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文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建发[2001]126号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省建设厅〔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精神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城区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及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工作编制责任。

四、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五、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检测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工程依据性、基础性、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档案质量规定》(建设部、建办〔1995〕697号)。

  验收基本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收认可证》(见附件三),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八、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章,否则竣工档案为不合格。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十、凡是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换发规划许可执照正本,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证,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湘档〔1999〕11号文件规定,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十二、凡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个人失职造工程竣工档案重大损失和无法归档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地质资料、施工文件材料、检测试验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不得使用复印件、复写件和易褪色材料书写。

十四、工程竣工档案必须采用国际标准纸材A4幅面,图纸按规定折叠为A4幅面大小。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按规定整理成册,编写好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2《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

3《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4《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00一年十月八日