清欠工程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以及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治理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对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认真处理群
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要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交流情况,共同研究问题,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完成好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党风廉政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自觉地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建设集团(总公司):
  2月21日下午1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果品仓储物流中心工地一栋三层简易组装活动板房临建宿舍楼,在拆卸到第二层的屋顶、局部拆到一层屋顶时突然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近年来,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及山东等地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特别是简易组装活动板房(楼)在使用或安装、拆卸中,相继发生过倒塌、火灾及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当前正是各类工程项目开(复)工高峰期,也是搭设临建比较集中的时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从关爱农民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农民工生命安全出发,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的管理,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研究建筑业农民工进城参加城市工程建设的居住生活问题。并借鉴北京、上海和青岛等地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建房屋,特别是装配式活动房屋的设计、制作、使用、安装拆卸、验收、运输和维护保管等方面作出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同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以保证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对临建房屋的管理。严禁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地方临建标准或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生产厂家制造生产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必须有设计构造图、计算书、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等并符合有关节能、安全技术标准。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临建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应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并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其他设施,如淋浴室、娱乐室、医务室、宣传栏等,以保证农民工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现场要建立专项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上述设施的安全使用。
  四、各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特别是北方使用煤炭采暖的地区,要严密注意气象变化,切实防止农民工宿舍取暖或施工工程保温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同时要严防工地生活区火灾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档[200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及反恐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管理城乡建设档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建设部“三定”规定,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及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档案,包括地上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等档案和建设业务管理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的报送、移交等制度。
四、各地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部门、城建档案馆要紧紧围绕本地区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和城乡建设的中心工作,全面做好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利用和服务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产生、来源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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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在新的形势下,各地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必须围绕建设工作的大局,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信息工具、工作参谋、管理助手的作用,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以及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通知
建设[2006]38号

各市、县建委,铜陵市规划局:
  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城建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档案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认真开展城建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存储数字化、检索自动化、利用网络化;严格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补测补绘工作,实行地下管线档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档案库房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功能,为城建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将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专项预验收制度、移交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保证城建档案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发挥城建档案的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城建档案机构建设,保证城建档案工作队伍的稳定
  城建档案馆是国家档案馆,依法承担集中统一保管城建档案的职责。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馆建设,配备好有关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库房、设备。在实施城建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中,要防止出现合并、划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情况,造成城建档案管理体制的混乱,影响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城建档案工作队伍的稳定。当前还没有成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请各市在2006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城建档案管理模式改革情况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2号)

安徽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建人[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局、总工会、共青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加快提高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建筑业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建筑业技能人才队伍,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建筑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举办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一、组织方式
  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由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承办。
  各地要安排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工作,并选拔选手参加全国决赛。
  二、大赛工种
  本次技能大赛的工种为:砌筑工、钢筋工、精细木工、镶贴工
  三、参赛人员
凡从事上述职业(工种),年满18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报名选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参赛。中央管理的大型施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区
的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参赛选手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大赛时间
  全国决赛将于2006年9月至10月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地于今年8月底前,将参加砌筑工、钢筋工参赛选手名单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参加精细木工、镶贴工参赛选手名单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五、大赛内容
  大赛按各工种技师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竞赛内容。竞赛内容分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基础知识考核成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 70%。
  六、大赛表彰
  大赛每个工种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2名。各工种第一名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作为“中华技能大奖”推荐人选。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术状元”、“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年龄在35岁以下)和“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获奖选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资格的,晋升高级技师资格。其他进入决赛的选手,在现有职业资格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各地可对获奖选手给予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要通过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导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对各地建筑业技能竞赛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名额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