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城镇水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尊敬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向前来参加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暨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召开这次国际研讨会,总结交流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城镇水务经验,研讨新时期新阶段发展战略和对策,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和机制,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政府着力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供水服务功能不断增强,2004年城市用水人口比1998年增加了7171万人,城市用水普及率达到88.85%,城乡统筹发展区域供水步伐加快;城镇节水工作逐步深入,1998年至2004年,全国城市节水总量达240亿立方米,2004年全国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3%,城市节约用水量达到39.3亿立方米,有18个城市被授予全国节水型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快速发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67%;对于资源节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前不久,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总体部署。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发展阶段,本世纪头二十年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应对各种挑战,解决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使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对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作用仍然比较突出,广大农村地区供水和污水设施短缺;城镇用水效率不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必要的政府监管没有到位;供水水质事故和洪涝灾害时有发生,防灾减灾任务相当艰巨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一)中国政府把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中国政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针对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从根本上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决策。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节水、节能、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法制和政策措施,倡导生态文明,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我们将更加注重节水和污水资源化。实行严格的节水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进节水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特别是统筹考虑区域污水处理和回用,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再生利用体系。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合理水价体系,实行有利于节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价格政策和财税政策。采取更加严格有力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抓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以及“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黄河上游和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城市和建制镇的节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
(二)中国政府将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关键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政府立足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提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按照新型工业化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能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的作用。从规划入手,把节水、供水安全和水污染治理等涉及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内容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到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以绿线和蓝线管制来强化对城市水系和水源地的生态资源保护。以水的供给能力为基本出发点和保障条件,科学部署城镇的产业发展和建设规模,综合管理城镇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长效机制,加快体制机制和管理理念创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作用,动员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镇水务管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将致力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城市支持和带动农村,着力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解决村镇饮用水及其安全保障等问题,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变村容镇貌。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等城市群的功能,发挥其基础设施完善和管理技术优势,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区域性供水、污水处理和节水设施建设,为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东部基础设施,实行环境优先,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加强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加快东北地区传统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制淘汰传统产业中工艺落后、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中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政策,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将进一步促进相互交流,实现共同发展。
中国政府将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引入市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继续加大对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统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的主体。城镇排水等公益性政府投资工程的养护作业,也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市场进入与退出、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等管理机制,加强对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监管,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处理和资源再生利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将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设施建设、技术设备研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经验,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希望大家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增进友谊,为城镇发展的美好明天努力奋斗。
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TOP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宁
(2005年11月1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这是一次全国性的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题的研讨会,会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正式启动。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改进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各地、各部门也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已开始注重自身的社会信用形象。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百姓修身持家之本,是企业经营发展之道,更是国家治国安邦之策,得到了全社会广泛关注。
(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非常重要和紧迫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具有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主导性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了地区财政收入,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还未完全理顺,综合执法体系有待强化,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等原因,致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主要表现为: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的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任务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
从2002年起,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一二三四”:一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主体、要素、运作模式、指标体系等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分别在沈阳、北京召开了两次信用体系研讨会;三是发布了三个通知,内容涉及“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并充实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加快企业数据库建设”等;四是起草了4个文件,主要内容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五年工作规划(2003-2007年)、当前工作重点和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等,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年年初以来,我们加快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度,组织了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的专题调研,并在苏州、北京和上海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明确了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组织机构,8月《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国,到今天研讨会正式召开,长三角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可以说诚信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指导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本区域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目前来看,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各地积极性也很高。在今天的研讨会上,上海、江苏南京、苏州、浙江杭州、宁波、安徽合肥、广东广州、山东青岛、湖南等都将介绍本地的经验和做法,相信能够有力地推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 部门信用信息垄断严重,信息公开滞后。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二是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收集、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由于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三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进行招投标标前提示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没有形成使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消费者个人信用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信用道德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意识还比较淡薄,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进行。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了“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的要求。据此,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并概括为“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在各地引起了积极反响。最近,我们已明确将这项工作作为
“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新举措,列入建设部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一)构建“四个统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积极组织长三角和环渤海两大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全国各省市,尤其是那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各地的诚信信息平台互联,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二是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针对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三是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发布、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四是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
政府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加大整合协调力度;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当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交换、发布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四是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五是政府带头并鼓励社会各方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需求;六是加强对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运行;七是与工商、金融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首要工作是要加快政府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风险。为此,各地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诚信信息平台;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三)推进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有的行业协会虽然已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工作进展缓慢。为此,我们将研究提出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这项工作。行业协会要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等等。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信用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面临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不足,而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质量或是没有,或是不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此,要抓紧健全信用服务体系,通过加快发展征信、资信评级、担保、商账追收等第三方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征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有效地防范、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具体思路是:第一,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并强化准入和清出的监管,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市场研究,了解各方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第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第三,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
(五)对试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建设部选择长三角和环渤海南北两大区域作为工作试点,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区域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为全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长三角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总量规模较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据统计,长三角地区占全国土地的1%,人口占全国5.8%,却创造了18.7%的国内生产总值、全国22%的财政收入和18.4%的外贸出口。在今天的会议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将率先正式启动,工作小组已明确了组织机构和人员骨干,下设的标准、平台和法规三个小组还将介绍他们的工作设想,并听取大家意见。下面,我对试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长三角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三省市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整合资源,推进共享,争取用一年时间建成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体系,2006年11月我们将召开工作现场会,展示试点成果。
二是强化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的工作联动机制。由三地人员所组成的标准、法规和信息三个工作小组,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分工,积极工作。今天,上海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的领导专门参加了此次会议,体现了他们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希望各工作小组要加倍努力,完成试点任务。
三是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大整合协调力度,抓紧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切实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手段,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并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平台。江苏13个地市、浙江11个地市要努力率先做到这一点。环渤海区域7个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和其他有基础的地方也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真抓实干。
同志们, 我们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成,这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不懈努力,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观望等待,我们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注重制度建设,夯实基础平台,充分借鉴试点经验,以实际行动共同努力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最后,我代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感谢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南京市建委和南京市建工局为承办本次会议所做的工作!
谢谢大家!
TOP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
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
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
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9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省级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4省,每省1-2市,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TOP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
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
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
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6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的要求,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35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和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有关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15日。我部将组织10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8个项目,其中2个公共建筑项目,6个居住建筑项目;
(二)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轻车简从。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综[2005]20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
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是政府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地、园林、环卫、建管、城管等,下同)及广大建设统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统计信息较好地发挥了“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基本满足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但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统计内容与形式、统计方法与手段、统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统计信息工作,对于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工作中心任务,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以提高数据质量为重点,以制度方法改革为动力,加强基础工作,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2.工作目标。理顺建设统计管理体制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人员稳定的统计队伍;加快统计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信息采集规范化、传输网络化的统计信息系统;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提高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
二、理顺建设统计管理体制和健全工作机制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人员和保障所需经费,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权。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综合统计管理职能的机构,因地制宜地实行建设统计综合
管理与具体报表分专业实施的工作方式。针对市、县(区)建设统计工作涉及部门过多的情况,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可以采取明确各项建设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等措施,督促其共同做好建设统计信息工作。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数据共享” 的机制。
三、完善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建设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计的建章立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
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制度建设,推进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统计活动。
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数据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和监督的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建立考核评比和奖罚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建设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表彰。
四、推进建设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10.建设部将结合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三年滚动计划,对各专业的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思考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统计信息的新需求,关注城乡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能客观反映可持续发展、城镇化、社会资源环境、人居环境、节约型社会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不断完善建设统计指标体系。
1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式,在完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积极利用行政记录,充分发挥社团、协会、科研单位的积极性,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更灵活地获取建设统计信息。
五、加强建设统计队伍建设
1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应鼓励统计人员考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提高业务素质。
1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统计队伍,统计人员轮岗或调离,必须及时安排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并做好工作交接。
六、加快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
1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建立信息采集规范化、传输网络化的统计信息系统;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网络等条件,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建设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提高建设统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
1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统计为管理服务的作用,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
1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建设统计资源,建立信息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库,形成上下贯通、快速便捷、信息共享的统计服务体系。
1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导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拓宽统计服务渠道。要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在做好日常统计报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建设事业中心工作,针对数据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统计分析。要加强预测研究,实现统计服务由提供数据为主向提供数据与提供咨询意见、政策建议并重的转变。
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5]6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类单位:
根据我部科技工作计划安排,现将申报2006年度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的技术领域
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与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领域信息化;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住宅产业化;化学建材;建筑金属应用;建筑结构与施工;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筑机械;大型成套施工装备。
二、科技项目分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
(三)示范工程项目
三、选项原则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建设领域科技发展与改革中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问题。重点是建设领域宏观形势预测、政策法规制定和体制改革,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方案咨询等重大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开发项目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要求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示范工程项目
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的工程项目。
1、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重点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技术应用示范,以及城镇水务、环卫、供热、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其中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综合集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障和信息化等六类技术或其中几类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工程,以及采用其中一类技术的专项示范工程。每一类示范技术应是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并明确其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节能和信息化专项技术示范工程,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
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2、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
(1)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工程
根据《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初审通过的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
(2)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市级示范。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城市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城市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3、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分为5类:数字城市示范工程、建筑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数字社区示范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领域信息产品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城市数字化示范应用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示范工程。
四、申报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请的科技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申报书,示范工程项目同时应报送示范实施工作计划和示范技术实施方案。
申报书请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建设科技》栏目中下载。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负责《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中相应项目的日常管理。请将申报材料于2005年12月31日前送我部科学技术司。
(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各项目申报单位自筹。
五、联系方式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科研开发处
电话:010—58933571,电子信箱:kyc@mail.cin.gov.cn
(二)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试点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市级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
建设部科技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
电话:010—58934548,电子信箱:gjc.liang@mail.cin.gov.cn
(三)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
电话:010—58934535,电子信箱:linyong@mail.cin.gov.cn
(四)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
电话:010—58933823,电子信箱:dinght@mail.cin.gov.cn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申报书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节能省地型建筑类)申报书
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5]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2005年4月28日印发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TOP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部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信访室是建设部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部信访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部信访室转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负责解决的信访问题,或者转部有关司局处理的信访问题,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各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分管领导做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部信访室的基本任务和人员要求
第八条 部信访室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建设部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各省级建设部门和部有关司局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国家信访局和部领导(含“三总师”,下同)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商请部有关司局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适时组织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六)负责维护信访室及其候谈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候谈室,影响信访室正常办公秩序和候谈室公共卫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维护正常的来访秩序。
第九条 部信访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建设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部信访室应当保持与各省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部有关司局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部信访室对越级进京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部信访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部信访室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部信访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部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部有关司局处理,部有关司局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建设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部信访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市、县建设部门,并抄送该省级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 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建设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建设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信访室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部信访室指定专人办理人民群众给建设部或部领导的人民来信,以及国家信访局等有关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
第二十一条 部信访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建设部信访室收信印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来信登记表》。
部有关司局收到群众来信的,也应当登记,及时转地方建设等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司局应在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2天)将上月群众来信登记表送部信访室。
第二十二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阅批:
(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由部信访室用公函将信件转交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如需以部、办公厅名义发函交办的,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部信访室负责人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信件由部信访室用固定格式的转办单,转交给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酌情处理,不需反馈处理结果。
对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部信访室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来访人应当到部信访室提出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设部机关大楼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建设部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部信访室;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应当按照部信访室窗口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
窗口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览来访人员填写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窗口接待人员应告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
第二十八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由部信访室通知部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应当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到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由部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并告知来访人员返回原地听候处理,不要在京等候结果。
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建设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派人来京协调处理:
(一)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三)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当面研究的;
(四)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
(五)其他需要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来京协调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代表5人的来访。超过5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当有2名接待人员接待。
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和市县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来京处理时,应当通过省级建设部门的信访联络员协调地方
派人来京。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部多个司局业务的,部信访室应当及时向办公厅领导报告,由办公厅领导协调部有关司局共同处理。
第六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部成立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部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办公厅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部信访室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在信访室及其候谈室患有危、急疾病,以及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服药自杀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与部机关门诊部和北京市急救中心联系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厅领导报告。
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患有按规定应当上报的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与部机关门诊部和北京市海淀区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处理,并配合做好传染病的有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的;
(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六)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的;
(八)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九)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接待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一)来访人扬言要到中南海、天安门或者中央领导同志住处上访、制造事端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厅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国家信访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报告;
(二)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犯来访时,应当立即向甘家口派出所报告;
(三)发现信访室或者附近有人员死亡时,应当立即向办公厅领导报告,并请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和尸体,验明死者身份。如属来访人的,应立即通知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现场无保护必要的,应协助有关部门立即将其送医院存放,等待处理。如属非来访人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或者围堵部机关办公大楼的集体来访事件,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外,部信访室应立即报告办公厅领导,由厅领导请部有关司局立即派人和部信访室接待人员共同听取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要
求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市驻京办事处派得力人员尽快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尽早返回本地妥善处理。说服教育无效、集体来访人员继续围堵部机关办公大楼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机关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要按照部印发的《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建办[2004]33号)的要求,负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28日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同时废止。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