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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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总结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来,"十五"期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进展,面对存在问题和新情况、新要求,部署"十一五"期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会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十分重视这次会议,今天全国人大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和全国政协周铁农副主席出席了大会。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会前专门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请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同志代表他出席会议并宣读了讲话,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更高的要求,这对全国建设系统和园林绿化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同时,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和各项工作任务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得到了全国绿委的支持,得到了园林绿化专家和学者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仇保兴同志代表建设部的报告,全面回顾了五年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阐述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总结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十一五"期间的工作,明确了要求和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四位同志代表先进单位和个人作了很好的发言,他们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值得学习推广。在此,也要求先进城市、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创造新业绩。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今年4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首都奥运公园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要通过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使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洁净,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和谐。"。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也是对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我们指明了今后的工作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和综合措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激发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现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发扬民族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陶冶人民情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指出,"绿化美化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保证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去,人人动手建设自己美好的家园。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责任,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思想不动摇,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的组织和管理的责任,组织发动好群众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好现有绿地和园林。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 今年,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起步之年。我们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落实"十一五"期间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要着重在西部地区、城市中心区、城郊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绿化上取得突破,要建立和实施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注重和加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职能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的水平。 同志们,过去的五年,是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新的突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的结果,是广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者艰辛努力的结果,是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结果。面向未来,我们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再接再厉,乘势而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努力开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实现"十一五"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在部直属机关纪检干部学习贯彻 社会主义荣辱观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3月22日 根据录音整理) 2006年是深化改革之年,科学发展之年,促进和谐之年,也是充满希望之年、奋斗之年、前进之年,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站在新的起点,肩负新使命的开局之年。对国家如此,对单位如此,对我们个人也是如此。新的一年要有规划、有考虑。在新的起点上,上新的台阶就需要加强学习,学习的内容很多,当前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们今天会议的主题,是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胡锦涛总书记3月4日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问题,引起全国上下、党内党外极大的反响。今天召开的是纪检干部会议,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机关处在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座的无论是专职的还是兼职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监督别人,自己首先要做好。这次,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学好一点,学深一点,以后还要参加机关的学习。今天我讲的中心思想是:认真思考,自觉实践,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推动者。 一、深刻领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 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刚才传达的中央纪委文件和何勇同志讲话已经讲得很全面,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也发表了多篇评论文章,我就不再一一展开。着重强调两点: 第一、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荣辱观是一个古老而崭新的时代话题,伟大导师恩格斯说:"每个社会集团都有他自己的荣辱观"。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内含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第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成长的必然要求。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要看是否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经济社会要健康发展,人要全面成长,必然要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现在世界各国也很重视伦理,英国、韩国有伦理法,美国有公务员伦理准则,日本培训项目经理,头两课先讲伦理道德,之后才讲业务。中国历史上是最讲伦理道德的民族。17年前,许多国家的诺贝尔奖得主在巴黎发表的宣言中讲:人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首两千五百多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联合国大厅里赫然写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中国格言,说明中国文化在中国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地位之重要,影响之深远。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抑耻,才能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才能凝聚人心、提升境界、激发活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有牢固的根基,又有当今时代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引领时代的风尚。 二、认真思考荣辱观的深遂内涵 1、现实问题的表现:一是荣辱颠倒、是非混淆。该荣的不荣,该耻的不耻,荣辱不分,是非颠倒。如,一个人辛勤劳动被认为是傻干,勤俭节约被认为是不懂生活、守财奴、没出息,肯学习研究问题被认为是书呆子。下级闹矛盾到上级找后台,上级闹矛盾到下级找把子,搞腐败被认为是有"能耐",廉洁的人被认为是"不会来事",腐而不败,荣辱颠倒,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二是放弃自律、追随无耻。更有甚者,前腐后继,如河南省交通厅三任厅长相继腐败。还有上行下效,上面大腐败,下面小腐败;上面大浮夸,下面小浮夸。还有随大流,什么不拿白不拿等。三是麻木不仁、放任无耻。对无耻的东西恨不起来,不当回事,见怪不怪,事不关己,好人主义。一个精神缺失,进退无据,无所依凭的社会,不可能构成和谐;一个荣辱颠倒,是非混淆,美丑错位的社会无法实现和谐。 2、主流思想和思想多元化的成因。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必然性。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的时代,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某些既有观念和规制被废弃和搁置,新的观念和规则还难以马上建立健全,一时还难以发挥全部的效用。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一定程度的观念多元化、紊乱,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相互激荡,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热爱祖国,积极向上,科学文明,团结友爱,是我们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但也要看到,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证明,没有健康的社会风气,没有良好的道德水准,一个国家的经济再发展,综合国力也强大不起来,更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精神升华的积极作用,努力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三、为民务实、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1、要与"四项创新"相结合。五年来,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确保"两个健康"。任何一个单位,事业要健康发展,做事的人要健康成长。纪检监察工作不仅要查办案件,更重要是保证"两个健康",事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健康发展,人要健康成长。不能工程上去了,干部倒下了。吴官正同志曾讲过名医扁鹊的故事,我很受启发。魏文王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这个故事说明扁鹊很谦虚,讲的是实话,也启发我们理解"良医治未病"的道理。反腐倡廉工作一定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同志有问题,要像扁鹊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务必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我也多次说过,纪检监察就象建设部的"卫生所",我是"卫生所所长",是给大家保健的,有人反映问题,我们要查一查,犯了错误给个处分,但如果得了"大病",犯了大错误,就得到检察院了。我们就要做好"两个健康"的保健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工作者健康成长。 二是"三、二、一源头治腐"。"三审"即各种资质资格的审查,评奖评优的审定,规划的审批;"两交易"即房地产市场交易、建筑市场交易;"一服务"主要是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要从这些方面做好源头预防腐败工作,包括现在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三是机关"两同时" 机制。任何一个司长、处长,在工作时必须同时想到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同时抓,责任要同时定。只有工作同时抓,责任才能同时定。"两同时"现在机关已深入人心,形成一种习惯。各司局在开展工作时,都希望我们纪检监察部门参与。 四是社团廉洁建会。建设部有四十多个协会学会,过去个别协会学会办事靠面子照顾,开展活动靠朋友赞助,花钱靠小金库支付,挣钱的事交给老婆孩子去做。总体看,这几年通过不断加强对社团的建设与管理,廉洁建会工作抓得很有成效,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 2、与今年纪检监察十项工作任务相结合。一是与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相结合。《实施纲要》强调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放在第一位的,是基础。荣辱观是最好的教育,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懂得什么为荣,什么为耻,就不会去腐败了。二是与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八荣"都属于廉政、廉洁、奉公方面的内容,"八耻"都属于腐败和产生腐败的根源。廉政文化当然要贯彻荣辱观,解决了荣辱观问题,廉政文化建设就抓住了根本。三是与"有效监督"的规范运作,强化监督职能相结合。权力离开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树立了正确荣辱观的干部,欢迎监督,把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作一种警戒、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不断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四是与开展规范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治理商业贿赂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商业贿赂的产生,与不正确的荣辱观有很大关系。不会贿赂的人被认为是没本事,会贿赂的人被认为是有"能耐",这是颠倒的荣辱观。一定要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五是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相结合。规划工作中落实正确的荣辱观,体现在规划要讲科学。规划中很大的问题是首长说了算,愚昧无知。成克杰就是典型的例子,成克杰下令南宁市把一块土地低价给了开发商,开发商第二天就送给他1000万。成克杰又下令将每亩85万元降为55万,开发商又送给他600万。为这1600万元,成克杰的脑袋就掉了。六是与认真执行《公务员法》,继续开展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公务员懂不懂伦理,讲不讲荣辱非常关键,有个别干部厚颜无耻,要求地方把自己当老爷供奉,讲排场,摆架子,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七是与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做好信访工作相结合。把以遵纪守法为荣贯彻工作始终。八是与抓党风政风建设相结合。党风政风行风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好风气是荣的,坏风气是耻的。九是与致力学科的交流和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特别要加强荣辱观与源头治腐的调研。十是与加强自身建设相结合。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推动者。 3、与"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驻部纪检组已经下发了文件,建设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直属机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个别事业单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纪委工作任务很重;二是机关司局编印文件书籍,个人报酬分配问题要清理;三是机关司局委托民营企业开展经营性质活动的收益管理问题;四是事业单位、社团人员在相关业务的企业中兼职、入股收益问题;五是事业单位、社团的二级、三级机构及委托的民营企业打着建设部旗号牟利问题;六是社团收支问题,对上级的要求不认真对待,不负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要做到"三威"、"三可"和"二十字"的先进性要求。"三威":纪检干部在同级要有威望,在人民群众中要有威信,在查办案件中要有威力,做到铁的手腕、铁的心肠,办铁的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同时,要做到江泽民同志讲的可亲、可信、可敬。"二十个字"就是要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要从这些方面要求自己,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第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要身体力行,把工作做实,不要光喊口号。 今天是部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先学一步,我先讲了几点意见。特别强调的还是要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的通知,何勇同志的讲话,还有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多篇评论。应当说,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优秀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但是我们肩负的任务是繁重的,面临的形势是复杂的,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希望大家深入思考,建设部的纪检监察工作应该怎么办。也可以这样说,只有认真思考,自觉实践,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推动者,才有资格、有能力完成《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建办档[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6]100号)、《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苏建档[2006]114号)、《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苏建档[2006]65号)转发你们,请借鉴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馆藏日益丰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档案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二、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新特点,制定加强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完善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新机制,真正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第90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1)331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1999)218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到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去,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机构。凡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城建档案机构接收证明的项目,不能参加市、省、部优质工程的评选。 四、着力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数字城市的重要信息源。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使《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契机,加快制定本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要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 五、加快推进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进程 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基本原则,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机构,要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的指导,强化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 六、认真做好乡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采取多种形式,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撤并乡镇建设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档案流失。 七、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今后,凡重点工程、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定的项目,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档案。 八、扎实抓好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培训。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专业技术和依法管理水平。 认真实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搞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也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深入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没有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本馆的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三年内完成达标任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水平。对达标已满五年的城建档案馆,要做好复查工作。 努力创新城建档案服务机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信息工具、工作参谋、管理助手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大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城建档案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城建档案部门要服从、服务于建设工作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而努力。 附:《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编制好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城建档案事业在新阶段的发展绘制出新的宏伟蓝图,是全体城建档案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关系到全省城建档案事业的未来和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一、“十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回顾 “十五”期间,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履行各项职能,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各界服务,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完成。 (一)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2002年10月,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州、镇江、盐城、宿迁等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发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为依法治档奠定了基础。省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查处了一些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档的自觉性,提高了进馆档案的质量和数量,推动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法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资源建设成绩突出。“十五”期间,各地加大了收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丰富了馆藏。据初步统计,全省城建档案馆藏总量达154万余卷,其中,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109万余卷。档案门类较齐全,结构趋向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在馆藏中的比例逐步扩大。南京奥体中心、南京国展中心等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已接收进馆。在丰富馆藏的同时,各市城建档案馆加大了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力度,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保管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目前,全省76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建筑总面积由2000年时的3.4万平方米增加到4.6万平方米,大大地改善了档案馆保管条件。“十五”期间,各地财政投入档案馆馆库建设的专项经费达到1581万余元。常州、无锡、镇江等市即将兴建新馆。 (四)开发利用、编研工作取得新成果。“十五”期间,各市城建档案馆积极探索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接待查档5.2万多人次,提供利用各类档案资料8.7万卷次,利用城建档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8600万余元。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维护和管理、行政决策、投资调研、处理民事纠纷、住房制度改革等诸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完成编研成果156项,计1508万字。大多数市城建档案馆完成了《城建档案馆指南》、《城市简介》、《城市建设大事记》、《重点工程简介》、《基础数字汇编》、《利用效益汇编》等基础性编研成果。 (五)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目前,全省城建档案馆、室拥有计算机213台,多数城建档案馆实现了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完成馆藏档案案卷级目录输录工作。电子计算机不仅应用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还逐步应用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方面。南京、无锡、苏州、镇江、盐城等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独立的城建档案信息网站,为档案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城建档案馆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推广取得了进展。多数市城建档案馆研制、开发或应用了“城建档案馆管理信息系统”,无锡馆还开发了“多媒体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和基于数字化地形图的城建档案智能查询系统”的软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声像档案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市城建档案馆紧紧围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全方位地积极开展工作,声像档案资料由单纯积累向专题编辑制作发展,建设档案声像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据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拍摄录像带1176盒 ,制作专题电视片263部。不少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程和建设成就的专题片在省、市电视台播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七)目标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十五”期间,全省有23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达到了国家和省级标准。其中国家一级馆8个,国家二级馆1个,省特级馆3个,省一级馆11个。南通、连云港两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全部达标,苏州及其所辖县(市)有5个城建档案馆达国家一级标准。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八)理论研究水平有了新的提高。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日趋活跃。“十五”期间,先后召开了12次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和广大会员围绕城建档案法规建设、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等课题进行探讨,共撰写学术论文350余篇。有60余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为调动城建档案工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组织开展了城建档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出获奖论文112篇。南通、盐城、常州、苏州等市城建档案学会(协会)坚持学术研究与城建档案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专业性、群众性、广泛性于一体的学术活动,取得了一批颇有影响的学术成果。 “十五”期间是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全省城建档案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城建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力度不够,城建档案资源结构失衡,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进展缓慢,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服务机制亟待创新,服务水平还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编研开发力度不大,城建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建档案的资源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供城建档案优质服务为出发点,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法规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总体思路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城建档案的法规体系,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管理机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基础工作,加快馆库功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城建档案事业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馆藏丰富、利用活跃;各类城建档案馆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利用便捷、移交及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化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库群,建立电子文件中心和数字档案馆;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逐步适应信息时代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全省、市城建档案管理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城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城建档案执法大检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城建档案馆建设 1、加强档案馆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的基本功能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城市历史真实面貌、资政襄政、繁荣科研、发展经济等社会功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做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把城建档案馆真正建成保管城市重要建设档案、提供城市建设信息和城市历史信息的信息服务中心。 2、加强体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设市城市及县城全部建立城建档案馆。(2)城建档案馆、室人员数量应达到如下标准:特大城市30至50人,大城市20至30人,中等城市10至20人,小城市和县5至10人。(3)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大力开展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和征集工作,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拓展馆藏门类,改善馆藏结构。加大重点工程档案、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力度,提高数字(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模型等的比重。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总量达到210万卷。其中,特大城市12万卷,大城市9万卷,中等城市7万卷,小城市3万卷。 4、加强馆库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库建设特别是苏北地区馆库要有较大改善。建成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要求的、满足管理设施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档案馆库。市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80%,县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60%。馆库面积:特大城市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大城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小城市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县城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城建档案馆要增添电子计算机、光盘刻录设备、空调、去湿机、防火、防盗报警等现代化设备。 5、扎实推进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馆全部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城建档案馆标准。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三)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1、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市级馆和80%县级馆(室)完成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提高查阅利用的效率效益。 2、加强档案网络管理。全省各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全部建成局域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实现档案管理计算机化。建成一批以全文和多媒体为主体的、比较齐全的城建档案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专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先进的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城建、房产、公用事业等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网络链接,在目录查询上实现资源的互通和共享。 3、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建成一些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信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体现城建档案专业特色的网站(页)。充分利用网站(页),宣传城建档案工作,传递信息,公布资料,交流经验。 4、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接收保存现行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施文档一体化管理,制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5、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声像设备,对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重大活动等进行跟踪拍摄,紧扣城市中心工作,编辑专题片、画册等。 6、建成1-3个数字城建档案馆示范馆。 7、筹划建设全省城建档案信息(目录)中心和地区中心、城建档案信息备份中心,开展省际、馆际间异地数据备份。 (四)城建档案安全保管与保护 加强馆藏档案的保护工作,抓紧对馆藏濒危重点档案的抢救,对馆藏永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开展珍贵城建档案调查,建立珍贵城建档案名录,制定保护、抢救计划,切实保护国家档案资源。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级档案馆(室)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接入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积极探索电子档案保管利用方式,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 (五)城建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 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社会利用城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丰富利用形式,扩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合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服务机制,加强档案网站建设,不断健全栏目,加大信息量,完善咨询服务功能,重点做好网上档案查询,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利用城建档案信息的需求。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城建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社会需求。“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具有较高质量的编研成果20项以上,并组织编研成果专项评奖活动。 (六)城建档案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着力推进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制订《江苏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江苏省城建档案资料信息目录中心细则》,修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表。 (七)城建档案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档案教育培训,省建设厅举办2-3期城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班,举办4-6期档案业务、现代化管理等专题研讨班。开展城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建立一支开拓进取、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既懂业务又懂现代化技术的干部队伍。 2、加强人才培养。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具备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达到60人,其中,特大城市达到5人以上,大城市达到4人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人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50%,工程技术人员占30%。 3、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学术研讨,做好论文评选工作,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岗位业务观摩等活动。 4、开展科技讲座、业务讲座,介绍相关科技动态和应用情况,介绍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四、 实施“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措施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城建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2、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3、积极、稳妥推进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城建档案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 4、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地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或分阶段实施。
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总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紧紧围绕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战略,认真贯彻《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以《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目标,狠抓城建档案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整体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扎实工作,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法规建设,提高以法治档的水平。进行一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的安全、城建档案的移交以及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等努力提高以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城乡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开发区和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业务指导力度,严把城建档案质量关。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不断丰富、优化馆藏。研究制订《江苏省城建声像档案管理细则》,促进声像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采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对城建档案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快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步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三、扎实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召开全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现场会,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业务研讨。就城建档案利用收费标准、地下管线档案接收、管理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城建档案编研和声像档案工作业务研讨。 五、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切实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方法开发利用城建档案,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编写全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加强城建档案(工程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做好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竞赛。 七、编制《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主要任务以及措施。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市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八、加大城建档案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城建档案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编辑《城建档案简报》,及时掌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动态情况。 九、做好省建设档案研究会工作,促进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召开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6年年会。
建市[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6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 2006年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尚未偿付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04年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制定计划,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实,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 二、切实解决现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1.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对财政困难、历史拖欠量大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清欠问题,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2.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 3.对存在剩余拖欠的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建设、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财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461号)。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 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3.建筑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 1.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 2.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四)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1.要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2.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总结推广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 3.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约束企业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建市[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上海、天津、重庆市规划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城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和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规定,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要结合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建立和推广,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作为督察和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后续管理,对已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五)要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二、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对施工许可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法定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市场行政管理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明确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依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以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上述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履行法定施工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依据《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第六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规定,对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颁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限期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五)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施工,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对违法施工的项目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各地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对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六)加强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层级监督工作,建立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许可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施工许可证颁发责任制度,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对施工许可管理中失职、渎职,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施工许可电子政务建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施工许可审批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探索建立标准规范、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审批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汇总与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办市函[2006]2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管理,我部定于今年5月开始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目的 换发注册证书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的是:通过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进一步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据库管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管,增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责任,促进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平提高,为全面建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体系奠定基础。 二、换证范围与条件 (一)换证范围 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范围为: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换证条件 申请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注册条件。 三、换证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并将换证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换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换证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受理换证申报材料后,应认真核对有关申请换证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换证条件,在换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并在每批申请换证受理截止日后20天内,将申请换证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接收申请换证申报材料和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对申请换证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请换证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换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五)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申请换证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完成换证审批手续。 (六)对准予换证的人员,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统一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四、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换证申报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六)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五、换证工作计划安排 此次换证工作按计划分三批进行,从2006年5月10日起,到2007年3月31日止。 (一) 第一批换证时间: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8月31日。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发证日期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参加第一批换证。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换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二)第二批换证时间: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参加第二批换证。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换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三)第三批换证时间: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的,参加第三批换证。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换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一)在换发注册证书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同时有效。自2007年4月1日起,《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作废。 (二)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换证工作,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换证申报材料,初审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一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 真:010-68346846。 附表(请从网上自行下载): 1、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申请表; 2、申请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初审意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市监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我们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 真:010-68346846。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6、《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建城[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经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山东省威海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授予“北京市南中轴路生态保护和绿化建设工程”等34个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希望获奖城市、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更大成绩。各地要以获奖城市、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加强城镇及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件 200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项目)名单 “中国人居环境奖” 获奖城市 山东省威海市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获奖项目 1、北京市南中轴路生态保护和绿化建设工程 2、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 3、天津市再生水利用工程 4、天津市塘沽区碱渣山治理项目 5、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活固废处理项目 6、重庆市南岸区长江滨江路生态保护与绿化建设工程 7、河北省秦皇岛市大汤河改造工程 8、黑龙江省大庆市“利民苑”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工程 9、黑龙江省哈尔滨中央大街历史街区复兴项目 10、黑龙江省伊春市主城区生态保护及绿化建设项目 11、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城区空气污染治理项目 12、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城市中心段治理工程 13、辽宁省朝阳市大凌河城区段整治工程 14、山东省潍坊市张面河综合整治工程 15、山东省蓬莱市水城保护与综合整治工程 16、江苏省吴江市松陵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7、江苏省南通市濠河综合整治与历史风貌保护工程 18、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规划建设管理项目 19、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20、安徽省六安市淠河总干渠城区段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21、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园建设项目 22、福建省晋江市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 2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船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24、江西省赣州市古城墙保护工程 25、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整治工程 26、河南省栾川县城区生态保护及绿化建设项目 27、河南省鹤壁市新区生态保护与绿化建设项目 28、湖北省黄石市磁湖水环境治理工程 29、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0、湖南省常德市城区绿化建设项目 3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水系公园项目 32、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居新村建设工程 33、甘肃省阿克塞县红柳湾镇规划建设管理项目 3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唐徕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建质函[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26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2006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力争2006年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至6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或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对于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8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一查思想,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查标准,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查对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二查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三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应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对所属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通过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与四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完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有效对策,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特别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事故下降幅度(不低于6%)。实施方案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对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施工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加强工作指导。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应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适时进行工作调研,指导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部。2006年底前,我部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照各地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对林区、草地、景点、古树名木、古建筑、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服务区、生活居住区、油库、仓库、旅店、停车场等重要地域和单位,要专门制定用火和防火规定,并严格遵守和落实。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防火形势,严格按照突出六个“早”(即早宣传、早动员、早预防、早部署、早发现、早扑灭)、把握四个“重点”(即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时间)、抓好四个“到位”(即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技术到位、责任到位)的要求,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防火工作机制,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加强火源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特别是重要景区、景点、景物、地段和部门的用火管理,组织开展全面的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加强对野外火源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二是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对虚报瞒报森林火灾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专门防火巡逻队,切实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巡护和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四是要严格管理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庆典、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鸣放鞭炮、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未经批准或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不得举办。五是要管住重点人员,对风景名胜区内自控能力较差的特殊群体和人员,要落实专人监护。六是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火灾案件,对发生火灾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防范体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及时监测与改良装备,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与实战训练,提高战斗力,切实做到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结合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在火灾高发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遥感监测,建立健全火灾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火情监测,提高防范能力。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护林防火投入机制,将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风景名胜区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防火专项资金。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积极实施。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指挥调度、防火预警监测、扑救指挥、交通通讯、信息管理等系统,特别要加强林火监控设施建设,在重点防火区域设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逐步实现风景名胜区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同时,各地要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植物景观等专项规划,在重点地段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和林火阻隔带,构建林火阻隔体系。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在火灾高发期、游客高峰期等重要时期,通过新闻媒体、设置宣传板报、导游讲解等多种方式,广泛动员群众和游客,牢固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使防火工作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宣传教育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规定、科学扑救知识、安全避险知识等,增强群众防火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部将于年中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会议将全面总结“十五”建设科技工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十五”期间的科技工作,并做好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下列单位提交文字总结材料(不少于5000字): (一)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包括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以上管理部门还可选择推荐本地区科技工作突出的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层单位(建设局)等 (二)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 总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在开展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与产业化,在国际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二)建筑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标准规范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推荐的先进集体数量合计一般不超过5个、先进个人合计一般不超过10人。 (二)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可推荐本单位先进集体数量合计1个、先进个人合计2人。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先进集体数量合计3个、先进个人合计5人。 请按要求将总结材料、经过审查并列出推荐排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汇总表及登记表(附件),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文字稿和电子稿各1份报送我司。 联 系 人:牛立平 高雪峰 联系电话:010—58933823、58933282 传 真:010—58934530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科技司 电子信箱:kjbz15@163.com 附件:1. 推荐先进集体汇总表 2. 推荐先进个人汇总表 3. 先进集体登记表 4. 先进个人登记表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质[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总工会,直辖市建委、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会: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安全警示人性化,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逐步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长效机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探索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使用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确保费用的及时投入。要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工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把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要监督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劳动保护条件条款,并符合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方式监督施工企业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发挥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作用。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群众监督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企业报告;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人员组织工人及时撤离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提出整改建议等。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作业、生活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有条件地区的施工单位可与电信运营单位联系合作,在农民工宿舍内或在施工现场安装基本通讯设施。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特别是高温天气,要合理调剂户外作业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施工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切实为农民工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相关的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不断满足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五、积极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产业工会要切实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要积极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寓教于乐、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农民工喜闻乐见的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农民工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保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施工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举办建筑业农民工夜校,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在施工现场建立临时培训教室,要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及生活区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在建筑业开展“安康杯”等竞赛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 六、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和推广各地和施工企业关心农民工的做法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建筑业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城[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的活动时间是5月14日至5月20日,宣传主题为“推进循环用水,创建节水型城市”。为切实做好今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节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节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和评价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节水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新增工业用水量的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十一五”期末缺水城市实现再生水利用达到20%以上。各地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大节水投入,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大幅度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从开发利用—污水排放的单向利用向循环利用转变,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加强节水规划和指导,完善节水政策和技术规范 今年是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对城市发展的承受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并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十一五”规划,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专项规划,坚持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统筹考虑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城乡区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并加快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用水安全。 各地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城市节约用水。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理顺水价结构,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优惠政策。对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适当给予财税政策支持,科学定价,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三、加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推进循环用水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城镇水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是节水的重要举措。再生水具有水量集中、相对稳定的优势,对缓解城镇水供需矛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生水水源主要依靠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利用范围覆盖了城镇用水和农业用水,其重点是水质安全和输配安全,必须通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推进再生水利用。 要进一步推动公共建筑、小区和住宅节水,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配套,促进建筑中水和生活小区再生水的循环利用。大力倡导合理消费观念和行为,鼓励一水多用。缺水城市要重视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四、进一步加大节水型设备和器具推广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用水量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标准》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以提高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应采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加快淘汰或改造现有房屋建筑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五、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近年来,通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城市节水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今年下半年,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对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的申报城市进行审查验收,对已命名的部分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严重缺水城市以及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受水城市,要力争“十一五”期间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 六、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各地要围绕主题,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集中宣传工作。同时要将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广泛持久地宣传我国面临的水资源形势和节水的重大意义,宣传节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标识,宣传节水知识和方式方法,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等,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引导科学用水,反对浪费用水,努力形成人人节水,处处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附:2006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推荐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件: 2006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推荐宣传口号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2.推进循环用水,创建节水型城市 3.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4.创建节水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5.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 6.人人关心节水,时时注意节水 7.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益 8.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实现人水和谐 9.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安全 10.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 11.严格节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 1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13.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一切浪费水的行为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师资培训 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是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得到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为确保标准中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我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自2006年4月起,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培训从事住宅建设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因地制宜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住宅建筑规范》是我国的一项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在《住宅建筑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住宅建筑向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节约能源资源、更加注重性能要求的方向发展,将对我国住宅建筑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确保从事住宅工程建设的有关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得到轮训,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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