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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 深化改革 切实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5月24日)
同志们:
刚才,黄卫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讲话和批示精神,代表建设部党组做了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梁嘉琨副局长从综合安全管理的角度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本次会议精神,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再强调几点:
一、抓好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内涵
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各项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二、通过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对照中央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在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上,还有很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的方面。必须分析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内容、新特点和新格局,立足于改革和创新,着力解决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指导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工作也是政绩”的正确政绩观,把安全发展的观念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工作布局上,我们既要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又要重视城市供水、城市轨道交通、燃气等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还要重视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以及对次生灾害的研究并制定应对措施。在工作措施上,要更加关注“三农”问题,关注农民工问题,要把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首位,认真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
改善农民工生活和作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要统筹城乡建设,下大力气抓好村镇工程建设安全,加强服务,指导农房建设。在工作定位上,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关键责任人,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的机制和制度;政府部门主要应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工作方式上,在严格坚持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后的管理和责任追究。
同志们,我们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的经验,深刻分析历史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教训和事故死亡案例中大多数是农民兄弟的现实,特别是要汲取这几个月来山西、大连等地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建筑工程安全。我们还要认真研究和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造成哈尔滨市停水、北京京广桥道路坍塌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徽淮北和四川泸州煤气事故影响社会秩序等诸如此类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如何妥善应对和处置的措施。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新特点,各级建设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研究,通过改革和创新,全面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
三、进一步转变观念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安全工作面临着格局和方式的必要调整。我
们必须正确区分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的责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
能。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手段,从行业管理转向市场管理,从注重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各地建设部门在机构设置上,应当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时调整,不能再沿袭行业管理的模式设置机构,切实改变政府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监管不力、力量不足的状况。政府管不好不该管的事,应该由企业负责的,明确企业责任;可以由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负责的,积极探索完善市场机制;单个政府部门管不好的事,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依法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必须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近几年,建设部把依法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作为抓好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研究,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下功夫研究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依靠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当前,各地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各地建设部门要建立
健全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制定工作规则,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个处室负责牵头统筹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明确应急管理和综合防灾的工作机构,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条件,完善本地区城市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信息系统和事故快报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总体预案的要求,按照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如实地上报有关事故情况。通过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安全形势分析,形成比较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还要建立重大事故评估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涉及安全的行政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明确规定有关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方面工作失职的,对安全违法违纪行为不认真查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五、依靠科技和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科学技术是推动安全生产达到本质安全的强大动力,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及时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时单列。各级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制定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抓好“科技兴安”工作,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针对建筑施工、城乡综合防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管理难题,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工艺,建立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并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及时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修订不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反映在强制性标准中。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规划编制、政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以及在事故处理中的作用,通过上述措施形成牢固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控制、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加快安全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要求,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层层落实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部门要抓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针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明确机制和制度建设目标,力争上半年完成前面提到的三项机制和制度建设。特别要强调的是各地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点安
全工作要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建筑工程既要实现死亡率指标下降的目标,又要确保死亡绝对数逐年下降。要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各地要抓好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安全工作实效。
建设部将建立对各地建设部门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完善约谈制度,定期发布各地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对于安全工作不力的地区,对于控制指标执行较差的地区,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向省级政府通报;在有关考评考核中要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制。
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建设系统的任务相当繁重,安全生产责任十分重大。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大的决心,以更扎实的工作,为推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建质[2006]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乐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完善责任制度为核心,强化责任追究为保障,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和部署重点安全工作,建立包含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信息综合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监管工作绩效,并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公布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重点城市名单,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重要节日、特殊季节等的安全工作,要提早做出有针对性的部署。
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体系。要尽快建立覆盖建设系统的安全信息系统,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等方面信息的采集和监测分析,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状况和态势,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体系。
六、建立安全事故快报责任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在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详实地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对在事故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制定应急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条件。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到事故现场指挥或参与指挥救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八、建立重大事故分析评估制度。重大事故发生后,要在两个月内向我部提交分析评估报告,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有关工作责任,建立审批后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不认真依法查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各地要全面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抓好各层级、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对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定期定量考核。
我部将建立对各地建设部门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完善约谈制度,定期发布各地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对安全工作不力和控制指标执行差的地区,将给予严肃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设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建设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再生水利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二○○六年四月
1 总则
1.1 为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工程实践,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等用水的全过程。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包括建筑中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与水源保护、城市节约用水、水环境改善、景观与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水质特性等因素。
1.5 国家鼓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技术设备集成和工程示范。
2 目标与原则
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2 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1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2015年北方地区缺水城市达到20%~2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10%~15%,其他地区城市也应开展此项工作,并逐年提高利用率。
2.3 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2.4 城市景观环境用水要优先利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要积极利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范围之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提倡综合规划小区再生水系统及合理采用建筑中水;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2.5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管理法规和鼓励性政策,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建立有效监控监管体系。
3 再生水利用规划
3.1 国家和地方在制定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规划。
3.2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及市政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中,应包含再生水管线。
3.3 城市供水和排水专项规划中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根据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地理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用水途径、布局及建设方式;缺水城市应积极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规划。
3.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优水优用、分质供水,注重实效、就近利用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应用范围。
3.5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3.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包括集中型系统、就地(小区)型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应因地制宜,灵活应用。
3.6.1 集中型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
3.6.2 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3.6.3 建筑中水系统是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中,通过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优质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
3.7 鼓励不同类型再生水系统的综合应用,优化和保障再生水的生产、输配和供给。
3.7.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邻近区域,用水量大或水质要求相近的用水,可以采用集中型再生水系统,如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及城市杂用。
3.7.2 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区域,或者用户分散、用水量小、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用水,可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
3.7.3 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自备供水区、旅游景点、度假村、车站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可
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或建筑中水系统。
3.8 再生水管网应与污水再生处理设施同步规划,优化管网配置,缩短供水距离。
4 再生水设施建设
4.1 再生水水质
4.1.1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特定水质要求。
4.1.2 再生水的水质要求由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组成。
基本控制项目表达再生水的卫生安全等级与综合性水质要求,包括粪大肠菌群、浊度、SS、BOD5、COD、pH值、感官性状指标等。
选择控制项目表达某一用水途径的特定水质要求,包括影响用水功能与用水环境质量的各种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
4.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般由再生水水源工程、再生水处理工程、再生水输配管网和用水设施(场所)组成。
4.3 再生水水源工程
4.3.1 再生水水源工程为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再生水水源工程的设计应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4.3.2 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与再生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处理、水质控制和保障计划。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允许排入或作为再生水水源。
4.4 再生水处理工程
4.4.1 再生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设施的不同组合与技术设备的集成。
4.4.2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是再生水生产的基础,工艺单元的选取要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并与后续深度处理工艺衔接配套。
4.4.3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应确保有机物(COD、BOD5)和悬浮固体的去除程度,并降低处理水的氮、磷营养物浓度。
4.4.4 深度处理是再生水处理工程的主体单元,可采用滤料过滤或膜过滤工艺,一般需要设置混凝、沉淀前处理单元。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选择反渗透、离子交换、活性炭吸附、高级
氧化等单元作为辅助手段,由再生水用户自行建设再生水处理单元。
4.4.5 消毒是再生水处理的必备单元,可采用氯化消毒、紫外消毒、臭氧消毒等方法。
4.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应按再生水利用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城市再生水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城市再生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再生水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5 再生水设施运营与监管
5.1 城市政府应明确监管部门,对再生水设施的综合运营状况进行监管,以保证再生水设施的稳定运营和服务质量。
5.2 监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监测费用列入监管部门监管成本,由本级财政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应考虑使用在线水质监测方法进行辅助监督。
5.3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再生水用户,就再生水供给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其稳定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再生水的计量、收费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5.4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成本核算、内部质量控制等制度。
5.5 城市污水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其他排放物应得到妥善处理与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与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合并处理。
5.6 季节性用水变化等原因造成再生水设施部分闲置时,应对设施及设备进行妥善管理及维护,以保证使用功能。
5.7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卫生环境,确保职工安全。
6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6.1 再生水生产设施应设置多个系列或备用单元,确保整体工艺流程的连续生产不受维护、维修或意外故障的影响。
6.2 再生水生产设施的设备布置、单元构筑物和工艺管线设计应考虑操作维护的简便和运行调整的灵活性,以保障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
6.3 再生水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单元工艺均应设置报警装置。
6.4 再生水生产设施及输配管道上应有明显的标识,使用再生水的区域及用水点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6.5 再生水和饮用水管道之间不允许出现交叉连接。
6.6 再生水生产和使用过程应确保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消除病原体污染和传播的可能性。
7 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
7.1 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综合研究,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再生水利用技术和产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促进再生水利用提供全面支撑。
7.2 国家和地方应加大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技投入,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工程示范和产业化。
7.3 重点发展以膜技术和其它高效分离技术为核心单元的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技术和成套化设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效低耗、集成度高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7.4 鼓励发展适合居住小区或工业区污水就近再生利用的集成技术和组合技术,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度高、可靠性好、环境影响小的集成技术及成套设备。
7.5 研究和开发再生水各种用水途径的水质监测技术、用水技术和安全性评价技术。
7.6 国家、部门和地方加强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再生水利用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通过各类科技计划,对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给予重点支持。
8 再生水利用保障措施
8.1 加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地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研究制定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相关法规,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市场化运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发展。
8.2 国家及地方应积极组织再生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既要保障再生水的安全,也要体现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
8.3 各地要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同时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定价以成本补偿及微利为基本原则,工业和非公益用水允许适度盈利。
8.4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再生水利用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或贴息、免息、减息等优惠政策。
8.5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再生水生产和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再生水利用技术、设备目录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税费减免等政策性优惠支持,再生水生产和运营企业在初期运营亏损时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偿。
8.6 加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与推广,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8.7 开展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普宣传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附录:术语解释
城市污水:系指已经排入或计划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其中包含生活污水、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入流雨水和入渗地下水。
城市污水再生处理:系指城市污水按照一定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并使其恢复特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的过程,主要包含水质的再生、水量的回收和病原体的有效控制。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技术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处理、二级强化处理、三级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处理。
再生水:经过城市污水再生处理系统充分可靠的净化处理、满足特定用水途径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的净化处理水。
再生水直接利用:本技术政策中指城市景观用水、城市杂用水和工业用水等用水途径,不包括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途径。
二级处理: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方法,高效去除城市污水中悬浮性和溶解性有机物为主要目的污水处理过程。
二级强化处理:为了从城市污水中去除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磷、氮营养物,通过生物法、物化法,在二级处理功能基础上显著强化磷、氮去除能力的污水处理过程。
深度处理:在二级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基础上,采用化学混凝、沉淀、过滤等物理化学处理方法进一步强化悬浮固体、胶体、病原体和某些无机物去除的净化处理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沉淀、过滤工艺构成的传统三级处理流程、采用膜技术(微滤、反渗透)的改进流程、以及其他高效分离处理流程。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
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发展,我司计划在今年四季度召开“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座谈会”。为做好此次会议的筹备工作,我司决定对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调研内容要求,对近两年来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请各地推荐一个近两年在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被推荐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调研内容要求,认真准备较详细的介绍材料。
三、请各地和有关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推荐二个近两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程建设企业。被推荐的企业,要按调研内容要求,认真准备书面材料。
四、请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于2006年7月31日前寄送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58933790;传真:58933530
联 系 人:逄宗展
附 件:关于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情况调研提纲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
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情况调研提纲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发展,并筹备召开“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座谈会”,组织开展此次调研活动。
二、调研计划
(一)2006年6月份,组成调研小组。
组 长:王早生
成 员: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咨询监理处、投投标监管处、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同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各一人。
(二)2006年7月~8月份,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业主和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对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考察一些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和成效突出的企业和工程项目。
(三)2006年9月,完成调研报告,起草领导讲话。
三、调研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近两年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设想与建议。
(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方面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设想与建议。
(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概况、组织结构、近两年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情况、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典型案例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项目规模、投资额、项目管理与控制方式、项目效益、业主意见等),以及对政府部门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景区环境,构建和谐景区,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风景名胜区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整合现有自然和人文资源,挖掘独有的历史文化内涵,把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强化统一领导,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创建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
认真总结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创建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教育基地、游人中心、数字化景区、红色旅游等建设力度,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宣传展示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真正把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要通过创建活动,使景区在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规范化管理、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得到全面提升,不断提高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严格掌握标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认真组织推进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附后),组织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同时要结合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关于文明景区的有关标准要求,明确创建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审,对达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授予“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四、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要对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努力巩固创建成果。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不再符合“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要求的,或者出现违反规定的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拆除的,我部将取消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在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未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附件: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2、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5、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6、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制定职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管理机构与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2、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
3、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到位。没有将保护、规划、管理、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森林、海洋、文物、城市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认真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5、严格遵守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驻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规划建设监管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认真实施建设管理,依法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按规定报经审批;新建或改建项目布局合理,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3、按照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勘界立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并认真落实保护措施。
4、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原则、游客容量标准的规定。根据合理环境容量,控制景区内游客容量和经营规模。
5、规划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能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经营项目。
6、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进行监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了遥感监测系统。
四、科学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制等)。
2、建立风景名胜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
3、制定游客生命保护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4、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电力和配电运行等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备、设施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5、制定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和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等保护和技术操作规范或应急预案。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6、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
7、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以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条例和卫生标准。饮用水经过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和食品检验合格率100%;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游客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8、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没有发生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没有发生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资源和环境保护
1、风景名胜区把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自然和人文景物、森林、水体、地质地貌等景观和环境资源得到严格保护。
2、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对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3、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完善准确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4、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率均为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珍稀、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
5、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环境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7、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无害化处理率100%;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8、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9、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10、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 GB3838的规定。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11、严格控制景区内居民人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12、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完好。没有破坏景观、损坏自然和人文景物、开山采石、乱砍树木、猎捕动物、违章建设等情况。
13、对驻景区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形
成合力,共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六、制度和能力建设
1、有健全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2、有完善的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文物管理、环境卫生、教育培训、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有完善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规范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理论与专业知识学习及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管理档案。
5、对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景区专业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7、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8、定期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七、经营和服务质量
1、旅游服务市场管理有序;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设置规范、挂证经营;供水、供电、通讯等能够满足服务要求。
2、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周到、得体;对游客服务部门、岗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
3、为游客提供游览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青少年科普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使用方便。
4、经营服务规范化,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服务,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的食品;无拦路强卖、尾随兜售、纠缠游人等现象。
5、制定系统规范的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讲解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区内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7、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8、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游客提问解答率、游客投诉处理率均为100%;
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八、景容和环境管理
1、各类标牌、说明和标识设置规范,图文规范、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和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2、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3、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道路完好;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场所或设施现象。
4、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5、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6、景区内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7、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性标志。
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
关于印发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建稽[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推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就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联动。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达到“五个目标”,即: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得到规范;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中治贿发[2006]3号文件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中均已明确,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主要是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重点部位,规划审批和资质资格审定、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
(二)范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具体经办或从事与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具体经办或从事与上述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三、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重点工作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仍按《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动员部署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继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照检查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查找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思路。要通过审查项目获得方式、经营费用、合同,查看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重点查找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一是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的索贿受贿行为;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四是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五是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制度、手段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工作:
制定整改措施,扎实进行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巩固成果阶段的重点工作:
组织评估验收,抓好建章立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要在1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之后,各地、各单位还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四、加强对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采取发催办函、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和政策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策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的政策,以此指导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建设部已确定了两批共10个联系点地区和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抓紧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情况专报与通报,对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转发珠海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珠海市建设局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理手册》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请各地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
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件:珠海市《工程质量监理手册》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工程质量监理手册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勘察单位: 结构类型:
设计单位: 层数/ 幢数: /
施工单位: 工程地点:
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珠海市建设局印制
说 明
1、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手册;
2、 本手册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行为;
3、 工程质量监理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4、 本手册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完整;
5、 本手册由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妥善保管,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
6、 本手册视为监理工作凭证之一。
目录
一、 项目监理机构
二、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登记表
三、 旁站、巡视记录登记表
四、 天然地基鉴定、验收记录
五、 材料检验结果登记表
六、 钢材检验结构登记表
七、 钢材连接工艺试验及连接质量检测结果登记表
八、 主要项目检测结果登记表
九、 钢筋位置抽测结果登记表
十、 楼板厚度抽测记录表
十一、 混凝土及砂浆试块检验结果登记表
十二、 混凝土强度回弹抽测记录表
十三、 混凝土试件试压强度评定表
十四、 分部工程评定结果汇总表
十五、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登记表
十六、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粘贴页
十七、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粘贴页
十八、 其他重要资料粘贴表
十九、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记录
一、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 号监理合同,我公司承担 工程的监理任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工程实际情况,本公司安排以下人员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一 览 表
姓 名 项目
职务 专 业 执业资格或职称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总 监
总监代表
土建监理工程师
设备监理工程师
造价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员
监理员
见证员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登记表
单位 法人代表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联系
电话 姓 名 项目
职务 专 业 执业资格或职称 证书
编号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取样员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三、旁站、巡视记录登记表
序号 工程部位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情况记录 旁站或巡视
人员签名
四、天然地基鉴定、验收记录
1、重点说明轴线位置、基础尺寸、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重点说明天然地基持力层特性与勘察报告所描述的是否吻合。若不吻合应提出进一步鉴
定的建议;
3、当地质情况与地质报告不一致或开挖深度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注明各方主体达成共
识的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评价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五、材料检验结果登记表(如水泥、砌块、防水材料、水电材料等)
序号 产品名称 进场日期 进货数量t 合格证编号 使 用 部 位 报告编号 检验结果 见证人
签 名
六、钢材检验结果登记表
序号 钢材型号
及标识 进场日期 进货数量t 合格证编号 使 用 部 位 报告编号 检验结果 见证人
签 名
七、钢材连结工艺试验及连接质量检验结果登记表
序号 连接方式 母 材 连接件合格证编 号 使 用 部 位 检验结果 见证人签名
规格及标记 检验结果 报告编号
八、主要项目检测结果登记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备注
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注:本表主要登记法定检测单位实施的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工程检测、铝窗及幕墙工程检测、饰面砖拉结强度检测、现场结构试验、室
内环境检测、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等主要项目的检测结果。
九、钢筋位置抽测结果登记表
序号 报告 编号 层数 构件及位置 钢筋间距 保护层厚度 结果 处理情况
设计 实测
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十、楼板厚度抽测记录表
1
2
字
3 母
轴
L1/4 L1/4
L1/4 L1/4
○ ○数字轴
序号 楼层 轴线位置 实测厚度(mm) 设计厚度
(mm) 备注
点1 点2 点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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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十一、混凝土及砂浆试块检验结果登记表
序号 施工部位 报告
编号 设计强度等级 试件制作日期 试件 龄期 检验
结果 见证人 签名 备注
十二、混凝土强度回弹抽测记录表
序号 层数 构 件 及 位 置 设计等级 施工日期 抽测日期 测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预估强度MPa
监理抽测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三、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评定表
序号 评定部位 设计强度等级 n λ1 λ2 mfcu
fcu,min sfcu mfcu-λ
1sfcu λ2fcu,k 0.95fcu,k
1.15fcu,k 计算结果 复算结果
监理单位复算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四、分部工程验收结果汇总表
分部工程
验收结果
验收内容 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建筑装饰
装修 建筑屋面 建筑给水、排
水及采暖 建筑电气 智能建筑 通风与
空调 电梯
质保资料审查
分项工程检查评定 项数
结论
观感检查意见
综合评定验收意见
总监代表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十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登记表
事 故 处 理 文 件 登 记 事 故 报 告
现 场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处理方案或补充图
事故摘要及处理结果: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十六、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粘贴页
十七、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粘贴页
十八、其他重要资料粘贴页
十九、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记录
项目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
签名
建筑装饰装修 1 铝合金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
2 板材(或玻璃)出厂质量证明书
3 保温材料、防火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4 结构、耐侯硅酮密封胶出厂质量证明书
5 膨胀螺栓抗拔试验报告
6 结构胶相容性能检测报告
7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8 铝合金门窗、幕墙气密性、水密性、耐风性检测报告
9 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11 外墙淋水试验记录
12 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13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4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屋面 1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3 屋面防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建筑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项目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
签名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 1 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进场检验报告及汇总表
2 管道阀门进场检验报告及汇总表
3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4 排水、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5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6 系统消毒记录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电气 1 电线电缆进场检验报告
2 漏电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进场检验报告
3 电缆铺设记录
4 电气设备、线路绝缘检查记录
5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6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通风与空调 1 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方案
2 空调器性能测定与室内空气参数测定调整记录
3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4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5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审查结论:
总监执业章印鉴及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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