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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OO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人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地土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
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O6—2020)》,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建设事业整体科技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调,统筹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 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建 设 部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O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是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科技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切实组织实施好《科技规划纲要》,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在建设领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科技规划纲要》精神,增强自主创新意识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科学技术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制定这一时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对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迅速提升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挑战,有力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科技规划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 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全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OO6—202O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决定》要求坚持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型国家。《配套政策》从科技投人、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
《科技规划纲要》首次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列为重点领域之一,充分显示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了巨大挑战,统筹城乡发展的机制不健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强,小城镇发展缺乏活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待加强。资源环境瓶颈问题对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城镇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严峻,用水安全问题突出,建筑节能任务艰巨。只有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城镇化与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进一步改善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创新机制,才能推动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同时也符合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必须贯穿于我国建设科技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建设系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科技工作思路,明确“十一五”科技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同志要深刻认识建设系统组织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落实《科技规划纲要》部署,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为在建设系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提出如下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治理环境污染为重点,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为突破口,开展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科技攻关,形成并完善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以信息化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立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创新体系,集成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6~7个百分点,传统行业科技水平明显提高;开发和完善多项技术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体系,科技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能力明显提高;主要领域取得一批理论研究成果,认识和把握建设事业发展规律的能力明显提高。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节约标煤1亿吨。
三、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优先主题。确定建设系统重点任务
城镇化与城市健康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2005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43%。预计未来15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每年将以O.8~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城镇人口快速增加,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在资源、环境、居住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对城镇形成巨大压力。为了应对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压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聚集和辐射作用,未来15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研究建筑节能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标准体系,建筑能效标识系统,建筑节能优化设计技术;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节能建筑围护结构与部品开发,降低中央空调能耗的关键技术,降低采暖系统能耗的关键技术;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与功能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评价技术与方法;建筑施工装备与机具开发,精致建造和建筑施工技术。
(二)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
研究开发室内污染控制标准,室内环境综合治理技术;人居适宜性评价与监测技术,居住区噪声、光环境控制技术;城市园林绿化与景观规划技术,城市湿地恢复技术;城市发展的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技术与方法,居住区最小排放集成技术,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和设备,城市生活节水技术及器具;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及设备,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泥资源化处置利用技术与装备,城市水环境改善技术。
(三)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
研究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交优先与智能管理关键技术,城市交通规划的理论与技术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技术;城市热岛效应控制与改善技术,城市发展和空间形态变化模拟预测技术;城市土地勘测利用关键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关键技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结构技术;城市给排水、燃气关键技术,城市防灾减灾集成技术,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技术。
(四)城市信息平台
研究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共享与服务技术,数字城市管理技术;城市和风景区遥感监测技术,数字园林技术;城市工程质量、安全和交易监管技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服务技术;城市地下管线运营与监控技术,网格化社区管理技术,居住区智能化服务技术;城市建设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平台,小城镇综合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五)城乡规划与动态监测
研究城镇化发展模式与政策,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和系统设计技术,城乡空间识别系统和相应的城乡人口统计口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一体化配置与共享技术,城乡规划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互动模拟预测和动态监测技术,城乡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预防技术,小城镇与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技术等。
四、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攻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围绕国家目标和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提出行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列入国家级和部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突出科技计划的引导作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注重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强化各类科技计划的联动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资源的价值和效益。通过政府指导,市场牵引,金融支撑,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协力推动科研开发、示范应用、政策标准制定。
实施《科技规划纲要》要以组织实施好重大科技项目为基础。一是通过水体污染与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节能、人居环境、设计施工、基础设施、绿色建材和建设事业信息化等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二是注重技术集成,以工程、设备和产品为依托,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发展科技产业;三是注重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再创新研究,实现技术升级。
五、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依托有研究实力和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组建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引导产学研各方面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建立健全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实施好国家和部省级科技项目。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强化软科学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奠定基础;强化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强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创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条件与环境。
六、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指导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管理出发,制定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培育和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材及市政公用等企业开发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管理机制,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大中型企业要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凝聚人才,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企业每年应从销售额(产值)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技术创新,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
加强和改进科技成果的验收、评估、奖励和将建设科技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组织落实、目标落实、计划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配套政策》要求,研究建立多渠道、多主体的科技投入机制。吸引境内外的企业、民间团体和个人投资支持技术研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要切实加强管理,将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分解细化,落到实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评奖、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审核和执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应体现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经济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协调,统筹部署,调动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积极性,认真贯彻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节能:通过改善出行结构,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效率。到“十一五”期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特大城市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特大城市中心区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出租车空驶率控制在30%以下;提高节能环保型汽车的使用率;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节油15%以上。
二、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四)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三、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五)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予以查处。
(六)完善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要加强建设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标准,严肃查处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发展绿色环保的施工方式。研究制定《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导则》,推广应用资源节约
型和环保型的施工方式,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代用以及二次资源回用,降低对各类资源的消耗,减少建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率先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国家建筑节能的标准。
(九)推动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编制工作。加快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石油化工、橡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推动重点能耗行业的节能工作的开展。
(十)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做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制《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积极组织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利用、污泥沼气利用、焚烧发电供热技术等标准规范编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及时组织制定。
(十一)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评价方法,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或编制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五、抓好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十二)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十三)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制度。各地应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十四)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在北京评选十大不节能建筑,并向社会披露。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应比照进行。
(十五)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制定《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及《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导则》,选择若干试点城市进行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十六)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制定《建筑能耗统计标准》,掌握建筑能耗水平、建筑终端商品能耗结构、用能模式,积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充分认识能耗统计
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十七)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十八)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
(十九)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用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二十)整合城市供热热源,充分发挥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效率高的优势,提高热源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
七、组织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二十一)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等,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和城市进行示范,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在建筑中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设为重点,启动更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合实施热电联产工程,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适度超前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为热电联产创造条件。各地应积极配合国家做好重点工程的管理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配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按照《“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要求,组织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指导各地科学、节能发展城市照明。
(二十三)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大项目。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系统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研究、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与模拟分析软件开发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百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双百工程”。发布《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
(二十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适应农村用能增长的需要。
八、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做好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建筑节能及城市
公共交通的法规研究制定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及公共交通的激励政策。
(二十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要因地制宜地设置自行车道、步行道。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各地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
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城市交通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制度。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止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大建筑节能在评优评奖指标中的权重,完善评选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十八)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
(二十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制定《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各地应积极探索,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
九、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十)做好联合国合作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世行中国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合作、交流、技术培训、智力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经验、技术,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建筑节能与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体系。
(三十一)组织召开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组织好国际绿色建材博览会,打造国际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交流平台,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的跨越式发展。
十、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二)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培训。把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结合起来,与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查结合起来,与劳务用工岗前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熟练应用节能技术的能力。
(三十三)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及建筑节能、公共交通节能、城市照明节能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社会氛围。
(三十四)举办中国城市交通节能周活动。通过实行无公务车日等各类活动,宣传实施“公交优先”思想和战略。加强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投诉和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保证可持续交通发展战略的全面贯彻实施。召开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06年9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名单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
(三十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明确“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书,并根据节能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目标和计划完成情况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
(三十七)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并逐级落实。建设部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市、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
通 知
建市综函[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中国加入WTO已近五年,为全面准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资质情况,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承包工程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评估,做好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我司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该次调查范围为:截止2006年7月底,所有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设计企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请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四个附件内容,对于在本地注册并取得资质的外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由于本次调查结果是中国政府对外谈判、磋商以及对外开放政策制定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请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并于2006年9月20日之前将调查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司。同时,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面情况,从2006年底开始,请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审核情况及时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联 系 人:秦曼玲 徐余柯
联系电话:58933772 58933487
传 真:58933919 58934626
电子信箱:scszhc@mail.cin.gov.cn
zzc@cein.gov.cn
附件:1.《 省(市)外商独资、合资、合作设计企业情况汇总表》
2.《 省(市)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建筑企业情况汇总表》
3.《 省(市)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
4.《 省(市)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汇总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6]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国陆续发生了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较大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入汛以来,台风“珍珠”、“碧丽斯”、“格美”、超强台风“桑美”在我国东南沿海登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城乡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目前,全国仍处于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防御灾害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做好防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防灾体系,不断提高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足当前,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于保障灾区生活安定,积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农村房屋重建工作。
一是加强对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按照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应急避难和疏散要求,注意选址安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提高抗灾能力。
二是保证灾区的饮水安全。组织对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和加强水质监测等的技术指导,保证灾区尽快恢复供水。
三是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推广应用农居抗震、抗风等实用技术。要有计划地组织对村镇建筑工匠的防灾技术培训,提升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和水平,提高农民自建房屋的质量。
四是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城镇排水保障能力,防止由于排水不畅影响城镇正常运行;加强城市行道树养护加固工作,强化户外广告站牌的管理;做好垃圾清理工作,防止灾后环境恶化。
三、增强防范能力,继续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各项防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和应对今后一个时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一是要认真分析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并结合我部《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质函〔2006〕200号)、《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建办质〔2006〕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6〕113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各项防灾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灾害防范意识。台风多发地区的施工企业应把防范台风工作列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演练。
三是要突出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安排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四、积极探索,建立防御自然灾害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发生灾害的评估分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建设系统防御自然灾害的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要结合本地区已发生灾害的具体情况,完善抗震、防台风、防汛抗旱等各类应急预案,并继续抓好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是加强村镇房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管,建设抗震、防台风等防灾示范工程。要进一步加强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村镇防灾内容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台风多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公共场所的设防标准,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三是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灾能力。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城市防洪规划,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灾能力。
四是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系统的防灾意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要将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建设系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建设系统的防灾抗灾先进人物和事迹。
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有关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复
审申请表》(附件一)的要求报请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开展。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复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标准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方案,年度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主编单位、进度要求等;
二、主编单位或组织单位拟定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审工作,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二),报标准批准部门;
三、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标准的复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可以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标准批准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审公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第十二条 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徐波同志和尚春明同志
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徐波同志和尚春明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徐波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的讲话
2.尚春明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徐波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勘察设计处长,各省、大区标准设计管理负责人和审查机构代表一道,就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进行座谈,青岛市建委和山东省建设厅给予这次会议很大的支持,做了很周到的安排,我首先代表与会同志表示感谢!
这次会议是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第四次座谈会,今年的会议我们又增加了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方面的代表,大家聚在一起,共同总结、交流去年以来各地区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质量形势,研究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措施和标准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在“十一五”期间我们的勘察设计处、标办以及审查机构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体现自身的价值,对于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当前的质量状况、面临的形势以及近期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一年来的工作进展情况
去年以来,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持续稳步发展,质量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具体表现在:
(一)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监管制度日趋完善。目前,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监管已形成了1法、2条例、2部令等基本完善的法规体系,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比较明确,监管措施比较得力。各地在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上海市建委深化改革,做了非常好的尝试,初步形成“统一受理、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新的体制机制模式。河北省建立了综合巡查、专项检查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济南市统筹考虑设计和施工的质量监管,由质量监督站实施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的监督检查,有效地保障了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也是一个很好的创新。
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展有序。各地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全部完成,审查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作为中介服务的施工图审查稳步推进,有效地保证了勘察设计质量,也为建筑节能等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审查机构819家,审查人员16,633人,比2004年均略有增加。2005年全年审查了260,158个工程项目,其中市政工程项目审查量相比2004年大幅增加,达到5,148个,施工图审查已经成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不断加强。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企业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各地都编制了大量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免费发放村镇,北京市还组织开展了选派优秀设计师支援郊区建设的试点工作。3月份,我部也专门举行了送图下乡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壮大
勘察设计企业经营模式逐渐趋于合理。大型综合性建筑设计企业在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管理功能方面,以及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方面发展较快,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2005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230.20亿元,其中工程咨询完成合同额为47.49亿元,比上年增长16%,工程承包合同额合计975.94亿元,比上年增长110%。
勘察设计队伍持续稳步发展。2005年,全国共有各类勘察设计企业14,245个,比上年增加了7%;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达到107.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8%,专业技术人员79.7万人,占到从业人员总数的74%,其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共计67,324人次;2005年,施工图完成的投资额达到28,002.6亿元。
技术创新工作进展较快。勘察设计企业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2005年,勘察设计行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为66.94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80%;企业累计拥有专利6419项,比2004年增加了102%。一大批工艺先进、功能合理,技术难度大、综合效益高的建设工程项目相继建成。不少工程的设计水平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拥有一批技术领先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标志着我国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技术水平已经在不少领域取得了质的飞跃。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执法不够严格
这两年,我们连续对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统计,很多省市是零记录,就目前情况看,这不能简单说明此地区质量状况的好转,相反可能更多地反映出了我们监管工作的薄弱。在去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总结汇报会上,部领导曾指出,当前监管不力是个大问题。他把监管成效分成三个等级,一是违法必究型,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省市达到这个标准,二是杀鸡儆猴型,少数城市在最近一两年做到了这一点,处理了几个典型,但大多还停留在第三种,就是偶发事件型,遇到检查了,或者出了事故了,被动地处理一下。另外,部分地区反映出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后,一些勘察设计企业反而出现忽视内部质量控制、过分依赖审查机构的不良倾向,这与政府监督执法不严、市场清出不力有很大关系。
(二)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2005年全国共审查了260,158个项目,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268,100条次,每100个项目违反强条数为103条次,尽管相比2004年度的每百项161条次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一次审查合格率仅为41.2%。其中违反地基勘察类、建筑设计类、结构设计类、建筑防火类和建筑设备类标准条文的比例比较高。2005年度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也都发现了不少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
(三)勘察设计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勘察设计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相比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整体实力,境外设计机构在不少重大工程方案竞标中的胜出,既反映出某些建设单位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反映了我们企业的自身技术水平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二是勘察设计人员技术水平提高不够,客观上,建设单位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压低勘察设计费用,使得设计人员难以精雕细琢,但是,设计人员心态浮躁,过分依赖软件和标准图,缺乏创新和提高的意识也是重要的因素。三是,作为创新主体的勘察设计企业满足于应付市场,不注重技术储备和专有技术研发,从目前企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统计情况看,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尽管有所突破,但是仍然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四是就体制机制上看,目前的行业管理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技术创新活动相互分离的问题,也是影响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当前面临的形势分析
(一)质量内涵的不断延伸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重大发展战略对我们的工程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质量的概念已经不单纯是结构安全,已经开始向建筑节能、环境保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延伸;质量监管也不仅限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使用阶段的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急需加强。特别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不到位和技术服务缺位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庞大的工程建设量给每一个勘察设计企业都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但是,挑战和机遇并存,随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工程建设市场的建立健全,由事业体制转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行业内、区域内受到的保护越来越少,不但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对质量技术愈来愈高的需求,承担更多更大的技术风险,还要面对来自国内和国外同行们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的企业能否立得住脚、能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取得长足的进步,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继续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各地要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工作,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审查质量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工地现场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监督检查。此外,还要研究制定如何确保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的政策和措施。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执法是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切不可碍于人情,或囿于保护行业企业的传统思维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特别对于施工图审查发现的屡屡出现质量问题,依赖审查机构保证质量的勘察设计企业一定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通报、公示等手段强化市场约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清出市场。
(二)研究改革现行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管理方式
当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调整和改革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等规定,积极引导企业改革传统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方式,逐步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状况,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效益和技术水平。大型工程设计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初设计能力,大型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深化设计能力,发展各类专业施工详图的集成设计能力。大力发展兼具设计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在积极推行工程优化设计的同时,稳步推行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模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并全面承担质量、工期、造价控制责任。
(三)进一步创新勘察设计管理机制和方式
多年来,建设主管部门把勘察设计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业实施管理,有效地推动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但是也必须看到,这样的管理模式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管过程中和在促进工程技术发展、建筑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及拓展服务功能方面存在着设计和施工的脱节,既制约技术和行业发展又影响监管效率,并且也存在着浓厚的行业管理色彩。特别是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管理体制在工作出发点上甚至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存在着考虑或代表行业企业利益较多,对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考虑较少的问题,而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和依法行政的深入,对行业活动采取大包大揽式的传统行业管理模式也难以为继。
因此,勘察设计的主管同志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变传统的行业管理思维方式,不断改革体制机制,将工作思路调整到如何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如何给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上。要高度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关注社会关心的新情况,不断调整工作方向,拓展工作领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在继续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同时,将节能作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突出的重点;在继续抓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力度;要把工程建设设计环节纳入到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来统筹考虑建立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体系,同时还应研究与加强抗震设防、突出工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工作结合的一体化的工作体制。
(四)抓好标准设计改革工作
标准设计工作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一个非常成功的做法,但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在管理体制上还有需要改革的地方。一是标准设计工作要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践展开。2006年要完成国家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的组织编制工作。二是在管理体制上要不断的自我调整与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标准设计工作从立项、确定主编单位、责任的划分到标准发行,都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标准设计管理规定也应适时修订。三是正确处理和把握标准设计与设计规范的关系。作为国家技术法规的一部分,设计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局限性,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作为推荐性标准,标准设计既要服从规范,又不能局限于规范。标准设计要能够满足使用人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规范要求是统一的,标准设计则应是多样性的、可选择的。
(五)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工作
前不久,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其中专门强调了要切实发挥工程设计咨询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勘察设计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加强企业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及时转化的能力。工业设计企业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在工业项目设计中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贯穿工程设计全过程,提升工业装备水平和项目建成后的综合效益。建筑设计企业要不断开发新型建筑体系,设计工作中既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建筑外观、使用功能,又要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因素。
要通过优秀设计评选等工作,引导推动勘察设计技术发展。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为提高我国勘察设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评选办法制定较早,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权威性,我们拟对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做适当调整。另外,今年我部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也作了修订,主要是细化了条件,提高了门槛。两个奖项都采取或拟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作用,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好相关工作。
(六)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工作
在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做好资源节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具体要求。 抓好建筑节能是当前资源节约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质量工作,我部印发了《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系统地规定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继续抓好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将建筑节能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其他环节的联动,提高监督执法的有效性。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资源节约工作中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审图机构要认真做好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工程中的严格执行。另外,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也是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质量工作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资源节约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今年下半年,我部还将在建设部资源节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七)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工程尤其是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也暴露出盲目追求新奇特,忽视使用功能、经济合理性甚至安全性等问题,这里有建设单位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的客观因素,但是,也反映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我部正在积极研究有关对策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工作,建立科学的评审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业主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或争议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当向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等措施;要更加注重在全行业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建设和设计指导思想,营造一个积极理性的建筑创作氛围,引导建筑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是我们下一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研究。
(八)做好村镇工程建设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筑的设计在使用功能和反映地方风貌等诸多方面仍显得非常落后,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也越来越显得薄弱和滞后。这次“桑美”台风造成浙江、福建等地大量农房倒塌,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规范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完善监管制度。近期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和抗震防灾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做到标准下乡、图纸下乡、技术下乡、指导下乡、培训下乡、示范工程下乡。长远来看,各地要在村镇建设工程尤其是农民自建房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服务措施上多作研究、多想办法,进一步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质量监管力度,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农民。
(九)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
37号文的关键是要立足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引导建立和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因此要从设计环节,研究如何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质量高”,使住宅设计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群众的要求,这就要求勘察设计人员开动脑筋,精心研究、精心设计,尤其对于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一定要保证房屋的功能合理、安全适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多做研究、多做引导,通过组织中小户型住房设计方案竞赛、编制设计导则或设计要点等工作,繁荣建筑创作。各审查机构和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2006]165号文)要求,认真做好相应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管
工作。
最后,感谢在座各位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感谢山东省建设厅、青岛市建委和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同志们为会议召开做出的精心而周到的安排。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同志们:
全国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是全国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在山东省建设厅、青岛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昨天上午,徐波司长代表质量安全司就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思路作了报告。会上,上海市建委、山西省建设厅和青岛市建委的同志分别作了很好的经验交流,会议还印发了各地2005年以来质量监管工作情况的书面交流材料,大家对会议提交的2个待议文件及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研讨,刚才宏彦同志就有关勘察设计评优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有关变化向大家作了说明,四位组长汇报了各组讨论情况,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希望,非常感谢大家!我们将认真研究归纳大家的意见,有些问题也将作进一步研究。
讨论中,同志们流露出对勘察设计行业很深的感情,对于进一步抓好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表现出很高的热情。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内容非常充实,效率很高,大家有机会坐下来专门就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座谈,对于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是非常必要的,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一致认为,徐波同志的报告系统地总结了去年以来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客观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对今年工作的部署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符合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实际,对于下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做好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就落实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徐波同志讲话要求,并结合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工作,切实抓好建筑节能质量监管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国务院提出的战略任务。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建筑节能工作。要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突出的重点,把建筑节能的监管放到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监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的重要任务,首先就是抓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这一办法是专门针对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地规定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其他环节的联动,提高监督执法的有效性,注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做好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工程中的严格执行。
第二,继续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去年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在近几年普遍加大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监管、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监管的力度还需要加强。为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今年年底前我部还将继续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将在去年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除增加施工现场的检查外,检查城市也将扩大到地市一级。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和配合工作,借检查之机,切实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第三,组织修编、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措施。使其逐步形成相对完整、使用方便的系列图集,以利于建筑节能“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该项工作年初已经布置,拟于年底完成。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继续做好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建筑节能设计要点的编制工作。
第四,加强技术引导和技术培训工作。在这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修订中,我们已经加大了建筑节能的权重,也希望各地通过技术交流和各种激励政策,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引导和推广。各地要加强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就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建筑节能标准。
二、端正设计思想,繁荣建筑创作
建筑的发展综合体现了一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在建筑设计中处理好资源与需求的关系、一次性投资和全寿命使用周期的关系、传统和革新的关系、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摆脱浮躁和非理性思想,这对于引导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建筑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繁荣创作问题一直是业内倍受瞩目的话题,当前部分建筑设计片面追求形式,标新立异、浮华造作,忽视建筑功能、技术风险,忽视建筑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忽视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可承受能力和人文的保护,忽视经济性等问题还很突出,已引起行业内专家学者的广为关注。如何在建筑设计中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近两年来行业学协会、社会大众广泛讨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去年的勘察设计质量座谈会上,大家也专门就此进行了研讨。
首先,建筑创作与建设的参与者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繁荣创作,设计师责任重大。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工程的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设计师有责任精心设计,多出佳作、多出精品,充分考虑当今时代的变化,使建筑尽可能地先进和美观,并且给凝固的建筑预留发展的空间、变化的空间,使建筑的美观尽可能地不因条件的变化而落伍。但同时,设计师更应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我国是一个能源资源匮乏的国家,也是一个底子还比较薄的发展中国家,在满足人民群众对使用功能愈来愈高的要求的同时,在弘扬建筑文化、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勤俭节约、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始终是我们的指导思想。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让建筑设计回归到内容决定形式的基本原理上来。
繁荣建筑创作,建设单位有着更大的责任。当前的很多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存在的问题并不单纯是设计单位和设计师的主观因素,和建设单位贪大求洋、脱离实际、违反客观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有很大的关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际上,这种来自建设单位的影响不仅直接导致了建筑本身的诸多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内优秀建筑设计单位的发展,决策者在给予境外设计单位优厚条件的情况下,对国内的建筑设计单位却刻意压低设计收费、压缩设计周期,国内的设计单位在许多重大建筑工程建设中已经沦为只有画施工图资格的打工者,不能说不是个遗憾。因此,坚持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不仅仅是对设计师的要求,也同时是对投资者和全社会的要求。
其次,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管。繁荣建筑创作离不开质量安全,大型公共建筑往往超长、超宽、超限,会应用较多的新技术、新工艺,技术难度和技术风险都比较大,出了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对其安全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繁荣建筑创作不仅是端正思想的问题,也包括技术进步、政策引导、中介服务、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当前首先从政府投资工程入手,这次拿到会上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全面的考虑,强调客观规律、强调基建程序、强调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强调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把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作为突破口,积极探索、不断改进监管措施,推动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新确立的一项制度,经过几年的实施,对于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施工图审查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总体上社会反响不错。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继续做好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134号部长令颁布实施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施工图审查工作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也已经全部结束。从统计情况看,各地的认定工作比较扎实,从对审查人员的统计情况看,一是机构数量相对稳定;二是审查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三是各地积极开展了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审查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认定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由于各种原因,没能严格按照部长令的要求对审查机构进行认定。根据各地上报的备案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认定的从业范围缺乏依据,目前,我们下放给各地认定的审查机构只包括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是有一些地方在认定中也认定了一些水利、石油、交通、建材和人防等审查机构;二是对机构级别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目前,审查机构设立了一类和二类,但是有地方认定了三类机构;三是对机构承接任务范围的认定不规范,有地方认定了“限一级及以下建筑工程”、“限三级建筑工程”、“限审房屋建筑抗震部分”的机构,以及不含勘察的建筑或市政审查机构;四是部分地区对机构承接任务的行政区域进行了限制;五是认定了暂定级别的审查机构。以上五类问题超出了部令规定的范围,实践中将缺乏法律保障,必须予以纠正。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部长令要求进行复查,目前已有安徽、重庆等部分省市返回了复查结果,还请各地抓紧这项工作。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审查工作的监管。该项制度设立实施以来,施工图审查机构积极辅助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对审查工作的规范运作进行了较为有效的监管,成效很大。但是审查工作的服务作用和潜力还很大,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审查中的新问题也不断出现。特别是转变审查委托方式后,在拥有多家机构的城市,出现了建设单位压低审查收费、压缩审查周期、送审图纸不全影响审查质量,以及审查机构受制于建设单位而不能准确地反映违规质量行为等问题,也出现了部分勘察设计单位依赖审查、忽视内部管理的不良倾向,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除了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审查质量的抽检和对审查结果的公示外,各地也要积极研究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管,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四、强化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创新是我们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和源泉,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技术创新体系,特别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作为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发展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企业的竞争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今年1月9日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并提出了要支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前不久,建设部也召开了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会上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系统地提出了加强建筑技术创新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与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相关的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大家在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和开展。一是关于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创新;二是先进的设计理论和方法的创新;三是勘察设计技术的创新;四是技术手段的创新,在技术手段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计算机信息化;五是技术标准;六是技术与产品的限制和淘汰公告,先进的技术要推广,落后的技术要限制和淘汰;七是生产组织方式的研究和改革。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大家要认真研究和思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中对如何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咨询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要改革现行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管理方式,逐步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状况,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效益和技术水平。大型工程设计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初设计能力,大型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施工图深化设计能力,发展各类专业施工详图的集成设计能力。大力发展兼具设计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在积极推行工程优化设计的同时,稳步推行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模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并全面承担质量、工期、造价控制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应当率先试行含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总承包方式,率先推行优化设计和设计咨询,提高投资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可先行试点,引导和推动勘察设计技术进步工作。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质量监管效率
抓好信息化建设,对于及时掌握和分析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以及质量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各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勘察设计信息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的信息化技术,这个方面我们起步早、方向对、普及率高,目前已经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要继续推动和完善;二是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化,这项工作近两年刚刚开展,处于起步阶段;三是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四是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公示。这些信息化方面的工作希望大家回去后认真研究推动。
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近两年开展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上报工作。从目前看,各地开始重视此项工作,以施工图审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得到了全面开展。尤其是上海、山西、湖北、福建、青海、宁夏、云南、贵州等地信息化工作较为扎实,能够在很短时间内上报数据,利用信息化建设辅助质量监管也开展较好。但是,信息化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省市工作滞后,统计力量较为薄弱,表现为数据上报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信息上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上报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建设单位”这样一套衔接紧密、实时收集、定期汇总的工作机制,审查机构采集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送给建设主管部门、数据不共享,使得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基础数据,致使无法保证及时上报。二是统计指标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上报指标基本上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勘察设计质量的总体状况,但是,还需增加内容,如增加质量投诉处理等内容,以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同时,各地的信息采集尚需在统计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确保上报数据的规范。三是信息披露制度缺失。一些地方对不良记录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未能引起有关各方对基础信息的足够重视,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四是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浪费和低效率。
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要依靠各地多下力气、多下功夫,建设部所需内容是以统计报表为准,也将通过报表内容的调整引导各地的信息化建设;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报表基础上适当增加,并负责审查机构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和处理情况处理等情况的信息采集;审查机构负责采集审查中的各类相关信息,该基础信息应该尽可能充分、完整。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审查机构等不同层面所需或应负责采集的信息量形成一个金字塔的分布。各地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考虑与其他环节的信息共享,真正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水平。
六、认真落实国办37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和质量监管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这里我要强调几点:第一是提高认识,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第二是加强引导和指导,37号文出台之后,建设部连续下发了几个文件,强调规划、房产、建设部门共同协调、各司其职,要积极研究、认真贯彻,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学协会也要通过标准设计图编制和方案竞赛等工作加以引导;第三是加强监管,监管工作中很重要的环节是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好关。这一点青岛市已在面积核算、优化设计、制定相关办法、审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第四是严格执法,监督执法是贯彻37号文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建设部的很多检查也会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各地也要积极配合,对于违规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处理。
同志们,在多年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大家付出了很多热情和辛劳,也做出了很多贡献,希望大家继续努力,积极探索,为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的提高做出新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向与会代表表示感谢,并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愉快!山东省建设厅和青岛市建委为会议的召开做了非常精心的安排,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和与会代表对山东省建设厅和青岛市建委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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