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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 档案作证

    今年1月15日一大早刚上班,业务五科办公室就走进两位老同志,他们说,自己是明景公寓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公寓门前靠近路边人行道有一处露天停车坪,一直以来都是由公寓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可是近日来,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因停车坪靠近人行道,属公用设施,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不服,与交通管理部门发生矛盾。这下可急坏了几位老同志,接手停车坪的管理工作时,公寓建设方讲过是手续齐全,并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可是没有资料可看,现在可怎么办?在与建设方的商谈中,得知只有市城建档案馆有档案资料可查,我们今天是来查停车场的批准文书和图纸的。业务五科的工作人员知晓他们的来意后,马上为其调出分类号为D395-35990的“明景公寓工程报建的审批文件材料”,经两位老同志的仔细查阅,终于在案卷中找到了2001年11月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公交函(2001)160号函关于“建筑工程交通组织停车场(库)审核复函”的文件,两位老同志非常兴奋,连连表示感谢,并激动地说:“档案资料不仅支持了我们业主主张的停车场属业主共有,且审批手续齐全,还解决了与交通管理部门的矛盾。”这一次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了档案的凭证作用,为解决停车场产权单位与管理部门的矛盾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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