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单位:
现将徐波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工作表彰大会暨新时期设计指导思想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波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工作表彰大会
暨新时期设计指导思想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经过长时间精心筹备的全国勘察设计工作表彰会暨新时期设计指导思想研讨会,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即将完成所有的议程,圆满结束了。在此,我对这次会议的情况做一个小结。
一、关于这次会议的收获
会议期间,黄卫副部长就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表了重要讲话。第四批勘察设计大师江欢成院士、李志强大师、第三届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程泰宁建筑师等六位同志在会议论坛上做了学术报告,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获奖单位代表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做了经验交流。代表们就当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新时期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特别是大师们的主题发言和提交的论文,对指导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广大勘察设计工作者在新时期形成正确的指导思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次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一是表扬了先进,树立了榜样,鼓舞了勘察设计工作者的士气。会议表彰了第四批60名勘察设计大师、第三届3名梁思成建筑奖和梁思成建筑奖提名奖获奖者,以及2004年度国家级优秀设计270项,其中金质奖55项。我们要在全行业深入开展向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和梁思成建筑奖获奖者学
习,向全国优秀勘察设计获奖单位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永不满足,勇攀科技高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胸怀大局,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修养,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绘制一流的建设蓝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做了思想动员,倡导树立新的设计指导思想。勘察设计行业要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汪部长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年会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做到用“四节”来重新审视建筑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生产,二是消费。从生产方面节约资源,主要是要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由于国际贸易的存在,对某些国内稀缺的生产要素,如石油、铁矿石等,可以通过贸易方式获得,但是有些生产要素不能通过贸易获得,例如土地和淡水资源,所以,不可贸易的资源才是经济发展中真正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节约土地是比节约其他可贸易资源更为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建筑节能的形势非常严峻,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许多建筑项目都没能严格地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为此,我部即将在全国36个省(区)、直辖市开展建筑节能查活动。希望各地主管部门和各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工作重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担负起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从管理和制度上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工程中的严格执行,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工作突出的重点。不但要从工程本身体现资源节约,而且更要降低包括工业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运行中的能耗。工艺设计不但要保证产品质量、保证降低成本、保证优化升级,而且在整个工艺流程设计中要体现循环经济。
三是指明了发展方向,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要立足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工程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平台,工程是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功能一般都要通过工程这一环节。全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约60%要通过建筑业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的转化、技术创新成果的体现,归根结底都需要在工程活动中“实现”并检验其有效性、可靠性。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和现实中可以看出,对于一个国家、地区、产业、企业而言,工程创新是创新活动的主战场。同时,还应看到,工程创新是集成性创新,既包括技术层面的集成,也包括管理层面的集成。所以,作为将各项研究成果、技术标准工程化的勘察设计行业,要着力培育发展集成创新能力。这不但关系到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问题
1、继续推进国有设计院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解决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培育自主创新能力,获得良好发展,都需要在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用机制体制作为保障。设计院要多元发展、多形式发展,既要有大院,也要有专业事务所,对接不同的市场,发挥各自的优势。设计单位并不是必须小型化,也并非一律要民营化。关键的是要有好的机制、好的品牌。对于一个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创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比一味追求参股持股更为重要。例如英国奥雅纳公司(ARUP)为什么能够承接国贸三期、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新机场扩建、新中央电视台等大型建设项目的结构设计,其中的一个原因是ARUP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机制,能够适应科技型企业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每个创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良好的服务也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勘察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和服务意 识。随着勘察设计企业逐步完成由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勘察设计企业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在这方面,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理解和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通过为客户创造效益赢得市场和自身效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则提出了建筑服务社会的企业核心理念,进一步促进设计人员的观念转变,以社会为总体客户探求设计服务的途径,从而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3、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计算机应用,经过20多年来的实践,在模拟化计算、CAD绘图、三维模型设计、办公自动化、工程项目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均取得很大成功,一个以网络化、多媒体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已成为勘察设计最活跃的生产力,是勘察设计单位能否在行业中占领制高点的关键;已成为自主创新技术的基础条件。在未来几年,勘察设计信息化建设要有新的突破、新的发展,要尽快从计算机辅助绘图真正提升到辅助勘察、辅助设计上来;要从二维勘察、二维设计提升到三维协同勘察、协同设计上来;要从信息管理提升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上来。
4、把握好技术发展方向。核心技术是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体现,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大新结构体系、新材料应用的研究力度。社会的进步和项目的复杂化,以及认识的深化都要求设计人员要不断扩展专业视野,更加宏观地综合各方面、各专业的信息,完成设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各专业的协作配合,互相渗透,从方案阶段就要综合考虑建筑与结构、工艺与工程,另一方面,各专业人员要补充完善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搞建筑设计的要擅长利用结构体现建筑的美,搞结构的要懂得如何与建筑融为一体,搞工艺的要懂工程等等。
5、创造良好的建筑文化氛围,繁荣建筑创作。要鼓励建筑批评和建筑评论,要通过活跃建筑文化评论、组织方案竞赛等多种形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与建筑方针相适应的良好和理性的建筑创作氛围,引导包括建设单位和广大设计师在内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树立正确的建筑思想和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创作建筑精品。
三、关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建筑创作空前繁荣,建筑形式日新月异,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一方面,忽视对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研究,千城一面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形式,标新立异、浮华造作,忽视建筑功能、技术风险以及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协调,造成能源和资源浪费、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生态和人文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过分追求建筑外观形象甚至攀比奇异,导致投资过大、使用费用过高。在设计方案评选过程中,往往突出或只看重建筑外观效果,忽视结构、设备、环保等要求;设计竞争不公正,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片面求洋,城市传统风貌受到冲击。这些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引起了工程界的广泛关注。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1、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包括设计规范、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则以及编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标准;尽快出台文艺、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并且积极跟踪、总结国内外相关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经验,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加强政
府投资工程造价的控制,规范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如:加强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初步研究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管理等。
2、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工作,明确评审专家责任,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业主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或争议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当向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等措施。
3、要更加注重在全行业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建设和设计指导思想,营造一个积极理性的建筑创作氛围,引导建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我再特别强调一下安全。建筑工程不仅要注重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同时还要注重今后的运营安全和使用安全。抓好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安全第一已成为一种文明发展的趋势。最近,欧盟在修改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时,就特别强调了设计人员的安全责任。希望我们的勘察设计大师、优秀设计获奖单位也能在这方面做出表率。
这次会议得到了各位勘察设计大师、各获奖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学会的大力支持,在这里再次对大家表示感谢,同时,也预祝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建办档〔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为推动全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特制定全国持续建设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在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
(一)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至200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行政区域)三级城建档案行政管理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和县(市、区)城建档案室(馆)两级城建档案实体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体系。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23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专门的城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建立专门机构的省、自治区也都确定了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已建立了近500个城建档案馆,占设市城市总数的76%;大、中城市100%建立了城建档案馆。绝大多数大中城市设置了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实行馆处合一体制,强化了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全国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也取得了较快发展,有1000多个区、县建立了城建档案室。
(二)法规、标准建设进一步加强
“十五”期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等等省(直辖市)和乌鲁木齐、石家庄、贵阳等城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或规定,西安、西宁、济南、长沙等城市还通过市人大立法,制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条例或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两个国家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档案管理规范》也即将出台。这些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为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以信息化建设为核心的城乡建设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在各城市全面展开。三分之一的大中城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馆内计算机局域网,30多个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城建档案网站,绝大多数城建档案馆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建立了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广州等馆的档案信息数字化工作已达到相当规模,并开始了数字化城建档案馆的建设。
(四)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十五”期间,有37个城建档案馆经考核被批准为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10个城建档案馆被批准为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92个城建档案馆被批准为国家级城建档案馆,其中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79个,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13个。目标管理考评使城建档案馆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业务工作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城建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8年至2003年底,全国各城建档案馆(室)共接待查阅利用120万人次,提供城建档案189万卷(件),产生可测算的经济效益约15亿元。
(五)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全面展开
2005年建设部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开展法规建设,制定规章制度,积极把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各城建档案馆积极宣传建设部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克服各种困难,广泛收集各种地下管线档案,积极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部令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只有少数城市开展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局面。厦门、济南、乌鲁木齐、广州、保定、莱芜、威海等一批开展地下管线工作较早的城市,已基本实现了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还不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档案事业还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和地方法规;地下管线档案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急需全面推进和深入展开;档案(尤其是地下管线档案)收集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还比较薄弱;信息化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仍缺乏活力,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及反恐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实现“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体现城乡建设档案的价值,提升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地位,激发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活力,努力为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于城乡建设事业为主要目标,坚持“以城市为主体,以区县为基础”的事业体系,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体制,大力开展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和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为重点,以法规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不断激活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活力,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做出更大贡献。
2.总体目标
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两种职能(即: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能,收集、保管与利用的事业职能)进一步强化;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全面推进,进一步深入;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等城市重要档案收集进馆率明显提高;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地下管线综合数据库、建筑信息数据库、市政设施数据库、声像资料数据库等各种档案基本数据库普遍建立,数字城乡建设档案馆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果;各级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机构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的地位有所提升,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乡建设信息资料中心、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和城乡建设重要数据备份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管理体制与职能建设
坚持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城建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规定”和各地的实际,城建档案工作归口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领导。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地建设(规划)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中,建立机构,制定计划,指导、监督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内,要全部建立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个别不能设立机构的,要设专职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设市城市在全部建立城建档案馆的基础上,90%以上实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县城要有90%以上建立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其中50%以上实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加强行政职能建设,行使“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能,开展对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不断适应新形势,思考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开创新局面。
(二)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档案法规体系。研究修订和完善城建档案法规体系,推动全国和各省、市对城建档案工作立法的进程,使城建档案工作体系和职能得到法律保障。建设部将积极配合并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城市地下管线条例》,争取制定并颁发《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省政府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出台率争取达到80%;市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率要争取达到60%。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管理机构应充分行使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认真履行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等职责。
(三)城建档案馆(室)建设
1.档案馆(室)功能建设
城建档案馆作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辅助决策单位,不仅具有收集、保管城乡建设档案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城市历史真实面貌、繁荣文化教育等社会功能。要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把城建档案馆建成永久保管重要城乡建设档案的基地、辅助政府决策的参谋与助手、提供城乡建设历史与现状的信息服务中心、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和城市重要数据的备份中心。
根据城建档案馆、室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各级城建档案馆人员数量应达到如下标准:直辖市50人以上;特大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40至50人;大城市25至40人;中等城市10至25人;小城市和县5至10人。城建档案馆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至少应占全馆总人数的80%以上。
2.馆(室)藏建设
优化馆藏结构,建立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馆藏体系。“十一五”期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收集工作,在保证地上工程档案收集齐全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增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收集力度,采取措施,严格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不断提高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率,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十五”、“十一五”时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国家及各地的重点工程档案,应全部接收进馆。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收集建设系统各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重视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结合村镇规划、建设的发展需要,加强基层城建档案机构建设,把正在迅速形成积累的村镇建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好。
3.馆库建设
馆库面积特大城市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大城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小城市1000平方米以上,达标率70%;县500平方米以上达到30%。配备充足的档案装具,保障城建档案机构的安全管理设施,实现城建档案馆基本保护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温湿度记录仪、除湿机、安全监控等,达到100%配置齐全。实现城乡建设档案安全保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贯彻《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积极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三网一库”建设方面,实现全国各市级城建档案馆全部建成局域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实现档案管理计算机化;建成一批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信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体现城建档案专业特色的网站,建成全国性的城乡建设档案网站,实现各城建档案馆的档案信息网在国家公用通讯平台基础上的互联;积极参与当地政务网建设,发达与沿海地区的市级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与档案信息网的建设结合好。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方面,全面完成市级馆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县级城建档案馆(室)要有80%完成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从服务城乡建设、服务政府与公众出发,抓紧建立地下管线综合数据库、建筑信息数据库、城市规划审批成果数据库、声像资料数据库等各种档案基本数据库;有计划的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有步骤地开展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积极开展数字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建成若干数字城建档案馆的示范点。
(五)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与利用服务
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加强本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把地下管线档案的验收、移交与报送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程序,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全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断提高地下管线档案的进馆率。积极参与、协助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普测工作,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线综合、动态的管理。积极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查询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作用,减少地下管线事故的发生,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室)建成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
(六)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
服务是提高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生存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和主要目的。积极开展面向政府和社会的提供利用服务,以“服务”为立馆之本,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的城建档案服务利用体系。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深层挖掘城乡建设档案所蕴藏的丰富信息,开展城乡建设各类信息与数据的汇总统计,为城乡建设提供各种基础信息;主动提供声像、编研、扫描等各种形式的服务;积极举办城市规划展、城乡建设成就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就。通过优质的服务,体现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存在价值,提升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地位。
(七)科研与标准建设
发挥城乡建设档案专家和建设(规划)专家的作用,开展一批学术研究课题,促进城乡建设档案科研和学术交流。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科研成果激励机制,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科研成果评审工作。抓紧制定《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元数据标准》等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系列标准,逐步完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职能,积极开展业务指导、执法检查、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活力。
(三)研究和制定鼓励、扶持城市建设档案馆事业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投入。
(四)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广泛吸引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好省一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干部队伍,为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人力资源保障。
(五)组织开展对城建档案馆现状评估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调研工作。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建会[2006]8号
7月19日,建设部副部长黄卫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有关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施仲衡、吕志涛,建设部质量安全司、科学技术司、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的负责同志,有关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出席了会议。施仲衡院士介绍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和专家围绕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研究,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等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十分迅速,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长春、大连、重庆、武汉、深圳、南京10城市20条线,运营线路总长444公里。全国48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已有20多个城市开展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初步统计规划建设55条线路,长约1700公里,总投资近6000亿元。北京、上海、广州每年新增线路长度更是达到了30-5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规划、环境、交通组织、公共安全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城市轨道交通40年的发展历程,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思索和全面总结。与会代表认为,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全国力量,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研究,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对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推动公共交通优先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创新和安全便捷的总体要求,系统地总结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广我国已经取得成效的城市轨道交通创新技术以及先进施工工法,着力研究解决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轨道交通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会议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研究,一要立足于总结全国已经取得的并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相对成熟的技术,在此基础上,集成提炼出成套技术,并转化成指导性技术文件(如国家级工法、导则、指南、规程等)加以推广,避免重复研发投入,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二要筛选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具有全局性、共性的突出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形成科研成果后尽快开展项目应用和试点。三要将有关成熟技术和科研成果,编制或修订成相应的标准规范,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四要将有关的研究成果,尽快形成有关政策,有条件的上升为法规。
会议经过讨论研究,议定以下意见:
一、 关于项目的总体框架
1、会议原则同意先设立八个课题进行研究。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本着自愿的原则,课题和牵头单位分别是:(1)城市综合交通与轨道交通规划关键技术,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牵头;(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技术与新技术体系,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推广委员会牵头;(3)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关键技术,由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灾和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牵头;(5)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标准体系,由建设部地铁研究中心牵头;(6)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牵头;(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智能化控制,由北京交通大学牵头。(8)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战略及创新体系研究,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牵头。会议原则要求每个课题负责人由相应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领域各项专题的设立,落实有关成员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的研究工作并形成最终成果。
2、各牵头单位尽快提出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下设的专题、时间进度、组织方式等,并于8月10日前函告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3、科学技术司会同质量安全司、城市建设司等有关司局抓紧商有关方面起草项目申请报告,争取将其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首批启动项目。
二、关于项目的组织形式
建设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黄卫同志牵头,质量安全司、科学技术司、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的主要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质量安全司和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并由质量安全司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推广委员会给予支持和配合。
项目设立专家组,由中国工程院院士施仲衡负责,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北京交通大学承担,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推广委员会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有关工作要求
1、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贯彻到研究工作的全过程,立足当前,注重长远,分期立项,逐步完善,注意不同批次研究工作的衔接。坚持课题研究与示范工程相结合,以实践检验工作成果。
2、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加单位要认真负责,中途不得无故退出。各课题组要注意吸收高校和科研机构参加,充分发挥其学术优势。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统筹协调,建立指导项目开展的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加强与参加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4、标准定额司负责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做好项目研究与标准计划同步协调,有关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配合。
5、要注重轨道交通发展的前瞻性和一些热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磁悬浮以及大空间、大开挖、大跨度土建等项目的研究工作。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建办质[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交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事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渠道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属《通知》中规定需要及时上报建设部的事故,必须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对《通知》中要求4小时之内和12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故,除通过网络上报外,还应按《通知》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我部值班室。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二、上报机构和责任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指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请各地认真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并于6月15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三、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事故时,各地仍然使用2003年实施《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时我部质量安全司授权各地使用的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各地如变更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交接后及时变更密码,防止密码外泄。
四、违反上报时限的责任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自动统计的各地上报周期,我部将对上报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或迟报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补报
对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属于《通知》规定上报范围的事故,请于7月31日前通过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补报完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顾宇新 电话:010-58934464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建[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为促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注建[2005]5号《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注册管理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http://
cein.gov.cn)(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四)其它特殊情况:
具备下列情况需更改和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办理时需提交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1、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有误、破损、遗失等需更改、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注册人员按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有以下原因需注销注册的,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有关证明材料。(注销注册申请表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上下载并填写)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上不需要原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
输数据)一并交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申报材料交原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经审核盖章后再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交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对个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注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对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注册要求的,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将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全部申报材料,连同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的需将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其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留存。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注册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注册审批手续。对注册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决定不予注册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退回注册材料。
6、个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如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7、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公示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完成审批手续。
8、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9、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更改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
11、军队系统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受理、审查注册材料,按照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办理。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附表:1.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样表)
2.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
3.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样表)
4.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样表)
5.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样表)
6.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汇总表(样表)
7.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汇总表(样表)
8.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汇总表(样表)
9.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汇总表(样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