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建设信息第七十七期

一、汪光焘部长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现场会上的总结讲话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三、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四、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六、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
    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
    紧急通知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

汪光焘部长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现场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5年7月19日)

    同志们: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曾培炎副总理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城市管理数字化符合信息化发展方向,要求我们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技术标准,从实际出发,逐步推广应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昨天保兴同志在开幕式上的讲话,我完全赞成。吉林同志代表北京市的讲话,给建设部工作很大支持。
    城市是一定区域经济、政治、文化、信息和服务中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是以城市的基本信息流为基础,依靠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对城市运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置、解决,以维护和强化城市功能,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现代城市管理更应强调政府和市场互补,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互动。一个城市管理水平体现着一个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进展程度。在城市发展中,城市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各地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这次会议着重总结、交流、推广北京市东城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做法和经验。会议目的是,研究探讨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与会代表观摩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探讨,气氛热烈,对于今后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现场会开得很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下面,我结合大家的讨论和建议,谈三点意见。
    一、北京市东城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经验
集成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相结合,实现管理理念创新。北京市东城区从抓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综合利用GIS、GPS、RS等多种技术和各类业务平台,建立了完整的、闭合的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推行万米单元网格和城市部件管理法,改变了原来的被动管理模式,建立了主动为群众服务的协同管理机制,实现了城市管理工作由粗放型到集约型、精确敏捷型的转变。
    分离城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事权,建立管理信息采集和监督新机制,以监督促管理。成立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形成监督和指挥两个互动的轴心,建立了城市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机制。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员,实现了跟踪服务,主动发现问题,实地核查监督办理结果。强化社会监督,群众可以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反馈到监督中心。监督中心能够随时查看处置过程和结果。通过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把政府部门的行为置于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系统生成的有关信息,成为评价职能部门工作的依据。
    整合并发挥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城市的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面向市民提供有效综合服务。落实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网格区域四个层次的责任。组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系统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分散在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房产、环保、园林、市容、环卫、建筑等27个专业管理部门和10个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共同履行城市管理、维护安全等职责,为市民提供快速、优质服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为研究工作开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地保证。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东城区委、区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落实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切身的利益。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区委书记任课题组组长,主持方案研究设计,区长组织实施。多名信息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两院院士、大学教授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研究、设计、咨询。区委、区政府协调、动员多个管理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演习调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促成了研究成果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管理手段。
    二、北京市东城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成效明显
    群众享受到更好的服务,生活更舒心了。东城区实行新的城市管理模式以来,群众感到城市人居环境悄然发生了变化,遇到问题投诉有门了,身边的小事有人管了,多年未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安全感增强了。特别是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开通,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群众身边的小事变成了政府案头的大事,党群关系密切了,群众对政府工作更加支持了,形成了市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体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创新了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社会管理水平,改善了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和实施以群众广泛参与为特征的新的监督和评价体系,分设城市管理监督和指挥体系,建立了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指挥、处理、反馈机制。促进了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的互联、政府行政职能与社会自治功能的互动、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公众自律的互补,初步形成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政府部门更新理念,创新机制,转变职能,政府部门的工作公开了,透明度提高了,责任心加强了,作风改进了,实现了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其结果是,为群众、为社区、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落到了实处。因城市管理引发的上访大幅下降。今年一季度,东城区的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33.5%。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推动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
    以较低的投入大幅度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系统研发建设耗资不高,运行后每年可节约日常运行资金和效益。聘请下岗职工为城管监督员,实现了再就业,接受专门技能培训,荣誉感、责任感强烈,遇到问题能准确反映信息。根据监督中心的信息,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减少了管理层级,改变了城市管理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管理滞后于发展的状况,消除了发现问题不及时、职能部门互相扯皮、缺乏监督等,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调动了群众、媒体、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城市管理问题发现率从30%提高到90%,处理时间从1周减少到12小时,过去每年处理4600件左右,现在8个月处理1.8万件,管理效率提高了5倍。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东城区位列北京市第一。
    形成了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标准规范,为推广城市管理新模式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涉及的单元网格划分及编码规则、城市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规则、地理编码等三个产品标准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单元网格划分编码规则等产品标准,已由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既是北京市东城区经验的总结,也为其他地区规范城市管理和市政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提供了依据。
    三、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地推广北京市东城区经验
    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管理基础和服务设施,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近年来,各地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政府服务,作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了一定的管理基础和软硬件条件。推广城市管理新模式,要充分利用这些基础和条件,决不是要推倒重来。当前,全国15个省区市的67个城市开通了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12319服务热线,对及时掌握民情、解决问题、处理应急事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城市要进一步改进12319热线的服务,增强其功能,以此作为城市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同时,要注意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共同创新机制,改革体制,依照已颁发标准,继续立足自身特点,不断完善,不断改进,力求实效。
    立足长远,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稳步推动城市管理数字化。各地的推广和试点工作,要从城市的长远发展出发,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有序、有效推进。要注意城市管理系统的扩展性,为城市内部各区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系统联网留下接口。要注意城市管理目标的有限性,管理和服务项目的拓展,应当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考虑法律法规限制、体制机制制约、管理人员素质和市民可接受性等多方面因素。要适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模式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规范。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进一步开创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加殷实,就是要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管理,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推动管理理念创新,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从创新中寻找出路,促进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创新执政理念,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作用,动员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北京市东城区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创新了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了专业部门的工作责任,解决了群众反应强烈的管理问题,建立了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是一个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经验,关键是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提高人的素质,包括领导素质、职工素质和市民素质,落实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立足改革体制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面提高素质,提高城市文明。同志们回去以后,要及时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研究部署,这里特别应当强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明确责任,指导和监督各地城市政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组织好省(自治区)内交流。将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去,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TOP>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三)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四)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进行技术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逐步实行费率差异化。
    (五)各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要在不断总结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五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精[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实施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现将《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系统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城乡规划、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工程招投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党风、社会风气紧密相连,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行业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直接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建设系统行业特点决定了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建设部党组高度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连续颁布实施职业道德建设三个三年规划,广泛深入开展了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建设职工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了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等一大批先进人物,以及徐州市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一大批先进群体。二是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已成为建设系统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推行了公示制、听证制、“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规范化服务达标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建设部以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 活动为契机,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增强了建设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服务意识。四是抓好“三点一线”,即抓好行风建设的联系点,重点抓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建立和完善服务热线,有力地推动了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五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各地加强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行为。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设部印发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大厅,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但是,当前建设系统行风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办事程序过多,手续繁杂,态度生硬;有的执法透明度不够,执法人员态度粗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有的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有的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有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商品房销售存在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收费混乱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审批工程用地和建设项目时,透明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程度参差不齐,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有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公开制度。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总体要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要把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同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不断深化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二是要同行业改革相结合,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各项改革,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同当前建设系统开展的“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相结合,继续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建立和完善建设服务热线;四是要同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实施有效监督和规范服务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一定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效、树立新形象。<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一、城市规划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2、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密内容除外)。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2、在规划部门内(如业务受理大厅等)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二、企业资质管理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7、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质审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设立各类企业资质的法律、行政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四、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有关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申请人领取相关表、单;
    2、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窗口交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收件单;资料不齐的,退还资料,并说明理由;
    3、内部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缮证;
    4、申请人到期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权证。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通过业务公示栏、用户咨询台、咨询电话、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至少选用一种)向公众提供办件  结果查询;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五、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4、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申请,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贷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
    2、通过业务专柜、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银行对账单等形式向职工提供账户查询;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4、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六、城市房屋拆迁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拆迁许可证审批;
    2、拆迁估价;
    3、拆迁行政裁决。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公开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办事程序
    1、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5个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拆迁估价程序:
    (1)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采取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2)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3)拆迁估价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将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4)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6)经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3、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1)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供有关资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4)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5)组织当事人调解;
    (6)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7)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拒绝调解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公示栏、咨询台、咨询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布办事结果;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TOP>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
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
紧急通知
建质[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应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总指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横向展开分解,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找准问题,强化监管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深刻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针对今年汛期暴雨、台风频发的特点,及早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汛期施工安全。要加强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严厉处罚。
    三、依法许可,加强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发证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并联合开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及时结案,严格处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案工作。其中调查处理意见中涉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罚责任划分意见,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5]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城市照明节电机制,强化城市照明节电的政策导向,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
    城市照明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水平反映了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一个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城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尤其是一些城市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和配置不切合实际的、不科学的照明工程,浪费了能源,也造成了光污染,影响了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和谐与平衡,加剧了供用电紧张。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抓好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大力加强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切实提高城市照明能效,改善城市照明质量,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原则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要明确不同道路的照明等级、要求和标准;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和分布,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和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能耗密度指标;明确节电的指标和措施。
    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和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照明设计建设市场秩序。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将节电及宜居、环保等作为论证内容。要认真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
    三、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
    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电力供应情况,紧紧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限制发展和建设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
    四、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降低城市照明电耗
    城市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应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道路照明、庭园照明等绿色能源照明。积极推广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T8、T5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CFL),大功率紧凑型荧光灯等高效照明光源产品。功能照明的灯具选用,要严格遵守功能为主装饰为辅的原则,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要根据景观元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的照明方法;慎用大面积泛光照明;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高效节电照明技术和方法。
    五、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
    各地要根据《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建城[2004]97号)的要求,结合“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继续做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广泛开展对酒店、商厦、写字楼、体育馆场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和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节电改造。要及时总结推广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和节电改造示范工程经验,宣传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和节电改造工程示范城市。
    六、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
    要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标准体系的工作步伐,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研究工作,为城市照明节电提供技术服务。要尽快编制《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完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程》、《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加快制订《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标准》,组织研究城市照明强制性能耗技术要求,加强城市照明产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大城市照明节电宣传力度
    各地要建立城市照明节电宣传的长效机制,大力提高城市照明节电意识,加大绿色照明公众宣传力度。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和生产企业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意识。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