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领导访谈
1. 建设新农村和谐社区——李兵弟谈2007年村镇建设工作要点……1
2. 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2
动态报道
3. 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新闻通稿 ……………8
4.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函 …………………9通知决定
5.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10
6. 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暨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的通知 …………………………11
政策法规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8
建设新农村和谐社区——李兵弟谈2007年村镇建设工作要点
2007年,中央将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村镇建设将会把重点放在哪些方面呢?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李兵弟日前向记者介绍了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2007年的工作要点。
2007年村镇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2005年、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7年建设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农村社区为核心,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原则,切实维护和保护农民权益,立足于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继续推进村庄整治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加强对不同地区的分类指导和经验交流,重点抓好县域村庄整治试点示范、中国特色景观村镇建设和重点镇、示范镇建设,推动农房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村庄整治
1.推进县域试点示范。支持46个建设部县域村庄人居环境整治联系点编制和落实县域村庄整治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村庄整治有序推进机制、防偏纠偏机制和村庄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机制的有效途径,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针对性地指导特大城市、大城市郊区的村庄整治规划与治理工作。
2.制定出台《村庄整治标准》并开展相应宣教贯彻工作。
3.召开村庄整治工作的中部片区会和北方片区会,适当时候召开大城市郊区村庄整治座谈会,总结推广地方经验与做法。
4.组织研究农村污水处理、小城镇供水以及农村垃圾处理的标准规范、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和适用技术,组织开展示范项目。
5.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对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与管理。
6.落实扩大村镇办与“无止桥慈善基金会”的合作项目,帮助偏远贫困农村改善出行条件。
二、小城镇建设
1.继续推动全国特色景观村镇建设工作。与国家旅游局联合推动全国特色景观村镇和旅游名镇(村)工作,出台全国特色景观村镇评定标准和推选办法,召开部分省区特色景观村镇暨旅游名镇(村)建设工作小型座谈会。
2.推进全国重点镇动态管理。研究制定和落实全国重点镇动态管理办法。
3.总结推广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经验。组织对我部命名的三批示范镇进行调研,深入总结在吸纳非农产业与人口集聚,推动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带资产进镇,带动县域经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向周围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
三、基础研究、培训与国际合作
1.组织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课题研究》。委托开展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综合评估课题。参与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
2.根据实际需要,举办村庄整治工作及村庄整治标准培训班和全国特色景观村镇方面培训。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领导访谈 建设信息 3.筹备中日村庄建设合作交流十五年会议;组织赴德国和澳大利亚小城镇建设培训考察。
4.继续有重点地推动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
四、监督检验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村庄整治工作中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落实村庄整治实施方案的分级审查制度、农宅改造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以及借“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违规开发房产搞“村证房”的行为。
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就“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的采访
3月22日,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
问题一:
记者: 建设部等五部门为什么要开展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黄卫: 建设部等五部门之所以在建筑业全面推行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第一,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 是建筑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把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目前我国有 1.32 亿农民工,其中五分之一在建筑业。怎样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是建筑业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的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都可以落实到每一位农民工。二要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使他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尽快适应城市生活环境,自觉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社会习俗,努力成为新型的城市居民和受当地居民欢迎的人。三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农民工安全意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建设部等五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认为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通过这一平台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 是新形势下提高农民工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农民工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第二,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是为了提高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 3000 多万人,其中 80% 以上是农民工。在这些农民工中, 90% 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 90% 没有经过专门技能培训。一方面,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手工操作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建筑业要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不单要改进技术和设备,更重要的是培训农民工,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没有高素质的操作人员,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民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薄弱,就容易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农民工的质量安全意识,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和安全培训,是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农民工在物质、文化、政治和维权等各方面的需求,使农民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是在物质需求方面。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越高,收入水平也就越高。我们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也就为他们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二是文化需求方面。农民工走进城市,感受现代文明,很自然地会产生文化需求。特别是在解决了衣食之忧,初尝温饱之后,这种需求会显得愈发强烈。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可以组织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广泛开展积极、健康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三是政治需求方面。农民工中有一些“口袋党员”、“隐性党员”,由于他们流动性强,无法正常参与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可以为农民工党员提供参与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的机会,并教育广大农民工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四是维权需求方面。农民工群体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易受侵害,迫切需要掌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知识和能力。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二:
记者: 黄部长,据我所知,您曾经在 杭州、北京的农民工业余学校讲过课。作为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倡导者,您认为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有什么好处?
黄卫: 我很高兴有机会给农民工兄弟讲课。就我个人的体会,结合 近年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的做法,我认为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五个促进”:
一是促进了农民工综合素质提高。 经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农民工的 法制观念增强了,技能水平提高了,思想道德、文明礼仪水准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农民工逐步适应了城市生活环境, 转变了广大市民对他们的传统看法,逐步成为讲文明、守纪律、懂技术、会操作、出业绩、有理想的新一代建筑工人。
二是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管理。有了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了,与企业形成了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农民工难管理的状况得到了切实改善。企业的劳务管理、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都能通过这个平台得以实现。凡是创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地,管理都比较规范,农民工的学习、劳动和生活和谐融洽,秩序井然。
三是促进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一方面,提高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止了违章作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工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得到了更有力的贯彻执行,为企业创文明工地、建精品工程、树企业形象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业余学校实现了农民工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了农民工与企业间劳动关系的和谐。农民工在和谐融洽的环境中全身心投入到工程建设。农民工业余学校引导农民工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了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五是促进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聚集农民工的作用,对流动党员进行联系登记,组建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开展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党课教育和党内文件的学习。农民工群体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得到了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体现。
问题三:
记者: 在当前形势下,提出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主要目的 是 什么?
黄卫: 建设部等五部门在深入总结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目的就是搭建一个贴近施工项目、贴近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平台, 摸索一条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民工组织、管理和服务的新路子。具体来说,要实现以下四个目的:
一是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立足建筑施工现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通过思想道德、文明礼仪培训,使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实现 向文明市民和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变 ;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满足农民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
二是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农民工业余学校为载体,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变农民工的“个人维权”为“组织维权”。
三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技术交底,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教育,使农民工 了解工程质量标准和生产操作规范, 提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终达到保证工程质量、预防安全事故的目的 。
四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增强农民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 社会各界 共同参与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向 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农民工与城市、社区的和谐共处。
问题四:
记者: 黄部长,你认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应该由谁来举办?
黄卫: 从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 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配合总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一般来说,一个工程项目建立一所农民工业余学校就可以了。往往一个项目会有多个分包企业,如果由分包企业各自创建,一是不利于统一组织管理,不能明确责任;二是不利于资源的整合,造成重复浪费。因此我们要求,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 。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校长 ,负责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目前, 已开展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杭州、青岛、北京以及哈尔滨、郑州、成都等地 基本 采取这种模式。我希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都要马上行动起来,尤其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要带头,要起示范作用。
问题五:
记者: 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对企业有什么具体要求?
黄卫: 一是要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要遵循“服务工程、按需培训”的原则。 一方面是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另一方面是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特点,根据农民工实际需要设计课程体系。从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的做法来看,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技术培训一般按照工程进度,分工种、班组进行,课堂上讲授理论知识,施工现场结合技术交底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二是完善培训软硬件条件。农民工业余学校一般应建在工地生活区,与工地食堂或活动室合二为一。企业要为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教学必备的黑板、课桌椅、电视、 DVD 机、书报刊等设施。培训可利用雨天或晚上等工余时间,每月 2 ~ 4 次,每次 2 小时左右,要保证每个农民工每月都能参加 1 ~ 2 次学习培训。
三是要组建好的师资队伍。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队伍以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工长、队长担任。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劳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社区街道负责人及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有关专家担任兼职老师,为农民工授课。
总的来说,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要坚持因地制宜、学以致用。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农民工需求,从实际出发,力求做到“五个一”,即 一个固定的教学场所, 一块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牌子, 一套教学管理考核制度,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问题六:
记者: 什么样的工地需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
黄卫: 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从部里的角度我们没有统一硬性的规定,而是要求各 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标准。从已经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地区来看,虽然略有不同 , 但各自的标准还是符合当地建筑业发展实际的。如杭州市建委规定, 杭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县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都要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青岛市的农民工业余学校, 一开始主要设立在一些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目前则要求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我们希望建筑业大省、强省先行一步,发挥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特别是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 它 较大城市,要参照这些经验设立创建标准,尽快开展创建工作。
问题七:
记者: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经费如何解决?
黄卫: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因地制宜的原则,争取少花钱多办事,提高资金利用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所需费用主要由工程总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施工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 ~ 2.5 %提取培训经费。施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已有资源,因陋就简,组织创建好农民工业余学校。从杭州、青岛等地的做法看,建一所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投入多则7~8万元,少则2~3万元。其次,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各类资金的支持。比如,争取国家培训、就业补助资金、国家防治艾滋病培训资金、社会公益性基金支持等等。第三,要在确保办学质量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成本。可以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力、物力的支援,争取相关志愿者支教,在师资、培训资料等方面降低办学成本,保证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正常运转。
问题八:
记者: 创建农民工学校有哪些激励措施?
黄卫: 建设部等五部门《通知》提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这是 杭州、青岛等地推动企业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有效激励措施。 如 杭州市,他们每年开展全市“十佳民工学校”评选表彰活动,将农 民工业余学校达标作为申报“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和参加“西湖杯”、“钱江杯”等各级优质工程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青岛市 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纳入对各区、市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及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管理考核。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或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的,严格按照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予以扣分,不得参评标准化示范工地。 各地可借鉴杭州、青岛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在建筑工地的普遍建立。
问题九:
记者: 当前,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具体要求?
黄卫: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要求是:思想要重视、行动要迅速、方法要得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大胆创新。
具体要求: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 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 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务求 做到组织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教学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农民工业余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文明办、教育、 劳动、卫生、公安、文化、工会、共青团等单位和 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发挥建设行业内建管、质量安全、招投标、造价等部门的管理优势,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有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职责。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和参与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工作。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 凡符合创建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并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技术水平评价、企业考核、企业升级、优质工程评选、文明单位评比、达标的参考指标。 对无特殊原因未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或创建工作滞后、不达标的企业、项目部和项目经理要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以及建校数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效果、培训规模等情况的基础统计工作。建设部将印发有关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统计信息,定期检查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还要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评选表彰活动。
四是,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给农民工上课,带头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 使广大农民工兄弟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以此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荣誉感,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融入到社会之中。
问题十:
记者: 建设部对推动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还有哪些工作部署?
黄卫: 首先,是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会议、工地检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不断提高政府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的思想认识,提高广大农民工兄弟的认同感,为各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创造良好的条件, 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在全国迅速发展。
二是要及时总结各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经验, 推广典型, 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切实 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在提高农民工素质,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真正 做到农民工欢迎、企业支持、政府满意。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创造出的好经验、好办法,以点带面, 全 力推进。今年下半年,我们将会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召开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新闻通稿
2007年3月27日
近日,建设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小城市(包括县、区、镇,下同)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一,要求中小城市(包括城市的区)都要建立城建档案馆(室),并配备专职人员。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要设立城建档案馆,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要确保设立城建档案室,有条件的要设立城建档案馆,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须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室)合署办公,以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职能。
第二,要求所有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都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建设档案。同时要求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大对工程档案(包括重点工程档案)、规划与房管等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声像档案等各类城建档案,尤其是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与保管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要求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建设档案工作列人领导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资金投人,以适应档案馆库及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信息服务和地下管线档案综合动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四,要求各地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建设,加快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建设信息中心。
第五,要求各地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拓宽服务范围,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建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国各地共有城建档案馆(室)1500多个,收集保存了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房地产档案、声像档案等各类档案750多万卷,底图200多万张。各中小城市城建档案馆(室)充分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管理、房屋确权、解决纠纷、审计稽查、抢修救灾、运行维护、编史修志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实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切城乡建设活动,不论其过程多么复杂,最终只能留下两个结果,一个是建筑实体本身,另一个就是城乡建设档案。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中小城市在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等方面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这一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必须紧跟城市发展的节奏,记录下城市建设的过程,并以翔实可靠的信息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才能为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和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建设部提出了加强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函
建办档函[2007]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
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档办[2007]43号)要求,为做好《档案法》修订工作,请各地在充分调研、准确了解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档案法》的修改意见,包括需修改的条款、修改理由及如何修改,需增设的条款及理由,需删除的条款及理由。对修改理由要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要有明确的依据、准确的数字和翔实的案例支撑。
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姜中桥,电话(传真):010-58933431;
电子邮箱:jiangzq@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4月9日下午1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一幢临街单层商铺(58间,建筑面积1011平方米)的屋檐发生整体垮塌,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该商铺是建于2001年7月的临时建筑,属拆迁安置的过渡营业用房,位于居民密集区域。2005年7月的街区风貌整治中给商铺增加了仿古屋檐,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而发生垮塌的正是后来增加的屋檐部分。
类似的事故其它地方也有发生。2006年7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因盲目加层使用而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这两起既有建筑事故均由于擅自装修、改扩建而引发:一是工程建设未执行法定程序;二是装修、加层、改建项目未履行工程报建手续,方案未经正式设计;三是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无验收。
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它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监管相对滞后,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抓好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认真做好排查工作,避免恶性事故发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重点:
一是未执行法定程序的建设工程。对此类工程要彻底进行清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检查其装修、改扩建、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是否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
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监督产权人或责任人尽快制定并落实相应解危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
三、严格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并强化社会监督。凡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以及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按照批准的装修、改扩建方案进行施工。对于不实施监管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既有建筑使用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新建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建筑物使用过程的安全维护、装修和改扩建等监管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维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建筑物安全使用与管理水平。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全面落实产权单位(个人)对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强化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是要加大对建筑物装修、加层、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的要进行整改,并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全的宣传工作,抓住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暨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的通知
建科函[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国数字城市建设,加强数字城市相关技术成果交流与应用,经研究,我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定于 2007年9月21日—23日在深圳市召开“第三届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暨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博览会”(会议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总结交流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最新发展趋势、成功案例和关键技术;研讨数字城市产业模式、数字城市共性支撑技术发展方向;交流城市规划管理数字化应用、城市智能交通建设、数字社区建设和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践经验。
同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将邀请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等领域的科研机构及知名企业参展,展示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的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
二、参会人员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基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参会及统一报名工作;
(二)邀请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领域取得理论研究成果、工程实践经验以及管理经验的研究机构、 社会团体、企业和管理部门代表,以及数字城市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三、会议时间、地点
研讨会时间:2007年9月21日—23日,会期3天
地点:深圳五洲宾馆
博览会时间:2007年9月21日—23日,展期3天
地点:深圳会展中心1号馆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填写会议回执(见附件2),于2007年7月10日前传真至大会组委会办公室。邀请参会的代表通过会议网站报名。
联系人:
(一)会议组委会办公室(北京)赵昕、李洁、李峥
电话:010-88083642 88083298
传真:010-88083298
E-mail:dcity@126.com
会议网址:www.d-city.com.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B座410室(邮编:100037)
(二)会议组委会办公室(深圳)徐忠平、成建国、温锋
电话:0755-83949224 83730331
传真:0755-839492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9号规划大厦202室(邮编:518034)
(三)建设部科技司 朱乐
电话:010-5893328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附件:1、会议实施方案
2、研讨会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会议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建设部、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单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测绘局
(三)协办单位: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国家遥感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四)承办单位:深圳市规划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五)组织委员会
主 席: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许宗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席: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闫小培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铁宏 建设部总工程师
委 员:
徐 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
赖 明 建设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杨咸武 科学技术部高新司副巡视员
陈 伟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辛少华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
武 涌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宋 玲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长
喻永昌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长
张国成 国家遥感中心主任
劳应勋 广东省建设厅厅长
黄锦奎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国辉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彪 深圳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忠朴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局长
乔家华 深圳市财政局局长
张士明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 平 深圳市建设局局长
王 芃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许重光 深圳市规划局副局长
蒋尊玉 深圳市水务局局长
陈 威 深圳市文化局局长
郭雨蓉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申庆三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绮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子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毛晓碚 深圳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王有明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罗 莉 深圳市接待办主任
李一康 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许东平 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局长
孙文荣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邹志武 深圳海关关长
刘胜利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章必功 深圳大学校长
黄扬略 深圳市报业集团社长
王茂亮 深圳市广电集团总裁
秘书长:
赖 明(兼)
副秘书长:
黄锦奎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国辉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芃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倪江波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信息处处长
学术指导委员会
名誉主席:
陈述彭 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干峙 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主席:
崔俊芝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
童庆禧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院长
副主席(排名不分先后):
李德仁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
李衍达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教授
高 俊 中国科学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
叶嘉安 中国科学院院士,香港大学研究学院院长、教授
刘先林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王家耀 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郭华东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秘书长
方 裕 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杨东援 同济大学副校长、教授
M.F.Goodchild 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教授
Mike Batty 英国皇家科学院院士、伦敦大学高级空间分析中心教授
委 员(排名不分先后):
郝 力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田国良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教授
方天培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王 丹 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王 毅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林东岱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
罗洪元 国家电子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王要武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陈向东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毛志兵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部总经理
刘叶冰 沈阳西东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信才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钟耳顺 中国科学院地理信息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长滨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
邬 伦 北京大学遥感所教授
张智慧 清华大学管理系教授
周静海 沈阳建筑大学教授
王笑京 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隽志才 上海交通大学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
李满春 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所长
闾国年 南京师范大学地理信息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保继刚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院长 教授
谢维信 深圳大学 教授
李 霞 深圳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教授
张基宏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教授
郭仁忠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教授
王钦敏 福州大学 副校长
潘利华 华旭金卡股份公司 总工程师
周春山 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詹庆明 武汉大学 教授
林峰田 台湾大学城乡规划研究所所长 教授
林 珲 香港中文大学地球与太空科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史文中 香港理工大学 教授
村井俊治 日本东京大学 教授
Alan Kell 欧洲智能建筑联盟前主席
Jack Dangermond 美国环境系统研究所所长
二、会议主题活动
(一)研讨会
本次大会主题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大会将组织国内外专家及行业应用人士就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及产业化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的政策导向、数字城市的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智能交通、数字社区技术、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建设等七个专题进行研讨。
1、数字城市的国家政策、理论及国内外发展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和各自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角度,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和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情况,交流数字城市发展的道路、方向及模式方法;综合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城市规划与建设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以信息技术提升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提升管理功能。包括城市规划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服务、小城镇规划与建设信息化、城市房地产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园林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监管信息化、数字景区信息化工程等方面内容。
3、城市管理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介绍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信息化新技术。主要包括:基于数字城市技术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市政、公用、环卫、废弃物、燃气、供水、污水、公交、供热等)、城市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城市管理数字化发展与城市商业模式、数字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对象空间化管理技术、城市公用设施信息化技术与开发、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平台构建技术、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移动终端系统技术等。
4、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论坛
介绍信息技术提升建设领域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案例及其相关技术。包括建设企业信息化全面解决方案(ERP、协同平台、项目管理等)、建设领域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建设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建筑业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与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与信息共享、建筑业信息化的投/融资机制建立、虚拟现实技术在建筑业中的应用等内容。
5、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与发展论坛
介绍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交通为百姓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新技术和案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及其关键技术、城市智能交通虚拟仿真技术、LBS与城市智能交通等内容。
6、数字城市共性支撑技术论坛
介绍数字城市支撑共性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城市的空间信息获取、处理与应用、3S技术的新发展与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总体技术框架与应用模式、城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城市综合信息平台构建与应用服务、城市信息应用集成技术与解决方案、空间数据网格计算与服务技术、数字城市与城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技术政策、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3G 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IPv6、电子签名关键技术、安全体系、认证制度等内容。
7、数字社区技术与现代服务业
介绍提升社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技术和案例。主要包括数字社区建设政策与规范、数字社区服务业运营模式及运营平台、“三网合一”在数字社区中的应用前景、数字社区关键技术(多网融合技术、总线技术、信息网络设施、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管理监控、物业管理、无线数据通讯与终端等)等。
(二)博览会
本次博览会的主要展示内容以“十五”期间建设领域信息化的重要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建设部城市信息化工程示范成果为基础,同时集合了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和产品,并且展示“十五”期间国家和各地数字城市建设成就。主要包括:
1、宣传展示我国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倡导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新理念。
2、由地方政府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团参展,宣传和展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成果。
3、由国内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及相关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展示和商业洽谈。包括:
● 国内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系统集成与开发技术及产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房地产、数字社区、综合业务以及数字化信息服务和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与产品。
● 城市空间信息技术与产品。3S(GNNS、GIS、RS)技术基础软件平台、信息采集与集成处理技术及产品、电子地图系统、大面积建筑群体的高效三维建模技术及3D-GIS技术、城市时空变化的动态模拟技术、虚拟现实与城市仿真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城市景观与生态监测系统、城市卫星(航摄)影象应用系统等。
● 网络、通信技术与设备。包括:数据通信系统;宽带网络系统;多媒体网络系统;卫星通信系统;ATM 宽带交换机和接入交换机;光通信及光、电缆设备;SDH、PDH等传输系统等等。
● 智能交通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城市智能化(ITS)交通管理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道路监控及交通违章处理系统、车辆调度指挥系统、交通诱导系统;智能化停车设备等。
● 社区智能化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住宅小区及智能住宅管理系统;现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筑智能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数字化家电产品;车库管理系统;多表抄收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紧急求助系统;周界巡更系统等。
附件 2:
研讨会回执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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