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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提高认识 明确思路 务求实效
——姚兵同志在宜昌、苏州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时的讲话
(2006年4月24日、28日 根据录音整理)
我和王宁等同志这次来,有两个目的:一是检查、了解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二是推动湖北、江苏两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在全国建设系统起带头示范作用。
近年来,建设系统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黑名单”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江苏省作为全国五个试点省(区、市)之一,做了大量工作,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建设部都是满意的。目前,苏州引进外资的总量已超过上海,其发展不是靠商业贿赂取得的,而是历年来坚持抓党风廉政建设、反商业贿赂,净化投资环境的结果。正因如此,建设部于去年8月组织部分省市建设部门在苏州召开了第一个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我在会上作了一个发言,希望建设系统积极行动起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湖北省建设系统这几年也有很多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荆门市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在今年1月全国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推广;宜昌的经济总量在湖北省是第二位的,三峡工程本身就是中国科技成就和工程建设成就的一个缩影,我们这次来,也是希望宜昌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面多做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高治理的自觉性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同志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开展这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要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性,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就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以获得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目,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对方现金、实物及其他各种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行贿方大都是竞争性领域的生产企业、经济实力薄弱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而受贿方则大都是居于垄断地位和优势地位的企业或拥有一定权力并能为企业经营带来好处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市场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世界上只要是搞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存在这种行为,这种行为现在有,将来还会有。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或者说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列举很多条,我想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
(一)治理商业贿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说,我们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还很不完善,我们这代人的使命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和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外之“法”的“潜规则”。商业贿赂所编织的“潜规则”,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交易惯例和公开秘密,构成了交易双方达成商品交换所共同遵循的“准则”。似乎搞市场经济、市场交易,不搞商业贿赂,就是没有能耐、没有本事,企业就发展不起来;不给回扣,工程就拿不下来,产品就卖不出去。这种“潜规则”,一是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市场有市场的秩序、规矩,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交易,因为有商业贿赂就变得不正常了。二是恶化了投资环境。我国有这么大的投资空间,如果商业贿赂盛行的话,谁还敢来投资啊!三是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回扣也好,贿赂也罢,钱是哪里来的?从工程角度讲,商业贿赂拿的全是工程上的钱,最后都反映到工程投资的增加和工程质量的降低上,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四是保护了假冒伪劣产品,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在市场上什么都不缺,但什么都有假的。我们曾经检查过建筑市场的钢材,国有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卖不出去,农村非法小厂生产的钢筋一摔三段,照样很畅销,用这样的钢材建造起来的高层建筑不出事才怪呢!在北京西客站施工中,材料采购员买远的不买近的、买贵的不买贱的、买次的不买好的,其中就有回扣的问题。所以,治理商业贿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治理商业贿赂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众所周知,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是要获取利益。打个比方,送你一只鸡要牵回一头牛,鸡送过去了,牛要牵回来,这就要千方百计腐蚀拉拢有权掌权的领导干部。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党的干部进城了,要防止糖衣炮弹的袭击。现在不仅是糖衣炮弹,比糖衣炮弹更厉害,是“飞毛腿”,防不胜防。如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根红苗正,赖昌星照样用金钱、美女把他拉下水。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增强执政的危机感。危机在哪里?就来自我们自身。小平同志讲过,在中国,谁有能力干成大事业,只有中国共产党;谁最能犯大错误,也只有中国共产党。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力。执政党要长期执政,就必须抓好反腐败斗争。世界上所有的执政党都面临这个问题,更何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共查处党员干部353万人。1985年以来,共查处省级干部396人、地厅级干部6986人。现实告诉我们,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是严峻的,治理商业贿赂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三)治理商业贿赂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需要。市场经济强调等价交换、平等竞争,但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又容易滋生唯利是图、荣辱不分、善恶不辨、美丑不分等现象。这种现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荣辱颠倒,以耻为荣,以荣为耻。如认为廉洁奉公是抠门、守财奴,不会办事,没能耐;热爱科学、认真学习是“书呆子”,没出息等。二是不求上进,弃正追邪。不是向先进典型学习,而是向反面典型看齐。三是与己无关,放任无耻。对无耻者恨不起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好人主义盛行,坚持原则遭孤立。送你回扣不要还不行,不要就说你是假正经。事实证明,商业贿赂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还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道德水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的道德水准,经济再发达,综合国力也强大不起来。所以,我们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特别要引导大家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清新起点,明确新思路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大家首先要明确两点:一要明确我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是从现在才开始,实际上早就在做这项工作。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之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后着手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连续多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了一大批干部;“三审两交易一服务”源头治腐工作,也是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内容。但那时商业贿赂毕竟不像现在这么严重,所以未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二要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光在工程建设领域,还包括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放在第一位,说明这个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同时要区分建设领域、建设系统和本机关三个概念。如果把这三个概念比做三个圈,那么最大的圈叫建设领域,中间的圈叫建设系统,最小的圈叫本机关。建设领域包括交通、水利等各个施工行业,还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业主单位和各级领导。不管什么单位、什么人,只要搞建设,就进入了建设领域,建设领域是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频发的领域之一。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克杰就是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领导期间,把南宁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低价批给开发商,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在建设领域栽了跟头、掉了脑袋。
所谓认清新起点,就是要认清,我国已经进入“十一五”规划时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我国现在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法国的水平,可望超过英国,但是人均水平仍很低。在这样一个新的起点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靠过去搞运动的办法肯定不行,必须借鉴别国的经验。当前,不光是中国提出要治理商业贿赂,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这件事情,可以说,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国外政治家竞选本国总统的一个重要攻击点,就是看对手有没有商业贿赂方面的丑闻。我阅读了有关介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芬兰、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材料后,感觉他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搞得早,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和经验。比如,美国已经形成反垄断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法律机制,使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生存。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等相关法律,严禁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近年来根据这一法律,一些为了获得在中国的合同向中国有关机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受到了美国政府的严厉制裁。法国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对付商业贿赂问题。如与经合组织签订了《关于反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对外国公务人员的贿赂条约》,在欧盟《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的起草、谈判、通过过程中都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德国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医疗保险体系、严格的审计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有效防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例如,2001年制定的《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此外,由于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对此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英国是制定反腐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889年起颁布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预防腐败法》、《英国公共机构防止贿赂法》、《防腐化法》等;2001年以来,英国又先后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犯罪收益法》等,加入了欧盟、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反腐条约,对公职人员加强监管,规定发生在英国领土外的贿赂或腐败行为,与在国内发生同样行为一样受到处罚。加拿大制定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公务员选拔培训制度和政府公开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所有政府官员都要定期依法进行财产申报,内容包括个人现有财产、收入、债务的情况,及与自己生活密切、有经济往来的配偶、子女的财产、收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芬兰法律规定,芬兰的商人到国外去占领国际市场,宁可市场少一点,也不能向任何国家的公务人员行贿,一旦发现有行贿行为,回国后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新加坡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行为准则与法律法规,创建了贪污调查局,严格执法。多年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查处了不少大案要案,据资料显示,1997年至2001年,该局每年接到民众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韩国历来都将反腐重点放在公职人员身上,公众和舆论监督是韩国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强大武器,公众的监督使公职人员对诸如接受宴请和参加高档娱乐活动等都要小心谨慎。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自2003年起对全国23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和抽样民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计算清廉度指数并进行排名。日本在法律上构筑了反商业贿赂的制约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无论是高官还是普通人员,只要发现接受贿赂包括接受请客吃饭等问题,都会一查到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置了不少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行政、刑事法规范,许多条款都涉及打击商业贿赂。相比之下,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的法治体系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是缺乏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案,尤其是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立法;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从执法层面看,我国对行贿行为的规范、惩处力度都不够,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主张行贿者要受重罚,这对我们也是借鉴。从纪检监察角度来看,查行贿受贿问题比较难,因为行贿受贿类同于集团犯罪,不管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已经结成了利益集团,一般情况下很难暴露,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治理工作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所谓明确新思路,就是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建设部党组已于去年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明确了建设系统近两年工作的重点,提出了2010年工作目标,以及2010至2015年工作总体思路。我们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及部党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精心谋划,扎实推进。要加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诚信守法,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我们必须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要抓,现在要抓,将来还要抓;治理商业贿赂也不是一抓就灵,既要下“猛药”,更要靠综合治理,要抓改革和制度建设;治理商业贿赂没有固定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门怎么抓、企事业单位怎么抓、协(学)会怎么抓,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上下一般粗,全都一个样。治理商业贿赂既要善于抓结合、抓协调,还要善于抓典型,讲100个大道理不如抓一个典型。既要抓行贿受贿的典型,也要抓抵制商业贿赂、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典型。中国之大,坏典型不难找,先进典型也有的是。河南省平顶山市规划局局长荆建刚拒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坚持同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作斗争,被打伤住院而不悔。这样的典型政府要树企业要树,协会也要树。希望苏州建筑业协会带个头,向苏州甚至向全省、全国的同行发出倡议,坚持抵制商业贿赂,在中国建设报上表个态。协会要靠行业自律,要维护企业正当利益,治理商业贿赂就是为了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企业形象。
三、认清新要求,抓出新成效
认清新要求,就是要认清当前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围绕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发展创新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新的治国方略,包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科学发展观是从新世纪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商业贿赂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是与我们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目标要求格格不入的。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抓出新成效,要在三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要全社会启动,搞一次深刻的全民教育。商业贿赂不光存在于建设领域,更存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和环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封建专制思想,西方文化中的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等,都是滋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思想根源。所以,商业贿赂是一种腐败文化。要通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组织,上下发动,有步骤、有检查地进行集中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健康的商业文化氛围。特别是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政策,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和弘扬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使抵制商业贿赂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要全过程、全方位联动,搞一次全面的清理。治理商业贿赂光有面不行,还要抓好点、线、面的结合,抓好预防、自律、联动。“点”就是工程项目,“线”就是全系统,“面”就是全社会。拿工程建设来讲,从工程立项、规划、征地、咨询论证,再到设计、施工。设计有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有总承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竣工验收、物业管理等,都要来一次全过程、全方位的清理,看看在经营活动中有没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抓出成效。
三要全系统发动,搞一次严格的稽查。专项治理工作不仅针对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在治理之列。要重点查一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有无违规审批、违法或不当执法等行为;是否存在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取得新成效的关键,主要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是否落实:
一要看工作格局是否形成。即是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组)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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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抓、敢于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尚未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开展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二要看组织是否落实。治理商业贿赂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上面要有人讲,中间要有人管,下面要有人干。从中央来讲,锦涛、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建设部为此成立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从地方来讲,省委、省政府作了部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要有人管,要成立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专门干这个事。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都要认真思考问题,不能采取“顾问式”,顾得过来就问,顾不过来就不问。要有专门人员干这个工作,没有人干活,只能是有其名无其实。这项工作今天不干,明天也得干;这代人不干,下一代人也要干,还不是短时间能干完的事情。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伸着巴掌,样子像抓,抓而不紧,等于不抓。组织不落实,将会导致认识上不去、要求不高、群众发动不充分、工作抓而不紧。“五一”节一过,2006年又快过一半了,工作不抓紧能行吗?各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四个加强”,即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政策指导、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促检查。
三要看是否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既要根据商业贿赂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和活动规律,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措施,加以抑制和打击;又要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清除商业贿赂赖以滋生的土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最终达到治本的目标。要修订、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把涉及建设系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包括条例、规定、办法和意见等认真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也就是信用机制、市场信用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和政府规章体系的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建设,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建设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依法传播。我们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黑名单”制度就是健全市场信用体系的一种有益探索。谁不守信用,钱再多,也会寸步难行。要进行政府投资工程体制改革,包括专门机构建设、专业化管理制度、保险保证的风险机制等。要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律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商业贿赂实施坚决打击,是一个由乱到治、有破有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正确界定和区分商业贿赂行为与正常的商业交往的差异,将两者从目前相互混淆状态中剥离开来,从而铲除各种“潜规则”依存的基础,为企事业单位间建立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交易关系提供条件。
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定要求真务实。所谓求真,就是探索规律和特点;务实,就是真抓实干。千万不要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会议上,开会是要有成本的,关键的会要开、报告要作,但会后一定要抓落实。希望苏州市、宜昌市在这方面多作一些探索,多出一些经验,在全省、全国带个好头。以满足多数居民住房需求为宗旨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沈建忠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的讲话
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中央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有关媒体调查,75.3%的受访群众最关注住房问题。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联合国提出的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和日益城市化进程中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表明全人类在住房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观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社会、企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曾经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住房严重短缺的问题,20多年来,我们坚持以改革的办法解决住房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引导富裕起来的农民建设住房,为城乡住房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发展道路。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城乡每年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左右;其中城镇每年新建住宅5-6亿平方米,住宅投资年均增长19.8%以上,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到2005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80年的约7.2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26平方米以上;农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980年的9.4平方米提高到29平方米以上。城镇住宅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综合配套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从总体上看,我国走过了住房严重短缺时代,正在向更加注重改善居住质量的阶段发展。
但我国的住房发展仍面临严峻的挑战,与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相比,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相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和不和谐因素,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部分城市住房价格和租金上涨过快,低价位住房位置偏远、生活成本高,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住在环境恶劣的危旧房中,住房发展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物业管理中服务不到位、乱收费及侵害业主权益,以及在房屋拆迁和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也与部分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因素,制度安排不完善等有关。我国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居民消费正处于升级换代过程中,同时也是矛盾凸现期。我国新的住房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没有跟上。不少地方住房货币补贴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没有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住房保障制度推进不力,地级以上城市中,近1/4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的政策不完善,存量住房交易、租赁市场发展滞后。对市场的调控和监管、维护群众合法住房权益、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没有跟上。
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发展中的问题,要立足现实总结经验和教训,着眼未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群众居住条件与水平,维护群众的住房权益为动力,切实把住房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坚持和谐发展是促进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普通居民的居住条件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去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始终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行业发展的根本指针。要坚决纠正片面追求较高的土地收益,或强调依赖房地产投资拉动当地经济的增长的短期行为。要更加兼顾公平,大力发展适应广大居民支付能力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更加关注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问题,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让所有人共享住房制度改革成果,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从改革中得到现实利益。
二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解决和处理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方面的问题和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新建商品住房中个人购买的比例超过95%,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政策取向与加强政府住房保障有机结合的改革发展方向。同时,对住房领域各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揭露和抵制,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要从制度建设、工作程序等方面,建立起能够维护好群众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的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引导和教育群众通过平等协商方式或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纠纷调处机制。
三是坚持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做到协调发展,就要不断健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以满足多数居民的住房需求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政策取向与加强政府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坚持以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加大对新农村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引导居民树立理性的消费,搭建梯度的消费结构,形成健康文明的住房消费环境。同时要改变片面强调眼前利益而忽视宏观调控的不正确认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群众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制定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切实落实规划、土地调控措施,保证规划确定的住房项目落到实处。
四是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改变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式增长模式。要重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住宅建设由数量型增长转为质量型增长。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推动住宅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生产方式的工业化。对于旧住宅小区要立足于延长其使用寿命,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整治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式,大力改善旧住宅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要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质量,实现在较小套型内创造较高的居住舒适度。要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建立文明健康的住房消费模式。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保障。要继续坚持住房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突破影响和制约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快研究住房建设、交易、使用等环节的税费等政策,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体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自尊自律,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要自尊自律,自我约束,自觉服从中央宏观调控的大局,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维护行业形象、服务消费者作为经营理念,合法规范经营,讲利润,但不唯利是图,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量。
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建设一个文明祥和、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6年6月份在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建筑业员工(包括农民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确保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缺陷,堵塞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三)发挥监理单位作用,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重大事故案例的警示作用,选择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骨干人员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
(五)加强群众监督,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大力宣传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专项整治和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各项重点工作,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方案,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尤其要组织好6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与往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快报范畴
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安全事故快报时限要求
建设领域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上报建设部。
(一)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包括农村和集镇)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生运行(营)供应中断的事故:
1、城市供水: 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2、城市供气: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3、城市供热:造成城市1万户或1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或3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4、城市轨道交通: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2小时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8小时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主要市政干道、重要桥梁及隧道损坏造成行车中断,且须采取封桥断路措施,预计经过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将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城市的重要隧道,跨江、跨海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发生坍塌,或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四)其它事故:由于深基础支护、边坡失稳或地下空间施工坍塌,致使周边重要建筑物倒塌、毁坏、严重倾斜,或城市主要道路严重损坏,干管断裂,严重影响城市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
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事故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否需要技术支持等基本情况。
四、安全事故快报平台和快报渠道
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接收和发布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
凡属国家总体预案中法定四小时内快报的安全事故,以及不属于预案规范的建设领域其他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外,还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正式报送建设部值班室。(见附件2)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五、安全事故的续报要求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建设部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在十日之内续报有关情况。
六、安全事故快报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接报、核定、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统计和分析有关安全事故的工作任务,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七、其它
(一)发生在建设系统的企业、场所(如公共汽车、轮渡、公园、风景名胜区、建筑工地等),但监管或执法处罚及行政审批主体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安全事故,如消防、道路(水上)交通、食物中毒、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环境污染等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同时抄报建设部;未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参照以上时限要求,报建设部。
(二)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事故的快报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
1、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2、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3、在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质重大污染或严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4、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排水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排水设施中沼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或大规模扩散等。
6、城市生活垃圾因沼气引发爆炸、火灾,因暴雨等引起滑坡,或因突发流行、传染病疫情引起大规模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7、在城市市政桥梁隧道运行阶段,由于自然力或人为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三、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1、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倾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
3、斜坡(包括高切坡)防护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的缺陷,汛期雨水较集中等因素造成滑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关于举办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的通知
建人教函[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举办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以近年来发生的高处坠落、坍塌、中毒等重大伤亡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对照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讲授控制、减少和消除重大伤亡事故的预防对策、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等。
二、授课人员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有关负责人,长期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和起草有关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
三、培训对象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等负责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6月至7月上旬,共举办4期,每期4天。
第1期:华东地区(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
培训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培训时间:6月2~5日(6月1日报到)。
第2期:西北、西南地区(宁夏、甘肃、陕西、新疆、青海、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培训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培训时间:6月21~24日(6月20日报到)。
第3期:中南、华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培训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培训时间:6月28~7月1日(6月27日报到)
第4期:华北、东北地区(内蒙古、山西、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
培训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培训时间:7月5~8日(7月4日报到)。
培训的具体地点和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每位学员自带一寸照片两张。
(二)培训费每人480元,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的相关人员参加,并于5月20日前将报名表报至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王兰英 任彦礼
电 话:010-58933693 68325148
传 真:010-68325148
电子信箱:jzaqfh521@sohu.com
附 件: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报名表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 :2006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地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国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
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建城[200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黑车”)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工商总局 交通部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省(区、市)内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和督查,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地区,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5]102号),在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交通部等部委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打击 “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设立以来,在改善我国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中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于当前城乡建设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3.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4.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表彰在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奖办公室”)负责。人居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居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网络传送申报资料(文字材料以WORD格式、图片以JPG或JPEG格式上传,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邮寄到人居奖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负责录入数据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推荐意见;
3、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地报送有关材料,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的形式上报,一式三份报人居奖办公室。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7月31日为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另行通知
五、评选程序
(一)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人居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三)人居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人居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五)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由建设部公布;
(六)人居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宜
(一)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二)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列出预备名单,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指导,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可以随时从网上传送材料,正式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预备名单的竣工项目中推荐。
(三)建设部对已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每五年复查一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方杰义、徐春波
电 话:010-58933089 传真:010-58934664
附件2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 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m2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m2
4、 城市燃气普及率:≥95%
5、 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 城市供水普及率:≥98.5%
7、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8、 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5m2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5%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5%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6m2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
(2006年)
北方地区城市:≥30%
过渡地区城市:≥25%
南方地区城市:≥20%
(今后每年此指标提高2~5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对土地使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各类案件及时查处;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合理,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
5、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切实发挥其排涝和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障安全供气;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功能完善、状况良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城市应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8、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
9、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
10、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近两年未发生拆迁恶性事件;
13、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5、有效地控制城市污水排放量,并实行达标排放,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16、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17、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切实可行;
18、建立健全保护监管机制,各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完好;
19、依法行政,城市规划、建设、监管法规、制度健全,体系完善;
20、市民广泛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综合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22、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村庄整治富有成效,村容村貌整洁、农民的居住条件良好;
23、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状况良好,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24、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公告制度;
25、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3、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3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节能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基本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城市污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地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筑,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地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地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对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覆盖镇域农村和农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较大,对农民和非农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纳力;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要,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完善的法规体系;
规划调控作用发挥得好,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高;
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合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上科学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建立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实行规范的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公共交通营运组织和管理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主题16: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的应用;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小区)中得到规模化应用。
主题17:村庄整治
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富有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
村内道路通畅硬化,饮用水质安全卫生,排水沟渠顺通实用,垃圾收集转运有序,新旧水塘洁净自然,厕所粪坑卫生无害,村民住房安全适用,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场所配套。
整治后的村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完善有效,村规民约健全,管理民主公开,各类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正常,具备持续发挥效益的能力。
村民具有参与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务的责任意识,已初步具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风尚,相应的村民自主参与渠道明确,村集体和村民的责任清晰。
主题18: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治理建设
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城市管理工作达到全行业覆盖、全社会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随时受理公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城市管理监督和处置的各项制度健全;
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管理运行模式建设、系统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建立了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关系协调、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
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城市管理难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附件4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沈建忠(房地产业司司长)
唐 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兵弟(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何兴华(外事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东序(兼)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成 员:欧阳湘(村镇办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方杰义(城市建设司助理调研员)
赵永革(城乡规划司副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2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现将2006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组织好本地区2006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报送程序、报送时间严格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执行。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人居奖办公室(建设部城建司) 方杰义、徐春波
电 话:010-58933089
传 真:010-58934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建城电[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园林局:
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内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是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应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 设 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推荐“十五”建筑业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的通知
建质技函[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部将于年中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会议将全面总结“十五”建设科技及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并表彰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见建科综函[2006]48号“关于开展‘十五’建设科技工作表彰活动及经验交流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在先进集体中专项单列“十五”建筑业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对在建筑业技术创新及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予以表彰,反映“十五”期间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进展。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就,做好先进企业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企业的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技术创新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创新投入大,企业有健全的技术进步规划体系和技术进步管理体系,并设有技术中心,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教育,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比较高;
2、“十五”期间承担并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含量高、建设难度大的重大工程、标志性工程,并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工作中发挥了表率和示范作用;
3、“十五”期间创出至少一项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勘察设计金奖、银奖;
4、“十五”期间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推广应用及国家级“工法”的编制工作中,或在勘察设计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推荐与审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先进企业的推荐上报工作。
2、国资委直属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先进企业申报材料报相关行业协会。
3、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初审同意后,将推荐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4、由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协会推荐的先进企业进行评审。
5、建设部审定后发文公布,并在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上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行业先进企业分配名额见附件一。
联 系 人:郭万清 刘 铮
联系电话:010-58933257
传 真:010-58934250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质量司
附 件:一、先进企业名额分配表(略)
二、先进企业推荐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五月十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的通知
建标[2006]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部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建设部于2006年5月11日在北京召开《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宣贯会。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同志,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和能源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的有关同志,部分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的代表,《住宅建筑规范》等三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主要编制人员,共约150人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于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标准的发布实施,对落实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住宅建筑规范》是我国第一部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对象,从住宅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强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住宅性能评定方法、衡量住宅综合性能水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从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出发,多目标、多层次,对绿色建筑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两者都是在《住宅建筑规范》等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住宅和公共建筑向更加科学、更加节约资源、更加注重性能要求的方向发展,将对我国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这三部标准从不同层次、不同效力上贯彻了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体现了“四节一环保”的技术要求。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指出,这三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提高住宅和公共建筑品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发布宣贯会上,黄卫同志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既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障群众利益,又要注重对建筑市场的引导,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设低资源消耗、良好舒适度的住宅,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黄卫副部长还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领导,力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组织标准的培训,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标准的实施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
建设部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要求进一步增加市场透明度 方便百姓选购住房
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流传着少数城市商品住房可售房源不足等消息,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对此,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这类消息不属实。从全国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看,目前各地可售房源完全能满足正常的市场需求,不存在房源不足问题,少数城市存在大户型较多,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供应不足等问题,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正在逐步改善。截止4月底,40个重点城市可售商品住房面积总量达到12000万平方米、100万套,而且不同套型面积段可售住房都有供应,如套型面积在60(含)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可售面积约542万平方米、12万套;套型面积在60~80(含)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可售面积约794万平方米、11万套。广大消费者可从城市的房地产信息网上,了解到当地可售商品住房面积总量,如北京1830.5万平方米、12.7万套,成都276.6万平方米、2.9万套,深圳235.4万平方米、2.2万套,大连229.2万平方米、2.1万套。
该发言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避免被社会上的虚假信息所误导而盲目跟风。同时,建设部已责成各地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重点查处虚假宣传、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人为制造商品住房供应紧张空气等行为,并将上述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位发言人指出,目前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了对在售商品房楼盘的监测,许多城市还陆续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反映市场供求总量、结构及价格等信息,老百姓还可通过楼盘表,查询到已上市的每一套(宗)新建商品房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增强市场透明度,方便老百姓选房购房,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设部公布了40个重点城市对外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网址(见附件)。
附件: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网址
附件:
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网址
1 、 北 京 http://www.bjfdc.gov.cn 2 、天 津 http://www.tjfdc.com.cn
3 、*石 家 庄 http://www.sjzfgj.gov.cn 4、 *太 原 http://www.ty-realestate.com.cn
5 、呼和浩特 http://www.hhhtfcj.gov.cn 6、 沈 阳 http://www.syfc.com.cn
7 、大 连 http://www.dl-fangdi.com.cn 8、 长 春 http://www.cckfb.gov.cn
9 、哈 尔 滨 http://www.hrbfdc.com.cn 10、 上 海 http://www.fangdi.com.cn
11、南 京 http://www.njhouse.com.cn 12、 无 锡 http://www.wxhouse.com
13 、苏 州 http://www.szfc.gov.cn 14、 杭 州 http://www.hzfc.com.cn
15、 宁 波 http://www.cnnbfdc.com 16、 温 州 http://www.wzfg.com
17 、合 肥 http://www.Hfhome.cn 18、 福 州 http://www.fzhouse.com.cn
19、 厦 门 http://www.xmjydj.com 20、 南 昌 http://www.ncfdc.com.cn
21、 *济 南 http://www.jncc.gov.cn,http://www.home846.net
22 、青 岛 http://www.qdfd.com.cn 23、 郑 州 http://www.zzfdc.gov.cn
24 、武 汉 http://scxx.whfcj.gov.cn 25、 长 沙 http://www.csfdc.gov.cn
26、 广 州 http://g4c.laho.gov.cn 27、 深 圳 http://www.szfdc.gov.cn
28 、南 宁 http://www.0771home.com 29、 北 海 http://www.beihaire.gov.cn
30、 海 口 http://www.hkrealestate.gov.cn 31、 三 亚 http://www.sylr.gov.cn
32、 重 庆 http://www.cq315house.com 33、 成 都 http://www.cdfgj.gov.cn
34、 贵 阳 http://www.gyfc.net.cn 35、 昆 明 http://www.kmhouse.org
36 、西 安 http://www.xafgj.gov.cn 37、 兰 州 http://www.lzfc.com.cn
38 、西 宁 http://xnfcj.xining.gov.cn 39、 银 川 http://www.5053586.com
40 、*乌鲁木齐 http://www.wlmqf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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