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慧娟同志在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今天,我们在大连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勘察设计处长一道,就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进行座谈,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建委给予这次会议很大的支持,王正刚厅长和孙吉春主任亲自到会,并就本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工作和思路作了很好的发言,我首先代表与会代表表示感谢!
这次会议也是一个调研会。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勘察设计的好坏不仅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其技术水平和指导思想对城市建设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多年来,勘察设计战线上的同志们不懈努力,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和行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成绩。适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5周年之际,我们共同对几年来的勘察设计质量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分析当前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和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的工作思路,对于抓好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从当前的形势和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勘察设计质量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不断壮大
几年来,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一直保持稳步发展,《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得到贯彻,行业结构不断调整、企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并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2004年全国共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13328个,其中甲级企业2247个、乙级企业3590个。2004年全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营业收入总计2214亿元,比上
年增加50%,施工图完成投资额24452.66亿元,比上年增加2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为改善城乡面貌、促进城乡发展,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勘察设计水平不断提高,其中,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大跨度预应力、大跨径桥梁设计等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依靠我国自己的勘察设计,建成了长江三峡大坝、西气东输、西电东输、南水北调、岭澳核电等能源和水利工程,以及青藏铁路、杭州湾跨海大桥、上海东海大桥、卢浦大桥、苏通长江大桥、上海上中路越江隧道等一大批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建设工程,充分反映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展现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崭新风貌。
“十五”期间,全国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优秀工程设计588项,优秀工程勘察147项,优秀工程设计软件58项,优秀工程标准设计54项,这些获奖项目代表了我们国家勘察设计的最高水平,体现了当代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我国勘察设计的技术发展已从过去的引进吸收跨越到自主开发的新阶段。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质量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前不久,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院依靠自己的研发能力,在世界上跨度最大的A380飞机维修机库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击败众多对手,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3、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几年来,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设更加健全,两个条例出台之后,又分别出台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两个部长令,以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目前已基本形成一法、两条例、两个部长令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作支撑的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革创新质量监管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在勘察设计阶段强化了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管,积极发展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社会监管力量,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积极研究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借助施工图审查全面和实时反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特点,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这一系列制度建设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质量监管工作夯实了基础。
4、施工图审查工作稳步开展
200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长令颁布后,施工图审查的审查管理方式、审查内容、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定位、审查责任界定得到进一步明确。目前,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已经全面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也正稳步推进。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审查机构760家,审查人员15,046人,2004年全年审查了131,029个建筑工程项目、68,118个工程勘察项目和3,509个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以及审查结果的
上网公示,增强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各地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对质量监管的辅助作用,不少省市根据审查情况,将勘察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汇编成册,有组织地进行培训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勘察设计技术水平;通过对审查结果进行分析,比如不同类型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同类型建设工程、不同类型设计院、不同专业设计人员以及不同地区对标准的执行情况等,增强了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对标准工作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福建省的有关做法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次会议我们也把他们的一些做法作为参阅文件一并引发给大家。
(二)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状况仍不容乐观
总的来讲,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工作成绩突出。但是,质量问题依然存在、政府监管还需进一步加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在2004年审查的131,029个建筑项目中,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292,869条,平均每100个项目224条,其中严重安全隐患12,840条,平均每100个项目10条。这一情况与往年相比并没有明显的改善,而且据我们了解,在很多地方,即使是实力较强的大院也鲜有一次审查即获通过的情况。
二是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是质量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建设工程的技术难度更高、专业面更宽,也需要更多的协调配合。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在设计理念、设计手段等方面与当今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勘察设计单位在机制建设上,也还不足以做到专业间的充分协作配合,不能充分显现企业的整体技术实力;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对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年轻的设计人员过分依赖软件和标准图,缺乏创新和提高的能力;尤其是在一些地区还有相当部分的设计人员标准的掌握不够熟练,更是造成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
三是保证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这主要是来自建设单位的浮躁和勘察设计市场的恶性竞争,当前,勘察设计市场中建设单位肆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种局面造成了很多不应有的投资浪费,对我国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在这次会前,我们曾在北京邀请部分大院开了一个座谈会,大家反映,这几年随着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单位在质量上的确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不少大院却停滞不前,甚至部分单位在通用技术上相比以前还有所退步,这和市场的恶性竞争有很大的关系。
四是监督执法不够严格。这两年,我们连续对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统计,很多省市是零记录,这不能证明质量状况的好转,相反反映出了我们监管工作的薄弱。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发现?发现后为什么没有处罚?说严重一些,这是我们政府不作为,是管理的失职。另外,部分地区反映,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后,一些勘察设计企业反而出现了忽视内部质量控制、过分依赖审查机构的不良倾向,这与政府监管的薄弱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亟需进一步强化管理。
五是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管理改革的精神,质量司最近几年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上做了很多工作,很多时候我们是在市场机制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超
前走了一步,力图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去年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长令将政府从具体的审查事务中脱身出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现在看来成效还是明显的。但是,如何合理设置监管环节、界定监管职责、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制机制,我们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需要大家下更大的力气去思考、去研究。
(三)我国经济社会的宏观发展战略对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宏观发展战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我一会儿会单独阐述,形势的变化不仅要求各勘察设计企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转变设计思想,也需要勘察设计的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思路,不能停留在老思想、老方法上。要继续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同时,要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质量工作突出的重点,在鼓励建筑创作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
(四)越来越多来自境外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身需求,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来自境外的勘察设计对国内的冲击也愈来愈强烈,这一点相信每一位同志已经有了深切的感受,而且我们已经进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不远的将来勘察设计市场竞争会更为激烈,我们的企业能否立得住脚、能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长足的进步还是有很大的压力的。这也对企业的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长远考虑,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先进的管理体系,增强自身技术储备、增强企业的活力,通过技术和质量、通过服务和信誉来赢得市场、赢得发展。
二、下一步重点工作
我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二是牢固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原则,三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制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及时调整质量工作的重点
1、建筑节能工作意义重大、形势逼人
我国人均资源相对贫乏,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快速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已成为发展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制约,极大地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已经成为是一项非常紧迫并应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建筑活动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正处于历史高峰期,除工业建筑外,我国城乡既有建筑面积达400多亿m2,这些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其采暖、空调、通风、炊事、照明、热水供应等方面要不断消耗大量的能源,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近30%。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乡还将新增建筑约300亿m2,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耗能必将对我国的能源消耗造成长期的、巨大的影响,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建筑的节能省地工作,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要大力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
节材节水标准。建设部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作非常重视,今年5月31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工作平台,以建筑“四节”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以技术、经济、法律等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的指导思想,争取到2020年,使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2、当前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标准规范、科技进步、住宅产业化、供热体制改革、政策引导等,但在工程实施阶段切实保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地的建筑节能状况仍不容乐观。最近,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通过对17个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2004年,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其中寒冷和严寒地区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分别为11.20%和11.20%,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我司前不久进行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调研情况也大致如此,几个省市2004年新建竣工建筑中符合节能标准的也只占10%。当前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重视不够,各地对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主的质量管理工作比较重视,但是还没有将建筑节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二是设计人员对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认识不够,难以在设计中体现出来;三是部分开发商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愿保证节能投入,没有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四是用户对节能住宅的认识不全面,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②总体发展不平衡。一是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与采暖系统节能之间的不平衡;三是管理环节之间的不平衡,不少城市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工作还相对薄弱。
③监管环节间的协调不够。建筑节能监管涉及的项目审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一是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方案,去掉节能设计或降低节能设计标准;二是设计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个别城市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三是施工和监理单位受制于建设单位,不能很好地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四是没能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口关”。建筑节能工作还没有形成一个环节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有效的和闭合的监管体系。
④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从业人员尚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各地既有的建筑节能标准在编制中缺乏统筹考虑,标准和图集不配套,相应的计算软件开发滞后,同时,目前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检测和验收标准、规范尚不完善,也缺乏明确的建筑节能评价指标,造成了地方在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中的被动,既增加了设计成本和业主采用节能材料的风险性,又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此外,除部分大型设计院对节能标准能够较为熟练地掌握外,部分中小院的技术人员尚有一定差距,在设计中无法提供建筑节能的热工计算等指标;另外,部分工程在材料和形式的选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反映了设计和施工人员对于当前成熟的节能技术尚不够了解。
3、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及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质量司已经把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列为司重点工作,也要求各地及时调整工作重心,要在继续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质量工作突出的重点,配合好部里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工程中的严格执行。最近,质量安全司针对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抓好节能监管工作,提出了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三是提高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加大宣传、技术研发和培训的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处于工程建设的龙头地位,在勘察设计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源头上把好关,对于整个建筑节能工作意义重大,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从对责任主体的要求讲,工程设计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环节,设计单位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积极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成套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采用新型、高效的配套的节能材料和产品,采用低能耗的建筑设备形式和设计系统,精心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单设建筑节能专篇,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要强化建筑节能的内部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讲,提供中介服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按规定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从提高监督执法有效性讲,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把建筑节能的监管放到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监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责任制,确定建筑节能监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分步实施;要特别抓好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在今年9月、11月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已经把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同时,根据工作安排,我们还将在今年11月份进行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也请各地积极配合,并借机促进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从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上讲,各地要注意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服务和合理引导。同时,我司近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编制标准设计图对于推广建筑节能“四新”技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力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是迅速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好办法,我们年内拟组织修编、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力求形成相对完整、使用方便的系列图集。
第二,根据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中存在的标准分散、系统性差,节能审查的具体要求不明确,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对标准理解的不一致的问题,我部提出了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要求。这次会议我们把《北京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作为参阅文件,就是希望对各地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所启发。作为审查要点,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但是,目前有关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并不完善,而标准的修订又需要一个过程,北京市在编制《要点》时,就有专家提出,现有强标尚不能保证北京市建筑总能耗减少65%的要求,因此,北京市在要点编制时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强标以外节能标准的要求。我认为,在审查时尽量考虑周全既是建筑节能工作的现实需要,也符合134号部令对审查内容的原则要求,但是,增加的非强标内容在确认其重要性的同时,要注意可操作性,尽量避免引起争议。
第三,我们还将在评优工作中规定,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建筑项目,不能参与勘察设计、鲁班奖等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同时,将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氛围。
第四,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建筑节能标准是保证节能标准贯彻实施的基础,今年我们还将委托相关学会协会,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筑创作空前繁荣,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同时,在城市建设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一方面,忽视对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研究,平庸之作泛滥、千城一面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形式,标新立异、浮华造作,忽视建筑功能、技术风险以及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协调,造成能源和资源浪费、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生态和人文的破坏;还有,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这些问题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当前建筑活动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家宝同志和培炎同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我部加强研究。我部领导高度重视,指出这些突出问题的实质还是指导思想问题,一是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来统领新时期城市建设以及规范建筑活动,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对动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公共建筑的指导更应旗帜鲜明,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二是如何从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城镇的高度来认识城市发展问题,我在前面已经讲到,我国人均资源相对贫乏,工程建设必须考虑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树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第三,在指导思想中,至关重要的还是建筑设计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城市建设中的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规划和建筑单体的设计上,而建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建筑设计原则,在建筑设计中处理好资源与需求的关系、一次性投资与全寿命使用周期的关系、传统与革新的关系、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是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引导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建筑活动的关键点和着眼点。
关于如何确定新时期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在汪部长和黄部长的亲自组织下,建设部在整个建设系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讨论,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见,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较为明确的表述,同时对其时代内涵做了系统的阐述。这次会议,我们将根据目前的研究情况草拟的《关于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作为待议文件,请大家讨论。这个文件包括宣传引导、对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要建立职责明晰、科学合理的项目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高度重视设计方案评选工作,充分征求专家意见;要将专家咨询和公众咨询纳入规划审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规划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建立对专家和决策人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技术发展和社会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标准;要加强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设计师的技术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理性的建筑思想,培养良好的创作氛围。
(三)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2001年,建设部撤销了原勘察设计司和建筑管理司,新组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建筑市场管理司,加强了工程建设各环节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管理、避免管理资源的浪费,运行几年来还是有很多收获的,司里在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管的时候,能够较为有效地统筹考虑,体现工程全过程监管的理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在思路和手段上也能够较为有效地融合和借鉴。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服从于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指导思想,大家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
但是淡化行业的概念,不等于弱化环节的监管,有效的环节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管理,还需要不断创新思路,要积极研究建立健全以工程全过程管理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制。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性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我认为,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机制大致应包括这样五个方面:
1、主动的自律机制
勘察设计最终是由勘察设计单位来实现的,勘察设计质量是企业干出来的,不是其他中介机构做出来的,更不是政府管出来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也是任何其他单位都不能替代的,因此,企业必须在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主动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才是从根本上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核心和关键。同时,质量的好坏实际上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强有力的保障,每一个勘察设计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各勘察设计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质量保证制度,改革企业的运营机制,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作为政府也要给予引导和服务,去年,我司开始组织起草《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和《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这是为企业服务的一个方面,对于促进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标准》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最低要求,执行与否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判定勘察、设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重要参考,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质量保证能力的依据,目前,《标准》的报批稿已经完成,正拟在近期召开审定会。
2、充分的中介服务机制
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保险和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操作,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质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目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成为政府监管有效的支撑,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这一审查制度。设计责任保险对于降低风险、鼓励技术创新和引入社会监管都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各地要尽快全面推行。设计咨询对于优化设计、保证投资效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积极开展,并鼓励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
3、严格的政府监管机制
第一,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要更多地从工程全过程监管的角度、从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并非为管而管,要下大力气研究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近期尤其是要继续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与其他监管环节的衔接。
第二,要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我司以施工图审查为基础,建立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并连续两年进行统计,积极地推动了各地信息化工作。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具备了短期内上报甚至实时上报的条件,今年我司要将信息上报工作制度化,以加强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企业诚信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是要疏通发现问题的渠道,通过施工图审查、举报和事故处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二是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依法给予处理,另外,对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及时进行公示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切不可碍于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今年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我们都将带着执法建议书下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也希望大家配合好这项工作。
第四,要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管理素质,努力提高政府监管的水平。这一点通过前段的先进性教育,相信大家都有很深的体会,一定要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改革体制机制,努力提高把握方向的谋划力、开拓创新的创造力、务求实效的执行力,这是做好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很重要的基本要求。
4、积极的行业引导机制
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在行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加强企业间优秀技术、体制改革和管理经验的交流推广,并通过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等活动,鼓励技术创新、引导正确的设计理念、明确技术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方向。在技术发展方面,要鼓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跟踪世界科技发展步伐,把技术创新的重点放在工程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上;同时,要把技术普及工作放到与技术创新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推进企业改革方面,要根据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大型综合性建筑设计企业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管理功能;鼓励部分建筑设计企业与大型施工企业重组,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优势,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积极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同时,加强对企业内部机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充分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专业间协作,提高整合能力。
5、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当前的重点是积极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2003年,我部试行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一工作的开展还是有些缓慢,但是它已经为企业的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雏形,尤其是随着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这一工作会取得较快的发展。通过市场的调节,来督促企业自身质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使优秀的企业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自然淘汰质量、技术和服务差的企业,这是单纯的政府监管很难做得到的,这将会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起到非常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同志们,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振奋精神 、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努力工作,开创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新局面。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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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2005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年8月23~24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设计处长及其他会议代表共53人,一起对当前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代表们对《关于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的若干意见》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等2
个待议文件,以及《北京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和福建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做法等5个参阅文件进行了讨论;各省市书面交流了本地区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报告;辽宁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厅和上海市建委的同志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辽宁省建设厅王正刚厅长和大连市建委孙吉春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质量司吴慧娟副司长作了主题报告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第一,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不断壮大。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迅速,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第二,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基本形成一法、两条例、两个部长令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作支撑的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第四,施工图审查工作稳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审查结果的上网公示、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培训、对审查结果的系统分析等工作,既增强了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水平,审查工作已成为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议指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二是设计人员的创新能力、对标准的掌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对机制建设和技术储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三是保证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尤其是建设单位肆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四是监督执法不够严格;五是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
会议强调,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及时调整质量工作的重点。当前,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总体发展不平衡、监督环节间的协调不够、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从业人员尚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监督执法不力等问题。会议要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并对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监管的下一步工作,从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内部控制、施工图审查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议同时提出了修编和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在评优工作中对建筑节能的引导、组织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以及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有关建筑节能监管的近期工作安排。
会议强调,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是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会议对建设部关于新时期建筑方针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提出,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加强研究,积极推进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会议对如何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
会议认为,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机制建设应当从五个层次来考虑,一是主动的自律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要真正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二是充分的中介服务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保险和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操作,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质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三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四是积极的行业引导和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在行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五是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当前要突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并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四)
会议还就信息化建设、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施工图审查示范文本等工作统一了思想。会议决定,根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在进一步完善信息上报指标的基础上,拟于今年启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的定期上报制度。
会议指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对于保证审查质量、减少分歧十分重要,也是《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会议研讨了要点的编制思路和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
会议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既注意吸收了地方既有的经验,又严格依据134号部长令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与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具体要求相衔接,对于规范各地的审查操作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质量司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进一步修改后予以颁布。TOP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建法[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各级建设部门(包括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类型,制订具体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目标、内容、程序,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内部事务的公开和所管辖企业的厂务公开。
三、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切实处理好提高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以网站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强各类政务大厅之间的整合,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办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已有政务大厅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使其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与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辨权和听证权。
5.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可以通过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要逐步实现主动公开。
六、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6.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等,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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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和“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的要求,现就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就。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全方位开放,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投资结构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市场经济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但是,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是自然垄断性行业。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是推进市场化的重要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应贯穿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全过程。各地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始终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监管责任,抓好监管工作,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抓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有关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者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的监管、运行安全的监管、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监管、价格与收费的监管、管线网络系统的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等。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规范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首要环节,必须科学制定标准,严格操作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特点,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市场准入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完善招投标制度,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结合项目的特点,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要明确招标主体、招标范围、招标程序、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则,进行公开招标。要将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者。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同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市场退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经营期限届满,应按照准入程序和准入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要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特许经营的法律地位。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是界定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
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独立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评估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派遣人员驻场监管。监管员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强化成本监管。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的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要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和作业者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输送和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一)转变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转向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程序、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方式,依法实施监管。
要加快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健全监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是统一的市场。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人才、技术、行业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整合行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的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强化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者渎职失职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剩余价款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管的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地方。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日
TOP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函[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地级以上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地方实施细则或规程。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5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见“检查依据”),对本地区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自查,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我部将组成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检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检查之后,应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各城市建筑节能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TOP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水办[2005]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水利厅(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单位,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集中一段时间扎实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2005—2006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水生态与水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从制度上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立公平有效的分配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管理利用中的依法有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0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明确指出“要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把节水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温家宝总理2004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传播节水知识与技能、热情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安排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的相关活动,全方位开展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服务业的宣传工作。
二、明确宣传主题和内容
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是关于缺水形势和节水意义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缺水形势,突出宣传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节水型社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是关于节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国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精神实质及其产生作用进行大力宣传,宣传各地按照国家法律制订地方性节水法规及实施情况,宣传《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内容和措施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宣传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宣传以经济手段为主、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全社会节水的机制。加强对初始水权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市场建立和水权流转、用水者协会等水资源管理新举措以及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等用水、节水管理的宣传。
四是关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积极宣传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决策,积极宣传各部门、各行业加强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举措、新实践和新进展。
五是关于节水知识、节水经验和节水模范的宣传。加强面向全社会的节水知识普及和推广,提高全社会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强化对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的典型经验、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宣传。积极宣传各地在推进城市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方面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适度介绍国外在促进节约用水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有益经验。
三、突出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用水紧张状况,突出宣传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夏季用水高峰期,突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面节约用水的宣传;在枯水季节和缺水地区加强对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宣传;在其他季节及不缺水地区,强化对节约用水的警示提醒和对浪费水、污染水行为的舆论监督;结合世界水日(3月22日)、中国水周(3月22—28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5月)、世界环境日(6月)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活动,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和宣传。
在2005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期间,组织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力量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活动的宣传(有关安排见附件1)。在重点宣传活动中,各地区、各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配合,突出特色,力求实效。
一是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既要通过宣传典型发挥正面宣传的引导作用,又要大胆地披露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现代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既要高度重视电视、互联网络等现代媒体在重点宣传中的突出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重点宣传报道活动。
三是重点栏目与专门栏目相结合。在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的重要时段,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报道,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重要栏目的舆论影响力;在报纸、杂志等媒体的重要版面,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门栏目、专题报道和专版,进行集中和系列的宣传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四是新闻宣传与其他宣传相结合。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的同时,注重公益广告、展览会、报告会、科普画廊等多种宣传方式的综合运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中央及地方媒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制作具有一定水平和特色的节水公益广告长期播出,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节日期间安排在黄金时段集中播出。
四、加强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专项宣传的指导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团体单位和全体公民依法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珍惜、节约和利用好每一滴水,形成全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农业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农业用水和化肥、农药、种子一样,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收取农业水费对于保证用水安全和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城市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节水产品和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突出宣传节水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强化城市节水的公众意识,加强城市节水文化建设(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见附件2)。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05—2006年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由中宣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主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水利报、中国建设报等单位参加。中宣部、水利部负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组织与协调,把握舆论导向,协调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宣传活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负责策划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整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加强协调指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水利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各类组织要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落实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节水宣传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媒体自身特点和受众特点做好新闻宣传,切实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报道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近期宣传方案和中长期宣传报道计划,提出宣传报道意见,作好具体安排,努力做到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长期坚持,力求实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1、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2、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3、节水型社会宣传推荐口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一、2005年8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文件。
二、2005年10月—2006年5月,由中宣部协调,由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组织落实参加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分别就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开展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根据报道内容要求和采访线索组成采访团或采访分队,就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三、2005年12月,在北京举办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展览(纳入节约型社会展览中统一安排),并视情况在全国有关省市巡回展出。
四、2006年2—4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专题形势报告会或讲座,请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五、2005年10月—2006年6月,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栏,对各地推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报道,连续登载。
六、2005年7月—2006年6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重点报刊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报道专栏,刊发记者采访见闻、通讯、评论等类型的节水报道。
七、2005年7月—2006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与报纸摘要”、“新闻纵横”、“今日论坛”等栏目,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栏目制作播出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闻报道或专题节目。
八、2006年3—5月,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视听媒体集中播放节水公益广告,各新闻单位集中采访报道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有关内容。
附件2:
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一、乡村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农村基层组织办公地、灌区管理站、水利管理站、机井房、供水站、农民用水者协会、乡村文化站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农村集贸市场、易引起注意的农村交通路段树立节水广告牌,书写节水标语口号。
(三)在科技下乡活动中,请有关专家将农业节水技术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授。
(四)向农村粮棉种植用水大户、乡镇企业用水大户发放节水宣传手册或宣传单。
(五)利用乡村广播站向广大农民朋友宣传节水形势、节水知识、节水农艺以及节水产品信息等,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六)组织开展节水灌区、节水农田、节水村、节水户的评选表彰活动,有效发挥节水先进的带头作用和经验示范作用。
(七)组织乡村技术员、致富带头人、基层干部进行节水培训,增强节水意识和推动节水工作的能力。
(八)组织乡村技术干部、用水大户去相关地区参观学习,参加农业节水展览会,传播农业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等方面的信息,推动农业节水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村、本地的运用。
(九)在农村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中,将节水文化和节水文艺节目纳入其中,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水。
(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举办当地农村用水形势报告会或座谈会,增强对农业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二、企业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企业办公区、厂区、车间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水献计献策”活动,征集职工对企业节水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三)印制企业节水宣传单或小手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四)利用宣传栏或企业简报等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作法,向企业员工宣传节约用水的理念及技术,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购买使用节水设备。
(五)加强企业节水制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班组耗水基础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的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培训。
(七)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方面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八)组织职工去相关企业参观学习,推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企业中的运用。
(九)组织员工参加各种节水技术及产品展览会,宣传节水优秀科研成果、实用技术和产品,推动节水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企业设立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举报电话和投诉台(箱),积极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
三、政府、事业单位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机关宣传栏、宣传橱窗、办公室等处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
(二)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座谈会,征集对机关节水工作的建议。
(三)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动员会,宣传国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节水。
(四)举办水资源利用形势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和面临的压力。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收看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片,增进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情况的了解,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五)印发机关节水宣传单,介绍机关节水的注意事项及小窍门,要求大家随手关水,杜绝长流水。
(六)推广节水型技术和工艺,采购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在机关采购工作中,优先推荐和采用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并告知干部职工。
(七)定期公布机关耗水费用支出情况,及时通报水资源浪费情况,以引起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八)制定和实施政府机构带头节约用水的方案,注重实效。
(九)落实政府机构节约用水的责任制和有效监督制度。
(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四、学校宣传推荐方案
(一)开展节约用水课程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中小学及大中专必备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中进行节水等内容的课程教育,介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使广大学生了解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节约用水、从我做起”的观念,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学校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开展“关爱命脉,节约用水”的主题宣传,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三)组织师生观看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方面的宣传片。
(四)在中小学开展“节水伴我在校园,我把节水带回家”活动;给中小学生发放节水知识宣传材料,号召中小学生从自我做起,并监督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水。
(五)在小学开展“爸爸(妈妈)听我说节水”演讲比赛活动,在中学组织“节约一滴水”征文活动,在大中专学校组织“节水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征文活动。
(六)在中小学开展“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主题班会活动,在大中专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我们共同的责任”专题讨论会。
(七)组织中小学及大中专学校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竞赛活动。在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组织学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并在暑期组织学生开展以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夏令营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开展校园节水大检查。
五、社区宣传推荐方案
(一)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
(二)向社区居民发放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和宣传画,宣传群众日常节水知识,介绍节水的小窍门。
(三)采用小区广告或宣传单的形式,介绍节水型的家用电器和卫浴产品,全面推广节水型家用电器和器具。随水费单附上有关节水的新闻报道,宣传节水的意义及方法。
(四)组织“我们为什么要节水”社区图片展,并以家庭为例,说明节约的潜力和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社区的活动,广泛征集公众对节水工作的意见,评选节水模范家庭,在社区内组织居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志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节水公益活动。
(六)结合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利用设台咨询、书画图片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宣传活动。
(七)在社区设立用水浪费行为曝光栏(台)、举报电话和节约用水光荣榜,积极发挥居民监督的作用。
附件3: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推荐口号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的根本战略举措。
五、节约用水,刻不容缓。
六、全民动员,节约用水。
七、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八、滴水如油,贵在节约。
九、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十、把节水灌溉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
十一、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
十二、国家厉行节约用水。
十三、行动促进节水,节水提升文明。
十四、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十五、把节水落实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十六、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十七、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节约水资源。
十八、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十九、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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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今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0月中旬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2005年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审核及发放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4、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尤其是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在建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3、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督查地区选定原则
本次督查将选择若干个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选取的原则如下:
1、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多的地区;
2、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伤亡事故总数较多的地区;
3、今年前三季度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数与去年相比增幅较大的地区。
4、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地区。
三、督查时间、方式今年10月中旬,我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督查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事故处罚通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的有关资料。
(二)实地抽查,突出重点。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情况,并实地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重点部位安全状况。
(三)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发出执法建议书。同时将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
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于今年9月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及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投入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保障“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附表1、2,并将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自查全面情况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 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 真:010-58934250
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
表1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级)
表2 (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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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
暨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的通知
建城[200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局、科技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立科学的城镇水务发展观,推进我国节水型城市建设和水务市场化进程,指导各地开展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水处理行业的技术进步,保障城镇用水安全,构建人水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于2005年10月30日—11月1日在北京共同举办“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暨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会议组织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总结交流我国创建节水型城市经验、城镇水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运作的实践及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划,介绍国外城市水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水处理领域的先进理念、技术与管理经验;研讨我国城镇水务管理与市场化的发展战略、城镇水安全保障和水环境治理的对策和体制创新,推广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的先进适用技术、激励政策和工程应用经验。
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国际知名的水务和环保专业人员做主题发言和专题讲座。同期举行表彰第二批全国节水型城市颁奖仪式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5年10月30日—31日,会期两天。
博览会时间:2005年10月30日—11月1日,展期三天。
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电话:010-84972344)
报到时间:2005年10月29日
报到地点:北京五洲大酒店(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电话:010-64915588)
三、其他事项
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会。出席会议的代表请于2005年10月10日前将会议回执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会议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水务处 曹燕进、徐才祥
电话:010-58934352
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筹备办公室 陈新、鞠宇平、裴大香
电话:010-58934783、58934693,传真:010-58933584
博览会联系人:
北京邦蒂会务有限公司 林亮 电话:010-88585381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大会网址:www.icuw.com
电子信箱:water@icuw.com。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1、会议组织方案
2、参会人员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
会 议 组 织 方 案
一、大会组织
(一)主办单位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支持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国际水协(IWA)。
(三)协办单位
联合国人居署、国际水协(IWA)中国委员会、国际紫外线协会(IUVA)、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膜工业协会、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建设部安全饮用水工程研究中心。
(四)承办单位
IWA 2006北京世界水大会筹备办公室、北京邦蒂会务有限公司。
(五)大会组织委员会
主 任: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执行主任: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副主任:
刘燕华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张力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秘书长: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王铁宏 建设部总工程师
副秘书长:
张 悦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陈宜明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陈蓁蓁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赵 晖 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待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 洪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刘鸿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六)学术指导委员会
周干峙 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钱 易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李圭白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
张 杰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
汤鸿霄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刘昌明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
高从堦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
聂梅生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理事长,教授级高工
王宝贞 国际水科学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高廷耀 同济大学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宋仁元 中国水协科技委顾问,教授级高工
王占生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
龙腾锐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院长,教授
任南琪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陈吉宁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系主任,教授
曲久辉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俞孔坚 北京大学景观学院院长,教授
周 琪 同济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 军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工程学院,教授
宋序彤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顾问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研究员
杨向平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张金松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
杭世珺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教授级高工
郑兴灿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教授级高工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杨桂山 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朱雁伯 天津市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王凯军 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丹保宪仁 国际水协前主席 日本放送大学校长
Michael Rouse 国际水协前主席,英国饮用水督察署原署长
W.F.Geiger 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持续水资源管理”项目执行主管
Alex Horne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生态工程系教授
二、主体活动
(一)研讨会采取主题发言、专题讲座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对以下主要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1.中国城镇水务管理与市场化发展战略
● 水业政策与法规
● 水务市场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与政府监管
● 不同市场化模式的典型案例剖析
● 投融资体制与融资方式比较
● 利用外资建设城镇水务设施项目的评估
● 国内外知名水务公司发展战略与运作管理经验
2.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与管理
● 供水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 水质督察与监管体系
● 水源地保护与供水技术新发展
● 饮用水安全输配与漏损控制技术
● 饮用水安全性评价体系与水质预警系统
● 供水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与应用
3.节水、非传统水源与水系统的健康循环
● 节水政策与法规
● 国外节水策略与实践经验
● 水系统的保护和利用
● 非传统水源(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与海水利用)利用
● 城市景观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保护技术
4.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
●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 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技术策略与方案
● 污水处理厂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与应用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 小城镇污水处理适宜技术
●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利用技术与标准
5.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水处理领域的发展与工程应用
● 膜技术在水处理中的应用
● 水处理消毒技术
● 城市给水排水的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发展与应用
(二)表彰第二批全国“节水型城市”颁奖仪式
向获得第二批“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天津市、合肥市、海口市、成都市、扬州市、绍兴市、烟台市、威海市共八个城市颁奖。
(三)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
主要展示国内外先进适用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典型工艺和工程实例。
三、主要参会人员
(一)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三)城市供排水、节水、水务、环保主管部门代表;
(四)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企事业单位代表;
(五)中外水业专家学者、市政和环保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咨询公司、金融及投资机构和水处理设备研制单位代表、相关媒体等。
附件2:
参会人员回执表
单 位
名 称 中文 单 位
盖 章
英文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姓 名 性别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手 机 E-mail
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电 话:010-58934771 010-58934783
传 真:010-5893358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大楼331室 邮 编:100835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5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加强对概预算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的平稳过渡,经研究,现对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将《通知》中的概预算人员资格命名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二、今年年底前,中价协拟完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有关换证方面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
三、为加强管理和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区、各行业于10月10日前,将造价员资格归口管理机构的名称报我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邀请参加“中国—欧盟住宅建筑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建外办函[2005]5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欧盟之间在住宅建筑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部定于2005年10月27日,在北京凯宾斯基饭店与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及欧盟商会共同主办“中国—欧盟住宅建筑技术研讨会”。此次会议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欧洲木业协会承办。我部领导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团长均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典驻华大使也将出席开幕式并参加会议活动。特邀请你单位派员参加本次研讨会,会议具体内容与安排请见附件。
一、会议时间:
2005年10月27日上午8:00代表报到,8:30开会,会期1天。
二、会议地点:
北京凯宾斯基饭店二楼会议厅(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
附件一:会议具体内容与安排
附件二:参会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欧盟住宅建筑技术研讨会会议主要内容与安排
一、住宅建筑围护系统——节能部分演讲
1.住宅节能及室内环境技术
讲演人:欧洲专家Hans-Eric Johansson,瑞典政府项目-木结构及混合建筑体系负责人,欧洲斯堪亚集团技术总监
2.住宅建筑节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讲演人:中国节能标准委员会专家,冯雅
二、 住宅建筑围护系统—墙体部分演讲
1.墙体系统原理
讲演人:欧洲专家Tore Hansson,斯德哥尔摩皇家工学院教授
2.墙体系统的实际应用(技术,合理性,经济效益)
讲演人:欧洲专家Reijo Svanberg,北欧建筑构件预制公司Findomo Oy总裁
3.成都墙体示范工程介绍
讲演人:中国木结构规范委员会专家,龙卫国
4.国家墙体标准、规范
墙体部分 讲演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杨谨峰
防火部分 讲演人:公安部消防专家 倪照鹏
三、住宅建筑维护系统—屋顶部分演讲
1.屋顶系统原理
讲演人:欧洲专家Stefan Winter,德国慕尼黑科技大学教授
2.北京屋顶示范工程经验介绍
讲演人:中国木结构规范委员会专家 杨学兵
3.欧洲系统在中国的应用实例及经验
讲演人:欧洲专家Claes Swedenborg,北欧楼宇公司SSBA总裁
4.先进的建筑构件
讲演人:欧洲专家Stefan Winter,德国慕尼黑科技大学教授
四、住宅建筑设计与技术演讲
1.复合结构对中国和欧洲建筑设计的影响
中方专家:建筑师协会主席 崔 凯
长沙市建设信息中心
通知文件 建设信息
欧洲专家:奥地利Herrmann Kaufmann,慕尼黑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附件二
中国—欧盟住宅建筑技术研讨会参会回执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参会人员名单
姓 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备 注
注:请于10月15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告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联系人: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叶明 刘敬疆 张兰若
电 话:010-58934223、58934589、58934347
传 真:010-5839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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