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 .88.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2006年7月21日)

   当前,全国水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不足、水环境污染、水生态退化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天召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非常重要,我们一定按照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下面,我就建设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污水处理事业迅速发展,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计划确定的“污水处理率达到45%”,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日”的目标,提前一年实现,基本形成了适合国情的污水处理技术路线和管理机制。到2005年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有383个城市建成污水处理厂791座,污水处理率由2000年的34%提高到52%,其中有135个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或接近70%。同时,再生水利用量每年近20亿立方米,对缓解水资源短缺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近年来,建设部着力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设,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制定了《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研究了针对水源污染的工艺技术,成功应对了松花江、广东北江等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供水危机,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成效。建设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把城市水系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把水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监督,纠正了一些城市破坏生态的做法。经过多年的努力,不少城市水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近年来,在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建设运营效率,促进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快速发展。
    尽管我们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有些问题还非常突出:
一是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扭转。到2005年底,全国还有278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有30多个城市约50多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足30%,或者根本没有运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普遍存在二次污染隐患;污水再生利用水平有待提高;一些企业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
二是城镇供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地区水源污染不断加重和水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对水质安全形成重大威胁,供水企业的应对措施还没有有效落实;另外,随着大规模、长距离调水工程的实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任务将更加艰巨。
三是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中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还有150多个城市未开征污水处理
费,三分之二的城市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收费的,大部分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营需要。一些城市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视为一般的招商引资项目,一卖了之,财政不投入,政府不监管,存在重大隐患。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总体目标,建设部提出,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所有城市都要建立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建设系统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把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到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各地要把控制合理的资源与环境容量和科学的建设标准,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将规划调控的重点,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资源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强化对城市水系、绿地和水源地的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二)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污水管网配套,提高运行效率。要把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水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城镇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主要保障污水管网、垃圾收运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加强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要高效用好国债和财政资金,强化科学论证,防止建设规模过大和超标准建设。
要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下问题。建设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污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这要成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建设部门、设计和评审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营效率;要建立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防止私接乱排,保障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今后,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新建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各地要明确污水、垃圾处理的监管部门,落实相应责任,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四)全面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配套政策。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收费的管理,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加快制定有利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配套政策,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和税收等,给予必要扶持和优惠。
    同志们,水污染防治和供水安全保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建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配合, 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作
出应有的贡献。



黄卫同志在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7月12日)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胡锦涛总书记继今年3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重要讲话后,6月29日,又签署了第51号主席令,发布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对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温家宝总理在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十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7个方面的明确要求。最近国务院又先后召开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专题会议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华建敏国务委员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中央的要求落实到今年的各项工作当中去。下面,我就下半年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求真务实,千方百计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降下来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要真抓实干,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继续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于至今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下定决心取消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资格。目前在建筑市场从业的企业数量很多,停止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不会影响建设任务的需要,反而会净化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司要加快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办法,完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司要加紧研究制定资质动态管理规定,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重新复核其资质条件,坚决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除出建筑市场。各地在今年下半年对无证企业的处理一定要有个了结。下步应考虑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制度,对于类似广东一建等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向社会通报,提醒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慎重选择。另外,还应考虑建立建筑市场禁入制度。
二是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华建敏国务委员在讲话中专门强调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质量安全司最近对各地专项整治的情况做了汇总,下一步还要对重点地区进行调研督查。要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务求实效,确保今年高空坠落事故实现大幅下降。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上半年高空坠落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已经呈下降趋势,但要注意在控制高空坠落事故的同时,还要控制施工坍塌等事故,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决不能顾此失彼,此消彼长,高坠事故下去了,其他类型事故又上去了。
三是要突出抓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要更加注重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我们最近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举行了送书进工地活动,效果很好。各地要积极行动并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四是强化各项经济投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要抓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明确各类别企业的费用提取标准,制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的办法,并加强监管。这是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治本之策,也是当前我最关心的一项工作。这个办法力争今年出台,并在办法出台之后,加强宣传的力度,相应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在“十一五”期间,要通过用足经济投入政策和加强监管,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个大的台阶。
五是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要尽快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监理企业安全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从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培训教育制度等方面确保监理企业履行和落实法定安全监理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认真学习贯彻华建敏同志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期要着重抓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二要督促各地抓紧明确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条件,尽快建立和完善各地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三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建设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建立起全国建设系统风险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四是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依托有关单位开展各项预案和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有关应急管理的演练工作。五是在完善建设部“十一五”建设系统综合防灾专题规划的基础上,补充应急管理内容。六是监督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执行情况,强化各地事故报告责任意识。部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的管理,完善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快报工作。
    要抓紧研究建立建设系统综合防灾预警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地震、台风、地质等灾害对城市公共安全影响的研究,做好建设系统的综合防灾工作。特别是当前正值汛期,要对已做出的工作部署加强监督落实,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做出新的部署。
三、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国务委员华建敏同志在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刑法修正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瞒报谎报事故等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都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并增加了处罚刑期年限。这是国家运用法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尤其是研究、界定上述各种典型违法行为在建筑安全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强化现有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严厉查处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和警戒作用。请质量安全司和法规司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四、近期几项具体工作安排
    一是针对最近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请城建司认真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意见。二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请标准定额司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修订和完善有关建筑安全消防标准,提高建筑消防能力;规划司等有关司局也要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三是规划司要积极配合发改委、安监总局等部门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四是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请建设部、民政部牵头研究防范煤气中毒事故的有关工作,请铁宏同志牵头,组织有关司局,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当前的安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我想就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再强调几点:
第一,要继续紧紧咬住目标,抓重点地区、重点环节,抓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明确,就是遏制事故发生,少死人、不死人。要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哪个地方、哪个环节事故多、死亡人数多,就去重点抓哪个地方、哪个环节。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不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安全生产也要实行绩效管理、目标管理,以结果为导向。如: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定期在建设部网站、建设报上公布。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有关地区从比较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本地区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
第三,抓机制建设,抓源头治理。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机构设置、经费预算、人手配备等方面要向安全工作倾斜,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同时要善于从体制机制上、从源头治理上想办法,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加强安全工作。提取安全费用就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要合理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
第四,激发从事安全工作的干部的责任感,倡导奉献精神。国务院领导同志讲,现在一些同志不愿意分管安全生产的工作,认为工作复杂,难度大,担心出事故、担责任,这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领导干部就是要善于处理难题、应对复杂局面,工作难度越大、责任越大的岗位,越能锻炼干部、增长才干,对于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敢于到困难最突出和矛盾最尖锐地方担当重任的干部,要表扬、要重用,老百姓也是会记在心里的。所以我们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为控制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贡献,其实就是真正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也会获得组织和社会的认同。
第五,既要学会在宏观上思考问题,又要善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设部作为中央政府管理部门,既要学会站在宏观管理的层面上思考问题,提出方针政策,又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提出具体的措施。如我们制定规范标准,要求进工地一定要戴安全帽,脚手架一定要用钢管脚手架,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这些一旦形成制度,就会在关键时候发挥巨大的作用,就会为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做出很大的贡献。
第六,鼓励先进,发挥榜样的力量。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造福人民的事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辛苦一点,工作多付出一点,一年少死好几百人,就会给几百个家庭带来幸福。在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汪部长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大家一定要落实好。到年底的时候,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事故控制较好的地区,我们要以建设部的名义或以部安委会的名义予以表扬,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要研究给予记功。
    同志们,下半年的各项安全工作十分繁重。我希望,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对照汪部长在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从管理理念、机制体制、工作布局等方面重新审视自身的安全工作部署,特别要反思本地区是否按照安全发展的理念,将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是否切实转变了职能,更加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否建立起了健全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照新的形势调整了安全工作布局,建立了新的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的问题解决了,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也就顺利了。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徐波同志在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
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质防函[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2006年6月29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座谈会。现将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同志在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徐波同志在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6月29日)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召开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第一次会议,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对参加会议的联络员同志表示欢迎。下面我先谈几点意见。
一、召开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座谈会的目的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也较易发生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001年重庆市发生武隆高切坡垮塌事故,致使一栋9层楼房被摧毁掩埋,导致7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国务院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提出,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有关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并加强监管。五年来,重庆市、贵州省等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建设部也组织制定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 2002),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2005]02号)和《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建质[2005]228号)等文件。今天召开联络员会议就是要回顾各地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地方人工切坡的建筑边坡工程越来越多,工程的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加,做好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已建和在建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防止在施工过程中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事故的工作更加重要。为此,我部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和部安委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建筑边坡安全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建筑边坡安全联络员制度是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的主要任务是起到联系我部和建设厅(建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客观及时地汇报反映各地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同时把建设部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其他地方的好经验带回去,向领导汇报,由负责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以贯彻落实。
    汛期也是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的关键时期,在汛期来临之际召开此次联络员座谈会,就是要使各地提高警觉性,更加重视建筑边坡安全监管和防止工程建设活动诱发滑坡等地质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二、理清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责任
    第一项工作:加强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边坡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有明确的定义,即: 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同时,《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也说明了边坡支护方式包括锚杆(索)挡墙、岩石锚喷支护和重力式、扶壁式挡墙等。
    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安全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对未按规范要求对建筑边坡进行勘察、稳定性评价和支护设计等防护处理的,要严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禁止建设;二是对新建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对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又因历史原因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场地上的已有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维护进行指导,避免因为不恰当的人为活动,引起建筑边坡的破坏。
    当然,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与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区别,联系表现在,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常常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别表现在,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整个或局部山体、斜坡的滑移、崩塌,而建筑边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建筑边坡工程自身的垮塌。
    第二项工作:要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诱发滑坡等灾害事故。强调前面提到的区别,并不代表我们与地质灾害事故防范没有任何关系。《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将滑坡划分为由暴雨、洪水、地震等诱发的自然滑坡和因开挖坡脚、坡顶加载、施工用水等因素诱发的工程滑坡两种类型。贵州的同志总结常见的不恰当的工程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1、人工挖方切断坡脚或人工边坡造成过陡的临空面——引起牵引式滑坡。2、在斜坡上部加载过重——引起推动式滑坡。3、破坏自然斜坡排水系统或植被,造成地表水集中下渗,软化或泥化了岩土。如果说防范自然滑坡更多的是其他部门的工作的话,对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诱发滑坡等事故的防范,主要应是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也明确提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建设系统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时,避免诱发工程滑坡等地质灾害。
    第三项工作:在防治因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事故方面,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条款,建设主管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任务,特别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选址严格把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建设,严禁发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然也包括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工作。
    此外,在防范事故方面,建设主管部门还要关注另外几项工作,一是对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条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在施边坡坍塌或施工过程中诱发滑坡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二是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避开地质危险地段;三是督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单位对危及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其中,前两项属于施工安全监管的范畴,第三项主要是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的。
三、注重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做好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注重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把本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作为重点地区,在重点地区又应把位于城镇建筑周边的高边坡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二是特别要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和学校等公共场所附近的建筑高边坡的监管,强化对经济、人口发展较快的小城镇等地带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和监管;三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重庆、贵州等地的经验,及时制定有关规定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检查规程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四是要抓好每年汛期到来之前的关键时段,部署检查工作并开展重点复查和巡查,切实保障建筑边坡工程的汛期安全。
    同时,加强建筑边坡安全监管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筑边坡安全监管与地质灾害关系密切,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存在工作衔接的问题,要与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工作范畴上明确各自的职责。第二,建筑边坡安全监管涉及到规划、工程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安全维护等各个环节,要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机构,从关键环节入手,做好监管工作。第三,建筑边坡安全监管不仅包括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管,而且要特别加强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醒和督促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和市政工程的管理单位,做好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附属建筑边坡的监测、维护和日常监管工作。总之,建筑边坡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要仔细了解分析本地区边坡工程的安全状况和特点,认真研究工作规律,善于抓好关键点,从而增加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同志们,建立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制度是我部加强建筑边坡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一度的联络员座谈会既是我们部署工作的一种方式,也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各位联络员回去以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部里的要求,希望各地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加强本地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不断创造出好的工作经验,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谢谢大家!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
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档函[2OO6]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规委):
    最近,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O1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 6〕4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建综〔200 6〕53号),分别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创建和评审中国人居环境奖、及评审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条件。为贯彻好上述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


(城建)档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列入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关于创建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定性指标规定:“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关于创建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有关条件规定:“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各城镇(包括县、区,下同)负责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室),要切实履行管理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当地政府管好城建档案工作,每年要定期积极主动向城镇人民政府报告建设(城建)档案工作情况。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 挥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在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同时要在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工作中,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如何加强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如何更好发挥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和作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二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都应当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城镇负责建设(城建)档案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馆(室),要对有关施工、设计、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等企业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在预审、专家评估、公示及年检等环节对档案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督促和帮助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企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平时对档案的收集和积累,科学整理和安全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同时,对其定期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业务管理档案或配合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档案的情况进行指导。要加强对企业有关人员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强化其档案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并将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当地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要加强对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重大工程档案、房地产档案、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为日常维修、抗灾防灾、事故抢险、防恐反恐做好准备,为改善人居环境、保持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正常秩序做出贡献。
    上述有关要求,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并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下半年工作,促进今年本地区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据初步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80起、死亡456人,分别比去年降低14.4%和下降8.4%。
    其中,全国有17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江西(-66.7%)、西藏(-66.7%)、四川(-62.5%)、湖北(-59.1%)、甘肃(-53.3%)、海南(-50%)、黑龙江(-46.7%)、广东(-30.2%)、重庆(-25%)、河南(-23.1%)、上海(-21.1%)、河北(-18.8%)、青海(-16.7%)、云南(-15.4%)、广西(-12.5%)、安徽(-10.5%)、福建(-5.9%)。
    全国有10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吉林(366.7%)、山西(166.7%)、湖南(80%)、山东 (54.6%)、北京(53.6%)、江苏(40%)、陕西(25%)、浙江(12.5%)、贵州(10%)、辽宁(4.4%)。
    全国有5个地区死亡人数持平,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区、宁夏区、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
    2006年上半年各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所占总数比例分别是:高处坠落占39.5%,施工坍塌占22.6%,物体打击占14.3%,起重伤害占8.1%,触电事故占5.9%,机具伤害占5 %,其余类型占4.6%。
    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三级重大事故19起、死亡73人,分别比去年上升72.7%和58.7%。全国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全国共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江苏省(3起、12人)、北京市(3起、9人)、云南省(2起、9人)、山西省(1起、6人)、辽宁省(1起、6人)、山东省(1起、5人)、湖北省(1起、4人)、重庆市(1起、4人)、黑龙江省(1起、3人)、四川省(1起、3人)、浙江省(1起、3人)、河南省(1起、3人)、河北省(1起、3人)、陕西省(1起、3人)。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附后。
二、2006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
一是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下发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和《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并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4月26日组织召开了建设部2006年第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于2月中、下旬召开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第四次联络员会议,对去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5月24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汪光焘同志和黄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安全重点工作。6月8日,召开了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黄卫同志在讲话中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加强了形势分析和事故预警工作。发布了《200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并针对各地发生事故情况,发出了《关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连续发生四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对北京市吉广饭店装修人员“1.2”中毒事故的通报》、《关于对近期四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通报》等事故通报,并针对北京“2.21”重大事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另向北京市、江苏省和云南省发出了《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函》,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三是推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台了《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 22号),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和5月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二十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分别于2月21日和4 月14日在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上公示了各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并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大事故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将取证企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方案,就明确房屋与市政工程范围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了请示意见并得到国务院安委办的批复,还向全国转发了上海、北京、湖南、南京等地区和城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经验。
五是部署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部第87次部常务会议部署,确定今年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开展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严格坚持边查边改,及时加强工作指导。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六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国发〔2006〕5号文精神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积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组织编写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知识读本》,开展了向农民工送书活动。还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举办了四期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咬住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并在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上半年事故较多、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重点环节(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和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单位)的督促检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
    各地要贯彻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四个阶段”完成各项环节,加强领导,务求实效,确保今年整治目标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大幅下降。为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对重点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在今年8月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五次会议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在今年10月份的层级督查中,将各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作为督查重点之一。
(三)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无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坚决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市场。二是要研究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强化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依法暂扣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认真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有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业主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规范重大事故处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化、规范化,杜绝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二是各地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梳理,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结案。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我部将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各项经济投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强化对此项费用的监管。尚未出台本地区配套政策的,要加紧完成。二是强化企业提取专项费用的调研、测算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六)突出抓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我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七)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是要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二是要细化监理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
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三是要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
    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工艺,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我部将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各地要加大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步伐,同时要及时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修订不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反映在强制性标准中。施工企业要及时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

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
(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一、总体情况
    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80起、死亡456人,分别比去年降低14.41%和下降8.43%。
    全国有17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江西(-66.67%)、西藏(-66.67%)、四川(-62.50%)、湖北(-59.09%)、甘肃(-53.33%)、海南(-50%)、黑龙江(-46.67%)、广东(-30.23%)、重庆(-25%)、河南(-23.08%)、上海(-21.05%)、河北(-18.75%)、青海(-16.67%)、云南(-15.38%)、广西(-12.50%)、安徽(-10.53%)、福建(-5.88%)。
    全国有10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吉林(366.67%)、山西(166.67%)、湖南(80%)、山东(54.55%)、北京(53.57%)、江苏(40%)、陕西(25%)、浙江(12.50%)、贵州(10%)、辽宁(4.35%)。
    全国有5个地区死亡人数持平,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宁夏区、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
二、专项分析
(一)事故类型。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80人,占总数39.47%;施工坍塌事故死亡103人,占总数22.59%;物体打击事故死亡65人,占总数14.25%;起重伤害事故死亡37人,占总数8.11%;触电事故死亡27人,占总数5.92%;机具伤害事故死亡23人,占5.04%;其余类型事故死亡21人,占总数4.61%。
图一:2006年上半年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二)事故部位。洞口临边事故死亡72人,占总数15.79%;塔吊事故死亡人数57人,占总数12.5%;脚手架事故死亡55人,占总数12.06%;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死亡36人,占总数7.89%;基坑事故死亡人数31人,占总数6.8%;施工机具事故死亡29人,占总数6.36%;模板事故死亡29人,占总数6.36%,土石方事故死亡22人,占总数4.82%;其余部位事故死亡人数125人,占总数27.42%。
图二:2006年上半年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事故发生地域。在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事故死亡203人,占总数44.52%;在地级城市发生事故死亡人数118人,占总数25.88%;在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死亡人数105人,占总数23.03%;在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死亡人数30人,占总数6.58%。
图三:2006年上半年各类型事故发生地域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三级事故分析
    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19起、死亡73人,分别比去年上升72.73%和58.70%。
    全国共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江苏省(3起、12人)、北京市(3起、9人)、云南省(2起、9人)、山西省(1起、6人)、辽宁省(1起、6人)、山东省(1起、5人)、湖北省(1起、4人)、重庆市(1起、4人)、黑龙江省(1起、3人)、四川省(1起、3人)、浙江省(1起、3人)、河南省(1起、3人)、河北省(1起、3人)、陕西省(1起、3人)。
(一)事故类型。施工坍塌事故11起、死亡44人,分别占总数的57.90%和60.27%;高处坠落事故3起、死亡9人,分别占总数的15.79%和12.33%;触电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总数的10.53%和8.22%;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6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8.22%;中毒和窒息事故1起、死亡5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6.85%;物体打击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4.11%。
图四:2006年上半年各类型三级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二)事故部位。安拆塔吊事故3起、死亡12人,分别占总数的15.79%和16.44%;土石方工程2起、死亡7人,分别占总数的10.53%和9.59%;施工机具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总数的10.53%和8.22%;模板事故1起,死亡6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8.22%;基坑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5.48%;临时设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4.11%;外电线路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4.11%;脚手架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26%和4.11%;其他部位事故7起,死亡29人,分别占总数的36.84%和39.73%。
图五:2006年上半年三级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事故发生地域。在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发生4起、死亡15人,分别占总数的21.05%和20.55%;在地级城市发生10起、死亡40人,分别占总数的52.63%和54.79%;在县级城市发生3起、死亡9人,分别占总数的15.79%和12.33%;在村镇发生2起、死亡9人,分别占总数的10.53%和12.33%。
图六:2006年上半年三级事故发生地域死亡人数比例图
附表1: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建筑施工事故表
附表2: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建筑施工三级事故表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法[2006]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部组织起草了住宅与房地产、工程建设、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等四个《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电子版请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示范文本》是推荐性、指导性的。各地应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充实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实际,对《示范文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
    各地在使用《示范文本》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政策法规司,以便适时组织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
·(工程建设)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
·(城乡规划)(略)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6]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加快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以企业为主体的新的创新体系逐步形成,许多建筑业企业正通过努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来增强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市场竞争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激励机制;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机制尚不完善;企业技术研发资金和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普遍缺少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的技术创新活动相互分离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提高建筑科技含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建筑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机制;通过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大幅度提升建筑品质,有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推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应当根据建筑业生产特性,坚持以构建合理机制为目标,以制定技术经济政策为手段,全面推进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以市场需求为主要动力,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竞争促发展,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坚持规范市场,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政策激励环境。到“十一五”期末,建筑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基本形成工程技术咨询体系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技术市场体系;在主要工程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专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建筑业科技贡献率提高6-7%,劳动生产率提高10%。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单位的工艺研发优势,高等院校的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勘察设计企业的工程化能力优势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深化设计优势,建立和完善以高校和科研单位为主体的基础研究开发系统,以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为主体的建筑技术推广应用系统,以相关教育、培训、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中介服务系统,以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支持协调系统,形成以市场为纽带,以法律规范、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为主要调控手段,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咨询、中介服务紧密结合的建筑技术创新体系。
四、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建筑技术转移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以专利、专有技术权属保护和有偿转让为动力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促进建筑技术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采取切实措施,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工法。要依法保护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勘察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推进建筑技术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工程项目为平台,培育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市场,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切实发挥工程设计咨询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工程设计咨询是建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发挥工程设计咨询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工业设计企业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在工业项目设计中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贯穿工程设计全过程,提升工业装备水平和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建筑设计企业要不断开发新型建筑体系,设计工作中既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建筑外观、使用功能,又要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因素。
六、改革现行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管理方式
    逐步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状况,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效益和技术水平。大型工程设计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初设计能力,大型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深化设计能力,发展各类专业施工详图的集成设计能力。大力发展兼具设计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在积极推行工程优化设计的同时,稳步推行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模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并全面承担质量、工期、造价控制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应当率先试行含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总承包方式,率先推行优化设计和设计咨询,提高投资效益。
七、引导和推动建筑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大力发展整体装配式结构技术,提高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定型化程度,加大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化生产比重。提高建筑施工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装配和机械化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有效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推进“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创建节约型工地,在施工过程中节约使用煤电油气等资源,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项目管理能力;专业承包企业要大力开发专有技术和产品,形成设计、施工安装一体化服务优势;劳务分包企业应重点改进施工工艺,推广应用各类专用小型施工机具,减少手工作业,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
八、加强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资金扶持等,支持企业开展面向工程实际,面向市场需求的建筑业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综合课题的研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配置专业研发人员,设立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技术研究,作好技术储备。企业要加强知识管理,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信息平台。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能够促进我国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配套技术,加强系统集成研究。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全面推广、普及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建立并完善协同工作模式、流程和技术标准,尽快实现企业商务电子化、经营网络化、管理信息化的高效反应、决策、运转机制。重视既有建筑改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尽快形成成套技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成为建筑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平台。
九、发挥技术标准在技术创新中的促进作用
    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管理体制,加快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的转化进程。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标准编制前期研究,广泛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缩短编制周期,以先进的技术标准推动创新成果的应用。对工程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或工程试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和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鼓励骨干企业加强技术积累与总结,积极制定企业标准。
十、加速建筑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制度,建立起建筑科技人力资源交流、培训、考核鉴定的社会化平台,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建筑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调整建筑业科技人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建筑工人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将技术工人的培养纳入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人才战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要通过工作实践和有针对性的培养,形成由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般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人才梯队。加速培养开拓国际市场需要的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积极探索企业核心骨干持股的股权激励机制,以及符合企业实际、行之有效的各种激励方式,吸引并留住人才。
十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建筑业技术创新的配套政策措施
    坚持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加快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提高企业以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核心竞争力。要逐步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中,应进一步体现企业管理技术、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企业效益等内容,引导企业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工程项目招标和设计方案评选中,要将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国内企业具有工程需要的主要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应优先选用国内企业。在建设系统组织的各类优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的评奖标准中,要将技术创新水平作为主要指标,确保各类奖项的科技含量。要建立以专利、专有技术和工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技术进步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开展企业技术进步水平评价活动。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证。
    各地、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落实,促进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的通知
建法[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大局,适应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增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为建设系统的中心工作服务。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建设系统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于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坚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从建设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保障群众的要求、愿望得到及时反映,在服务群众中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普法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在规律,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工作形式。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审视、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否忠实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格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建筑节能、城市节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的观念,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出租汽车管理、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服务。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建立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围绕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调控、出租汽车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建设系统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将“法律进工地”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在公务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同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务员参加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执法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
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各专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时,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内容,法律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不少于考题的四分之一。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继续探索开办民工学校,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并报建设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五五”普法的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建设部将对“四五”普法所用教材进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也应结合本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写适合本地区使用的补充教材,并报建设部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各地交流经验。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安排“五五”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吸纳
社会法律人才,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作用。
(三)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援助、图片展览等活动,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铁及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利用“12319”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关于印发《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防函[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建设部于2006年7月11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2006年7月11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北京召开。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向全体委员颁发了聘书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对新一届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副司长曾少华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袁振隆等同志出席了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培福研究员代表全体委员做了发言,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亚勇研究员汇报了第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会议讨论了超限高层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以及《超限大跨空间结构抗震专项审查要点》。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自第一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各位委员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做了大量工作,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列入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建设部先后发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出台了相关的委员会章程、审查细则、审查办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等文件,明确了两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审查程序等,超限审查的法规和技术体系逐步完善,对规范各地的超限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和省级专家委员会已审查了近千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通过审查工作,提高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了抗震设计水平的提高。但也应看到,目前的审查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超限高层建筑审查工作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但有些建筑中标方案由于过分追求艺术表现力而忽视结构的抗震安全,从而导致结构体系不经济合理,造成很大浪费;各地的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导致有些超限高层项目未经审查或在施工图审查时才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会议强调,随着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建筑体形、平立面布置日趋复杂,特别是来自非地震区、缺乏抗震设计经验的境外设计师所作的体型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对结构抗震不利,这些因素使我们的超限审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更加突显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专家委员会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到未雨绸缪,警钟长鸣;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抓好超限审查工作;要把握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加强科学研究,在实战中归纳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最新成果纳入标准规范;各位委员要及时把地方的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反映上来,把全国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带回到地方,加强交流、沟通信息,带动地方审查工作。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黄卫副部长的讲话指出了本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向,要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经过讨论,与会委员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家委员会和省市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和技术交流,提高抗震专项审查的技术水平。办公室要定期印发工作简报,每年组织一次全国专家委员会的技术研讨会,专家要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汇报。注重选择典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资料汇总,指导全国的超限抗震审查工作。
2、要认真贯彻落实第111号部长令和相关技术法规,加强宣传,使设计单位都了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界限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的要求,提高抗震设计水平。
3、认真总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经验,加大相关技术储备。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点、重点,如侧向刚度比的计算、扭转不规则、性能化设计的相关指标、结构消能减振技术等,
要立项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标准规范的修订中体现出来。
4、加强超限高层大跨度空间结构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和技术要点中。
5、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议在工程方案招投标中包含超限抗震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内容。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2006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是否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
(二)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绿线管治制度。
(三)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是检查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划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性成果:一是现有绿地的划定情况;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海、山坡、湿地等生态与景观敏感区的划定;三是规划绿地的划定情况)。
(四)绿线的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绿线审批、调整以及社会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2、是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了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是否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了绿地界线。
4、是否有违反绿线管治制度,发生侵占绿地、随意改变绿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组织自查,建设部组织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进行自查,8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书面报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阶段(2006年7-9月)。建设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11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违反城市绿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部城建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1-12月)。建设部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曹南燕  王脩珺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办城[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十一五”绿色照明工程实施纲要,指导“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全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本纲要主要阐明城市照明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提出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落实的措施。是各地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依据,是推动我国城市照明行业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一、持续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针对城市照明发展中的能源需求和消耗不断加大,以及光污染等问题。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在总结“绿色照明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城市照明行业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在“十五”期间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明确了城市绿色照明的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市照明节电管理体制;城市照明法规、绿色照明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城市照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得到新的加强。“十五”期间,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完善法规、规范市场、典型示范、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从总体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还刚起步,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城市照明的宏观指导还不够有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强调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把“绿色照明——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以及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等”列为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之一。发展城市绿色照明事业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极好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能优先,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以健全法规标准、强化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重点,以依法管理为保障,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强宣传,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二)遵循原则
1、立足科学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市场竞争,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养护、监控、器材、销售”等管理环节。
2、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立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3、优化照明产业结构,强化政策导向,优化市场秩序,鼓励使用高效照明器材,实现结构节能。
4、着眼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探索推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规模化应用,在生产和使用中,做到节能、节电、节材、环保。
5、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
(三)主要目标
1、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2、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3、2008年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
4、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5、严格执行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
6、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
7、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8、使用的高压钠灯能效指标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标准,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3-2004标准。
9、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或超过GB19574-2004标准,倡议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标准。400w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不低于0.235。
10、通过气体放电灯电容补偿,功率因素不小于0.85。
11、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
    修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完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验收、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内容,配套完善实施细则。结合城市照明社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切实加强专业管理。积极推进改革,逐步放开作业市场,严格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作业资格管理,修改出台设计施工养护资质,规范市场竞争。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色照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活动
    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广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通过评价指标、活动原则、具体形式的不断优化,提高示范工程质量,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展现有路灯、景观照明的节能改造,针对城市照明中存在的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能耗密度超标、道路照明过多装饰、光污染严重、采用低效能照明器材等问题,积极实施节电改造示范工程,对光源灯具、整个照明供配电系统在内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进行全面改造。
(三)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
    定期或不定期制定高效照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推荐目录,适时公布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的淘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意识和行为。努力规范市场行为,帮助扶持城市照明优质、高效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科技水平,鼓励引导他们自主创新,注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认真总结实施“中国绿色照明促进项目”经验,建立健全制订能效标准、节能认证、能效标识的工作协调机制。跟踪照明行业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情况,加快研究、起草、制订、完善各类新光源、新灯具等照明产品的能效标准。开展照明产品关于能效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的专题研究。切实推进城市照明电器领域能效标识、节能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建立能效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用户使用优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为城市绿色照明提供物资器材保障。
(五)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08年全面完成。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明确节电的指标和措施。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全面推行规划评审和规划管理,突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从严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实行长效管理。
(六)提高信息网络化水平,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建设和不断完善绿色照明信息网络平台、绿色照明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绿色照明新型节能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战略与理论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应用,加快相关制造业的产业升级。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国家重点城市照明专项实验室及检测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为绿色照明建设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绿色照明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绿色照明宣传,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照明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宣传阵地,积极开展绿色照明宣传,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大力宣传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成效和经验。要通过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举办宣传周、现场参观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绿色照明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建立绿色照明宣传专项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导向。健全和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作业市场管理,结合照明行业实际,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资源,节约资源。发挥政府资金的功效,建立统一管理体制,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产品器材选用更合理。坚持依法管理。充分运用国家现有的质检网络和机制,加强器材市场管理。使各环节科学运作,各参与主体协调配合,整个照明相关产业积极联动。
(二)建立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加强节能目标考核
    各城市应根据实际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实际的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标准和单位能耗限额指标,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建立城市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把绿色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装灯普及率目标、专项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生态园林城市等考核内容。通过普查、自查、专项查等不同形式,查找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各地开展绿色照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推进城市绿色照明节能产业化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规范选择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合力
    积极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城市绿色照明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探索建立节能奖励政策,加强政府节能采购管理,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动节能市场化运作,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保证绿色照明工程的持续推进。
(五)增加投入,保障城市绿色照明工程顺利推进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全专项照明节能资金,在节能资金中发挥节能效应,在节能效益中扩大资金基数,形成节能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新局面
    抓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是市政公用事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工作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能部门,落实有效措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顺利推进。



关于举办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培训班的通知
建人教[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 [2005] 12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和《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建精[2004]138号),提高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质量,经研究,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意义、原则和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事项及主动公开的程序和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招投标、市政公用事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事项中实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具体问题;实行社会公示、听证、电子政务以及建立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公开形式的具体问题;政务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保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部分地方经验交流和现场考察。
二、授课人员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部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三、培训对象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有关人员,建设系统有关企事业单位中承担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8月至9月,共举办3期,每期3天。
第1期
培训时间:2006年8月2~4日(8月1日报到)
培训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第2期
培训时间:2006年8月23~25日(8月22日报到)
培训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第3期
培训时间:2006年9月6~8日(9月5日报到)
培训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具体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培训费每人360元,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每位学员自带一寸照片两张。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的相关人员参加,于7月18日前将报名表报至建设部干部学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部干部学院 张燕 陈芸华
电 话:010-64926989
传 真:010-64914592
手 机:13810650623
附 件: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培训班报名表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召开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的预通知
建办城函[2006]4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交流和探讨可持续水管理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技术与管理经验,扩大中国同世界各国在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与国际水协会(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将于2006年9月10日至14日在北京联合举办“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组织方案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
    大会将围绕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应对全球水管理面临的挑战,实现人类与水环境和谐共存等主题,在城市水管理策略、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与非传统处理系统,水资源和流域综合管理,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健康与环境等方面展开学术研讨与广泛交流。
    大会将邀请国家领导人、有关部门领导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来自国内外水业的行政管理者、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做主题发言和专题研讨;会议同期举办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展示和推广世界先进水平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的技术、设备、典型工艺和工程实例。
二、参会人员
    大会代表主要来自于世界各国从事水科学研究、水业管理、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运行管理、咨询服务及设备制造企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
    大会将邀请国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政府代表,供水和排水管理部门代表,水处理项目筹建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表,供水和排水企业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大专院校、市政设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单位、环保与水务公司、金融及投资机构的代表参加。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9月10至14日,会期5天。
展览会时间:2006年9月11至14日,展期4天。
会议及展览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电话:010-84972327)
四、大会注册事宜
大会提前注册截止日期:2006年8月31日,提前注册截止后,代表一律现场注册。
现场注册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时间:2006年9月9日至14日8∶30-18∶00
国内代表注册费按照国际惯例执行低收入国家标准(注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代表可通过网上信用卡支付、银行汇款或现金支付。
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会。出席会议的代表可通过大会网站(网址:www.iwa-beijing2006.org)在线注册或将会议回执(见附件三)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大会注册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组委会秘书组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大楼227房间
邮  编:100835
联 系 人:鞠宇平  田海鸥
电  话:010-58934693
传  真:010-58934694
电子邮件:congress@mail.cin.gov.cn
大会注册及住宿联系人:蒋 磊  裴大香
电  话:010-58934783
传  真:010-58933584
电子邮件:info2006@mail.cin.gov.cn
附件:一、第五届世界水大会会议组织方案
   二、国内代表注册收费标准
   三、会议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五届世界水大会会议组织方案


一、大会组织委员会(略)
二、会议主要内容
    大会通过主题发言、技术交流和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交流与推广世界各国和地区应对水问题、实施可持续水管理的先进理念、最新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
(一)主题发言
    国际组织和政府官员以及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将就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行动计划、水和卫生设施的发展趋势和科技发展前沿发表演讲。
(二)技术交流会议
    大会围绕城市水管理策略、水资源和流域综合管理、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与非传统处理系统、给排水系统运营与管理、健康与环境等7大议题,组织了20余场分论坛、650多个技术演讲及140多篇张贴论文,就以下方面内容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
1.城市水管理策略
 ●水系统的可持续管理
 ●长期规划
 ●需求管理、水的社会管理和用户管理
 ●绩效管理和政府监管
 ●定价、融资与资产管理
 ●雨水管理、再生水和非传统水源
2.水资源和流域综合管理
 ●水资源综合管理
●地下水管理策略
●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管理的影响
 ●点源、面源污染及水环境中的污染物控制
 ●基于环境考虑的流量分配
 ●饮用水水源及取水口保护
3.饮用水处理
 ●饮用水的感官指标
 ●深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工艺、反渗透和纳滤、吸附与离子交换、氧化技术)
 ●管网漏失控制
 ●消毒及消毒副产物
 ●配水系统的延伸作用
 ●水厂污泥管理
4.污水处理
 ●除磷脱氮技术、生物膜工艺、污水膜处理系统
 ●物化、生物处理工艺进展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成本及规划
 ●工业废水处理
 ●污泥管理、厌氧消化
 ●污水中的有害物质、臭味及挥发性气体控制
 ●废水处理工艺模型
5.污水再生利用与非传统处理系统
 ●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农用
 ●替代卫生设施
 ●小型污水系统
 ●人工湿地
6.给排水系统运营与管理
 ●配水系统中水的水质
 ●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营与管理
 ●水厂运行与系统管理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信息技术和设施管理
7.健康与环境
 ●水安全计划与导则
 ●农村供水
●有害物质的检测、毒性评估及环境影响、生物降解
●有毒物质及新问题
 ●偏远社区及应急供水
 ●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生物体
(三)专题研讨会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美国水环境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学术团体及有关科研机构将组织30余场专题研讨会,主要议题有:
 ●水安全计划
 ●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水规划
 ●城市水安全与可持续城市
 ●大型流域水管理:欧洲、美洲、亚洲和澳洲的案例分析
 ●管理、法规和地方融资策略
 ●水问题的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平衡
 ●水价和水价结构:融资与定价、趋势与案例研究、可持续的成本回收
 ●水系统资产管理策略,基准与绩效评估指标
 ●非传统水源开发:节水、污水再生、海水淡化与雨水利用
 ●水及卫生设施的发展趋势、创新性卫生系统
 ●科技前沿:新兴生物与纳米技术及其应用
 ●水厂更新改造的创新技术、管网检测前沿技术、漏渗评估及管理
(四)中国水日及市长论坛、农村污水处理国际研讨会
    大会期间将举办中国水日及市长论坛,宣传我国在水领域的发展成就,交流地方政府在加强水务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技术创新等方面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外水业决策层、学术界和企业界提供信息交流与对话的平台。将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介绍中国城镇水务改革与发展的战略与措施,水务管理的政策、实用新颖技术和发展规划;邀请有关城市政府代表交流实施可持续水管理的实践经验,探讨市场机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角色和定位。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污水处理(粪尿处理)是关键点和难点。大会期间特举办农村污水处理国际研讨会,邀请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专家,结合中国实际,介绍农村污水处理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经验;邀请国外企业介绍农村污水处理的适用技术和应用实例,研讨我国村镇污水处理适宜的技术与管理模式。
(五)水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博览会将汇集全球著名水务公司、设备制造商、咨询和研究单位、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及各国家展团,主要展示世界各国水处理的先进技术、设备、适用方案和工程应用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